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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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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的ˊ圖

 

浪潮的聲音與妳的歌聲相混合,

妳的發音簡直比潮水聲還油膩,落掉音符,

還自以為信勢旦旦的說:我夫家童養媳啊,今天要過年大掃除;

隔了半年,妳的馬尾還被天空留著,不確定你落馬了沒有,

那個圍裙有點做作,我沒忘記妳的火光啊,

妳說:雪,清秀小公子,流浪的中年人,

那妳要雪來?還是人到?

鳥的眼睛,馬的身型,原來你還活著?!

你活著來了又有點說不出什麼感概,拿著馬鞭晃唉晃:

馬術退步,琴藝退步,詩句退步,球技退步,打掃妳家有何用?!

 

今天早上6點,國小4年級女兒說用那條棉被的蓋得好冷,

我問:卡通那一條的棉被?對啦,不知道叫什麼缺德銀行的發尾牙送給我們爸媽的,

我說妳再說夢話啊?我們小吃店那麼窮的,哪有認識什麼缺德銀行的公司團聚對話?!

她女兒叫她關電風扇,她說:那是妳半夜自己嫌熱得自己開得電風扇耶,

爸爸半夜跑出去跟從高雄回來台中的便利商店的員工去酒聚?還買草莓牛奶送妳喝二口?

現在早上,喝草莓牛奶會不會太晚?

小吃店的牆壁的日曆上,寫著:

喜神:東北,財神:東南,日煞:南方,日沖:馬37歲;不宜:安葬;宜:祭祀-出行-嫁娶-開市-納財-刀占

 

我也不知道那對中老年人的父子,妻子先死的,說要要畢生的儲蓄得買一間套房住的單身房的要給情婦住的單身房的老先生,或老先生的來銀行辦拋棄遺產繼承的孫子,那些人怎樣?;

也不知道他們像國小生的話題是缺不缺德,他們的嬰兒又還沒有表達能力,再漂亮的女生也不是真的媽媽得這有什麼用?他們是牛奶混豆漿去餵嬰兒嗎?

 

約今天早上9點~10點,

伯父的爸爸出去附近的菜市場要買菜煮菜之類的,

伯父對伯母說:店面的煎鍋貼檯我先刷,妳先去把整棟樓的廁所去洗一下,

伯母就說:廁所我打算留到最後洗,要不然等下洗完廁所又要洗店裡的鐵檯得衣服都全濕了,

伯父就說:我洗工作用的那些上面的雜貨都要搬來搬去,妳也在鐵檯旁邊的搬調味料的東西會擋到出入口,

伯母心想:也不知道這家像是中古屋的房子怎麼會連著1樓的工作區當居家房子?這樣每次打掃都伯父只打掃工作1樓的事業的東西,

變成2~4樓的房間或廁所都是伯母跟3個國小國中隨便掃一下,伯母也因為房間地板是灰塑膠水泥碎石的也越工作越冷,廁所雖說是最便宜的小塊用的那種鄉下綠色磁磚,卻這種小縫常發霉,牆壁的白瓷磚過陣子也卡黃色的油垢,伯父只提供伯母一瓶清潔劑去打掃廁所,伯父忙完工作檯的事就沒事了;3個小孩在大掃除自己的各自的娃娃和玩具得在彼此吵架,爸爸只提供小孩幾個空紙箱和塑膠袋去樓上的3~4樓陽台把廢棄物和樓梯的玩具的堆在那裡擋住出入口得去3個小孩負責分類好,也把破掉的紙箱裡的玩具去拿新得沒破的紙箱把這些玩具裝到沒有破的紙箱那裡面去。伯母就說既然1樓的濕氣那麼重得連著煎鍋貼那種煮水餃得陽春麵店,那麼伯母在小吃店裡就不太想說話,伯母的房間都是紙箱做的卡通置物櫃的也今天不想整理電腦後面的一堆電線纏著衛生紙和灰塵,也不想整理床下的一堆沾灰塵的小玩具和小孩得不要的課本,也不想整理陽台被堆得還不能馬上丟棄的大型廢棄物,伯母就只刷廁所的油垢和霉垢。小孩在收3~4樓樓梯堆的玩具時彼此還吵架說:你白癡啊,跑下去做甚麼?你跟爸爸說你打掃好了?屁啦,不要什麼都推給姊姊做,你過來把你的玩具分類好,你的玩具不要跟我的玩具全混在同一個紙箱拉,我還要掃樓梯得很累ㄟ,3個小孩就邊罵髒話邊整理玩具,大部份都是在罵誰白吃。

 

約早上10點~11點,

小孩說是電蚊拍沒電了吧?誰摔壞的?等下爸爸罵怎辦?上幾個月才爸爸買耳機和買電蚊拍被小孩用壞得在氣的要拿棍子打小孩,這隻電蚊拍又被用壞?

伯母說:你們玩具整理好了?那過來幫媽媽來廁所拿剛洗好得電風扇;3個小孩回答:爸爸又沒有叫我們洗到冷氣和電風扇的濾網,媽媽還要洗這個?

伯母就說:你們的彈簧床上的一堆棉絮就是電風扇卡一堆棉絮的吹到你們床上,現在又不是夏天,怎麼房間會那麼髒?

國小小孩說:彈簧床是我們嬰兒時就買得?上面都有尿騷味和尿布味和上次弟弟感冒在上面的嘔吐味,怎麼不換新的床?

伯母說:那拿你們的紅包錢買新的床給你們用?小孩說:才不要~我們說好要買書局的東西。

 

約今天早上11點~12點,

國中女兒回房間的是睡在去外地的叔叔的房間,上次這張單人木床被睡壞後,伯母的女兒只拿幾條破掉的被子有客家被子和花朵被子和卡通的原子小金剛的被子和爸爸新買的綿羊卡通被子的蓋在上面當床墊和被子,有點像是流浪漢去公園拿一堆報紙當床墊的模樣,伯父不想認識附近的水電工或木工的直接拿釘子釘一下的,最後還是破裂痕更大的小孩直接睡在壞掉的床上,伯父也在等著外地發展事業消息的弟弟回來分擔爸爸的小吃店的發展的樣子;伯母對小孩說:房間掃得差不多了,過來幫媽媽拿抹布擦一下電視上的灰塵,電視櫃後面的灰塵的我來掃就好,小孩說好累得想去吃午餐了,3個小孩就笑嬉嬉的說:爸爸或爺爺說過年會出去吃好料耶;爺爺買新包裝得更漂亮的洋酒回來擺耶,伯父叫伯母去一樓的開始打掃小吃店的鐵櫃上面的油漬灰塵和廚餘桶附近的牆壁要刷之類的。

 

約今天中午11點半~12點,

伯父在店外,伯父的爸爸當時也站在店外,

伯父聽到店面有電話聲得叫國小3年級兒子過來接一下電話說:要是客人要訂食物就對客人說今天室休息日,像是覺得打掃中還要應付客人電話會很煩;

伯父再接到幾通電話像是姑姑婆婆之類得像是問過年初幾要休息?要休幾天之類的,伯父再比較親切的方式去笑著回應親友電話;

伯父的爸爸出去買類似便當的簡餐回來內用,伯父對國中女兒說:妳先跟媽媽把樓梯1~2樓的雜貨搬到1樓店面地板得這樣樓梯才掃得乾淨,算了,爺爺在吃午餐中的會灰塵掉到桌子上,那妳先等下再搬,媽媽先去掃4樓陽台的樓梯的一路掃下來,等掃到2樓再停一下的,等吃完再掃2樓到1樓的樓梯;伯母的國小4年級女兒跟國小3年級兒子說:沒事了吧?那我們本來想在小吃店裡看電視,爺爺剛好回來看電視,那我們回房間看卡通,2個國小小孩去附近便利商店買奶油香蒜的浪味先餅乾的回3樓房間看卡通,彼此逗嘴說要搶哪一台卡通看?兒子對媽媽說:媽,妳那是什麼?伯母問甚麼?兒子像是聽到甚麼對伯母說:媽~妳好笨喔~妳那旁邊是窗簾也妳不知道?伯父再類似的五金行買新的拖把叫國中女兒拿新拖把給媽媽說:要是掃完地的就拿這新拖把去拖樓梯。

 

約今天中午12點~1點,

國小3年級兒子再跟姐姐一起看電視得邊拿著剛整理玩具出來的食品禮物包裝的海綿玩,

伯母在掃3樓樓梯時問國中女兒說:妳怎麼也回房間了?國中女兒說:媽~那剛我拿給妳的那把新拖把呢?我先用這拖把拖我自己的房間,

伯母說:那妳洗拖把時就下樓洗,因為樓上的廁所才剛洗好的,而且廁所裡又沒窗戶,窗戶是玻璃封死的,廁所會弄得濕濕泥土得很難乾,順便妳也分類一下妳放叔叔房間的冬天和夏天得衣服,上次買那衣架倒了都沒地方擺衣服的堆在妳床旁邊得很亂國中女兒說:我好累,好想睡覺,從來沒有好好睡過覺得每次放學都被爸爸叫到小吃店做事;這時候,客人想看附近的問題得一直打電話到1樓的小吃店?伯父跟著伯父的爸爸看電視的類似過年常看到得綜藝節目的也放假就不太想接小吃店得電話。;1樓的小吃店的廁所還沒掃時,伯母在整理2樓的儲倉室時已經看到一堆小蟑螂的卵和大便和屍體和老鼠屎和發霉生鏽的鐵鍋,也有活的老鼠跑到貨品堆裡躲著,客人也不知道為什麼把雨傘和工地用的鐵樓梯得推薦給伯父的爸爸?伯父跟伯父的爸爸也一樣把工地用的和這小吃店沒甚麼關係的東西繼續堆在小吃店和堆在小吃店的廁所會弄得濕濕泥土得很難乾。

 

約快要今天中午1點時,

伯母的國小3年級兒子還是穿著灰衣服,國小4年級的女兒還是穿著粉紅色得衣服,說肚子好餓,

伯父就對小孩說:那我出去幫你們買午餐吃,伯父叫伯母記得下午要出去倒垃圾,

國中女兒來到1樓跟~2樓的樓梯要搬紙箱時對爸爸說:好誇張喔,我一移動就50幾隻以上的小蟑螂跑出來,國中女兒說不敢動的要媽媽去搬,

伯父就對伯母說:妳等下看一下那樓梯是不是有壞掉的鐵鍋,等下我載出去賣掉,那些要回收的廢紙就我打電話叫那幫忙收空瓶得歐巴桑過來載走;

伯母心想:你不要只談一樣就以為完成了?還有一堆這幾年誰送得印著公司贈與的瓷盤子的堆在廚房得發霉鐵櫃的下面的要整理也很難整理,要丟棄那麼多你爸收的免費磁碗或印著粉紅色花朵得幾年前送的盤子都你爸會很不高興的說:這些又沒壞,丟那麼多東西出去?過陣子又會用到,你說一個鐵鍋壞就賣,那廚房和儲藏室的一堆壞得或商品的又堆在那裡長老鼠和灰塵。

 

到了下午1點~5點時,

本來伯母和伯父都像在刷鐵檯的清潔員的工作,

伯父說出去倒一下廚餘回來的開始像是很急躁得在工作的說:叫妳不要動那邊就是不要動那邊,跟妳說事情有先後順序,伯母就問:你幹嘛忽然大聲起來?

剛好隔壁的房東來對伯父的爸爸聊:過年到了,要不要幫你幾個孫子買衣服之類的?

伯母就根本不想聊交際話題,伯父再拿著外面的紙單去對伯父的爸爸聊店外的事情,大概是聊一下垃圾車發的紅色紙單上面寫著平常得倒垃圾得新時間或過年時的垃圾車時間,

伯父再對伯母說:妳看妳就是平常沒拖地拖乾淨,我現在把桌子移開得用刷子去刷一下得,地上有刷跟沒刷的顏色會差那麼多?

伯母就說:現在呢?等這塊地乾?伯母就說那我先回房間10分鐘,

伯父再對伯父的爸爸說:你看這塊地有刷跟沒刷會差那麼多,伯父的爸爸就說:別人是越拖越乾淨,她是越拖越髒,

伯母剛好走到樓梯得聽到的,覺得怎麼那麼冷,說得好像伯母的媽媽跟爸爸在說別人的事情似得,因為伯母在閃開媽媽而娘家媽媽也有點在閃開女兒。

 

約今天下午5點~6點,

伯父的爸爸坐下來對伯父說:你看這電視那小子,伯父的爸爸就笑一下,伯母就轉頭看電視裡是日本節目的劉謙得甚麼在類似新光三越的類似台北街道得日本都市在街頭做表演,伯父就笑一下的開始放慢動做刷鍋貼的鐵檯,伯母說:現在剩電視旁邊那個鐵臺和電視附近的地板沒有刷,伯父就說:這塊不刷了,妳用拖把多拖幾次就好,還有桌上的東西歸回原位就好,伯父就離開小吃店一下得不知道是不是要去便利商店買飲料?伯母心想:你說我收東西都只收一半,現在你說店裡的地板只刷一半得而另外一半不刷?這時小孩在3樓房間吵架說:誰剛剛說要整理灑出來的彩色筆和臘筆?誰說好又不幫忙得?小孩說完就沒有把筆色湊齊得而有些沒筆蓋的或懶的收的就丟進垃圾桶。

 

約今天晚上6點~7點,

伯父站在伯父的爸爸旁邊一起邊看電視邊笑,伯父的爸爸對伯父說:你看牆壁的按鈕得開關怎麼那麼髒?牆壁也黃黃的,伯父就拿著螺絲起子拆開說:裡面怎麼卡那麼多小蟑螂?牆壁那個我噴完清潔劑還是黃得,那過陣子買噴漆去噴一下牆壁就好,伯父說完就跟伯父的爸爸拿著健保卡,伯母就問伯父說:你要看病?還是爸要看病?之後晚餐還是有時候伯父會陪伯父的爸爸看一下美食綜藝節目得男生邊煮晚餐給小孩吃,伯母在拖地的時候,伯父再把清潔劑噴在地板的說:妳說用沙拉脫得用刷子刷會比噴清潔劑乾淨嗎?或用洗衣粉洗地板?現在那麼晚了,我就噴清潔劑在地板得妳用力拖幾次就可以拖掉那卡類似口香糖之類的黑黏膠了,之類的。

 

約今天晚上6點半~7點,

國小4年級女兒跟著國小3年級弟弟找小吃店的椅子得坐著等地板的地乾,

伯父像趕著出門買事業用的秘密任務得出去得對伯母說:妳桌子先擦2張乾淨得擺回去用,其他的就疊起來在旁邊得過年後再擦就好,剩那個鐵櫃沒刷得妳用清潔劑刷一刷,伯母就說:那個鐵櫃剛好是店裡最髒得上面有卡到廚餘,這鐵櫃擺再電視櫃的旁邊的那張嗎?要是那張就是廚餘桶旁邊的鐵櫃,伯父就說:一下子就刷完了,妳不要說甚麼太髒的櫃子都丟給我刷,我現在趕著出門,伯父的爸爸就看著伯父像趕著出去要買事業用的食物?伯母的國小4年級女兒就說:媽,我來幫妳擦桌子,伯母就說:那妳擦一下,我先回房間上廁所,國小女兒就擦到一半看到蜘蛛,伯父的爸爸再對國小孫女說:妳不要叫媽啦,蜘蛛有什麼好怕的?國小女兒就說:媽媽是有幾張桌子都沒有擦乾淨,我才想幫她擦一下。

※※※

漢代之後 -> 隋唐 -> 通典 -> 職官十五

《職官十五》 

《京尹》 
1
京尹: 京兆尹 左馮翊 右扶風 河南尹 留守附
 
2
京尹: 周官有內史,秦因之,掌治京師。漢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內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內史為京兆尹,絕高曰京,十億曰兆。大眾所聚,故曰京兆。更名左內史為左馮翊。馮,輔。翊,佐也。初秦官有主爵中尉,掌列侯。漢景帝中元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風。扶,助。風,化也。與左馮翊、京兆尹是為三輔,治長安城中。三輔黃圖曰:「長安以東為京兆,長陵以北為左馮翊,渭城以西為右扶風。」皆治在城中。故趙廣漢歎曰:「亂吾治者二輔也,誠得兼之,直差易耳。」銀章青綬,進賢兩梁冠,絳朝服,佩水蒼玉。秩異凡州,所監郡為京師,置尹一人,丞一人。趙廣漢字子都,為京兆尹,以和顏接士,推功於掾吏,發於至誠。吏見者,皆輸寫心腹。廣漢天性精於吏事,尤善為鉤距,以得人情,其發姦擿伏如神。冬獄當斷,先為調棺,皆曰「死無所恨」。又張敞為尹,一日捕諸偷得數百人,由是枹鼓稀鳴,市無偷盜。又王尊、王章、王駿並為京兆,皆有名。京師稱曰:「前有趙、張,後有三王。」漢初,三輔治長安。後漢都洛陽,置河南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與太守同。後漢延篤字叔固,及邊鳳皆為京兆尹,並有雄名。語曰:「前有趙、張,後有邊、延。」趙張謂趙廣漢及張敞。後漢左馮翊、右扶風屬司隸,尋省。魏晉為京兆太守。後周都關中,又為京兆郡。隋京兆郡置尹并佐吏,合二百四十四人。大唐京兆府本為雍州,置牧一人,以親王為之。太宗為秦王、中宗為英王、睿宗為相王時,並居其任,多以長史理人。開元元年,改雍州為京兆府,置牧如故。掌宣風導俗,肅清所部。或以親王居閣而遙領焉。初雍州置別駕,以貳牧之事。永徽中,改別駕為長史。開元初,改雍州長史為京兆尹,總理眾務。凡前代帝王所都,皆曰尹。南朝曰丹陽尹,後魏初曰代尹,東魏曰魏尹,齊曰清都尹。
 
3
京尹: 河南尹,其地在周為王城。成王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曰「尹茲東郊」。蓋今河南牧之任,亦留守之始。秦兼天下,置三川守。三川,河、洛、伊也。秦末李由為三川守。漢興,更名三川為河南,後增守為太守。王莽改太守為大尹,改河南大尹為保忠信卿。光武中興,徙都洛陽,改太守為尹,章綬服秩與京兆同。主京都,特奉朝請。李膺為河南尹。魏晉皆為河南尹。魏司馬芝為河南尹,莫有及者。又晉傅嘏為河南尹,有大益於民,皆隱其端跡,若不由己出。故當時無赫赫之名,人久而後安。後魏太和中,遷都洛陽,又置河南尹。東魏置洛州刺史。後周置洛州總管,尋罷之。隋初為洛州刺史,復為河南內史。樊子蓋檢校河南內史,屢有治績。文帝謂曰:「今為公別造玉麟符,以代銅獸。」大業初,為荊河州刺史,又為河南太守,尋為河南尹,與京兆同。大唐武德四年,置洛州都督。貞觀十七年,改為刺史。顯慶二年,置東都,改刺史為長史。而洛州本置牧一人,以親王為之,中宗為周王時,及衛王重俊實居其任,多以長史理人。至開元元年,改洛州為河南府,改長史為尹。其牧尹之制,一如京兆。諸曹僚佐亦如之。各有少尹二員,通判府事。京兆少尹,魏晉以來治中之任。隋文帝改為司馬,煬帝又改為贊治,後又改為丞。武德初,復為治中。永徽元年,以大皇帝諱改為司馬。本一員,太極元年,雍、洛二州各加司馬一員,分為左右。開元元年並改為少尹。開元以後,增置太原府為北京,官屬制置悉同兩京。初,武太后長壽元年,以并州后之故里,改為北都,神龍初廢。開元十一年,又以并州高祖起義之始,復置太原府,號曰北京。初,開元元年正月,於蒲州置中都,改州為河中府,至六月而罷。後上元元年,復置岐州為鳳翔府,又以益州為成都府。
 
4
京尹: 留守,周之君陳,似其任也。此後無聞。後漢和帝南巡,祠園廟。張禹以太尉兼衛留守。晉張方劫惠帝幸長安,僕射荀藩等與其遺官在洛陽為留臺,承制行事,號為東西臺。至安帝時,劉裕置留臺,具百官。又後魏孝文南伐,以太尉元丕、廣陵王羽留守京帥,並加使持節。大唐留守之制,蓋因此也。高宗儀鳳元年,司農卿韋夕機為東都留守。時有道士朱欽遂,為中宮所使,至都,所為橫恣。機執而囚之,因奏曰:「道士假稱中宮驅使,依倚形勢,臣恐虧損皇明,為禍患之漸。」高宗特發中使賜書忍諭,仍云不須漏泄。武太后臨朝,垂拱三年,文昌右丞相蘇良嗣為京留守。時尚方監裴匪躬檢校京苑,將鬻苑中果菜,以收其利。良嗣駮之曰:「昔公儀相魯,猶能拔葵去織,未聞萬乘之主鬻其果菜,以與下人爭利。」
 
《郡太守》 
1
郡太守: 郡守,秦官。秦滅諸侯,以其地為郡,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佐之,尉典兵。
 
2
郡太守: 漢景帝中元二年,更名郡守為太守。凡在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姦。常以春行所主縣,秋冬遣無害吏按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按律有無害都吏,言如公平吏。漢書:「蕭何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并舉孝廉。漢制,歲盡,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內眾事,謂之計偕簿。郡為諸侯王國者,置內史以掌太守之任。宣帝以為太守,吏民之本,數變易則下不安,民知其將久不可欺罔,乃服從其教化。每拜刺史守相,輒親見問,觀其所繇,退而考察,以質其言。質,正。常稱曰:「與我共理者,唯良二千石乎!」是以漢世良吏,於是為盛,稱中興焉。汲黯為東海太守,治官好清靜,擇丞史任之,責其大指而已。黯多病,臥閤內不出。歲餘,東海大治。召為淮陽守,而黯辭之。上曰:「君薄淮陽耶?吾欲得君重,臥而治之。」乃行。又王尊為東郡太守,河溢堤壞,尊執圭,請以身填金堤,而水稍卻。又馮立字聖卿,與弟野王相代為西河、上郡。人歌之曰:「大馮君,小馮君,兄弟繼踵相因循,聰明賢智惠吏民,政如魯、衛德化均,周公、康叔猶二君。」又召信臣字翁卿,為南陽,民號為召父。龔遂字少卿,為渤海,民有帶持刀劍者,使賣劍買牛,賣刀買犢,曰:「何為帶牛而佩犢乎!」又文翁為蜀郡,修起學宮,天下郡國皆立學校官,自文翁始也。又黃霸為潁川,以禮義教喻犯法者,諷曉令自殺,風化大行,以禮行尤異,增秩中二千石,徵為京兆尹,而至丞相,復以禮義為治。又漢雜事曰:「蔣滿為上黨,其子萬為北地都尉,同詔徵見。宣帝曰:『父子割符邪!』即詔滿為淮陽相,萬為弘農守。」史記曰:「杜周為御史大夫,家兩子,夾河為守。」又循吏傳敘曰:「王成、黃霸、朱邑、龔遂、鄭弘、召信臣等,所居民富,所去見思,生有榮號,死見奉祠。」元帝建昭二年,益三河大郡太守秩。凡戶十二萬為大郡。帝又下制,令諸侯王相位在太守下。成帝綏和元年,省內史,以相治民,則相職為太守。哀帝初,御史大夫王嘉上疏曰:「近日公卿以下,變易促急,數改更政事。吏或居官數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錯道路。二千石輕賤,吏人慢易,則有離叛之心。前山陽亡徒縱橫,吏士臨難,莫肯伏節死義者,以守相威權素奪也。故成帝悔之,詔二千石不以故縱為罪,賜金以厚其意。誠以國家有急,取辦於二千石,二千石尊重難危,乃能使下。故尚書章文必有『敢告之』字乃下,所以丁寧告者之辭。今二千石、部刺史、三輔縣令有材任職者,若有過差,宜可闊略,令盡力者有所勸。此方今急務,國家之利也。」王莽改太守曰大尹。
 
3
郡太守: 後漢亦重其任,寇恂字子翼,為潁川守,拜執金吾。後光武幸潁川,百姓遮道曰:「願陛下復借寇君一年。」乃留鎮之。又張堪字君遊,初去蜀郡,乘折轅車而已。後為漁陽,謠曰:「桑無附枝,麥穗兩岐。張君為政,樂不可支。」又宋均字叔庠,為九江,蝗蜚南到九江界,輒東西分。又廉范字叔度,為蜀郡,民歌曰:「廉叔度,來何暮,平生無襦今五蔥。」又馮勤曾祖揚,宣帝時為弘農太守。生八男,皆典郡,趙魏間號為萬石。又鄭弘字巨君,為臨淮,天旱,隨車致雨,白鹿方道,夾轂而行。又魏朗為河內,以清嚴為治,為三河之表。又黃昌為蜀郡,未到時,蜀有童謠曰:「兩日出,尺兵戢。」又杜詩為南陽,人方之召信臣,語曰:「前有召公,後有杜母。」又孟嘗字伯周,為合浦,而珠還。又劉昆為弘農,虎負子渡河。又王堂字敬伯,為巴郡,民生為立祠。又何敞為汝南,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名稱,立春日,常召督郵還府,分遣儒術大吏按行屬縣,是以郡中無冤聲。或以尚書令、僕射出為郡守,鍾離意、黃香、桓榮、胡廣是也。或自郡守入為三公。虞延、第五倫、桓虞、鮑昱是也。劉寵字祖榮,為會稽太守,狗不夜吠。將去,山陰父老七八十人齎百錢送寵,寵為選受一大錢,故人號為取一錢。後入居九列,四登三事也。
 
4
郡太守: 三國時有郡守、國相、內史。
 
5
郡太守: 晉郡守皆加將軍,無者為恥。王導,永嘉末,遷丹陽太守,加輔國將軍。導上牋曰:「昔魏武,達政之主也,荀文若,功臣之最也,封不過亭侯。倉舒,愛子之寵,贈不過別部司馬。今者臨郡,不問賢愚,皆加重號,輒有鼓蓋。有不得者為恥。導饕名竊位,取紊彝典。謹送鼓蓋加崇之物,請從導始。」帝嘉而從之。初,泰始中,詔守相三載一巡屬縣,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職省俗、宣風展義也。又山公啟事曰:「晉制,春夏農月不遷改長吏郡守縣令之屬,以其妨農事故也。」晉宋守相、內史,並銀章青綬,進賢兩梁冠。梁謝朏字敬沖,齊時為義興太守,加秩中二千石。不省雜事,悉付綱紀。曰:「吾不能作主者吏,但能作太守耳。」又任昉為吳興太守,清潔。友人到溉與弟洽從昉為山澤遊。被代而還,無衣,沈約遺裙迎也。
 
6
郡太守: 後魏初,郡置三太守。說在刺史篇。孝文初,二千石能靜二郡至三郡者,遷為刺史。說在縣令篇。太和中,次職令,郡太守、內史、相、縣令,並以六年為限。
 
7
郡太守: 北齊制,郡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郡至下下郡凡九等。
 
8
郡太守: 後周郡太守各以戶多少定品命。
 
9
郡太守: 隋郡太守如北齊九等之制。至開皇三年,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楊尚希上表曰:「當今郡縣倍多於古,十羊九牧,人少官多,請存要去閑,併小為大。」帝嘉之,遂罷諸郡。大業三年,又改州為郡,郡置大守。
 
10
郡太守: 大唐武德元年,改郡為州,改太守為刺史,加號持節。總管則加使持節。按魏晉制,有使持節、持節、假節。使持節得戮二千石以下,持節得戮無官人,若軍事得與使持節同,假節唯軍事得戮犯令者。皆是刺史兼總軍戎,若今採訪節度使也。自宋齊以降,雖天下分裂,其州郡漸眾。及隋開皇初,有州三百一十,郡五百八。以官煩人弊,遂廢郡,便以州親人,則刺史如太守之職。自後雖官名屢改,而職事不易。蓋制置之際,不詳源本,因習舊名,遂有持節諸軍之虛稱。其屬官別駕以下,錄事、功、戶諸曹參軍事,亦多漢晉之制,若今之節度採訪副使判官之任。本置別駕,乘一車行部,其參軍、錄事皆佐戎旅,今並無其實,豈所謂必也正名者乎!又按加刺史持節軍事之名,以為榮寵,則邊荒萬里三數百戶小郡,亦同此號,又無以別遠近小大之差、輕重閑劇之異也。顯慶元年,都督府及上州各置執刀十五人,中州下州各置十人。後加號為使持節諸軍事,而實無節,但頒銅魚符而已。天寶元年,改州為郡,刺史為太守。漢文帝二年,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說在符寶郎篇。至隋開皇七年,又別頒青龍符於東方總管刺史,西方以騶虞,南方朱雀,北方玄武。九年,又頒木魚符於總管刺史,雌一雄三。至十年,悉頒木魚符於五品以上官。義寧二年,罷竹使符,頒銀兔符於諸郡。大唐武德元年,又改銀兔符為銅魚符。自是州郡史守更相為名,其實一也。太宗初理天下也,重親人之任,疏督守之名於屏,俯仰視焉,其人善惡,必書其下,是以州郡無不率理。貞觀中,賈敦實為饒陽令,有能名。時制大功以上不得聯職。敦實兄敦頤復為瀛州刺史,朝廷以其兄弟廉謹,許令同州,竟不遷替,時人榮之。敦實歷遷洛州長史。初敦頤為洛州刺史,甚有惠政,百姓樹碑頌美。及敦實去職,又立頌於兄碑之傍,故人呼為「棠棣碑」。逮貞觀之末,升平既久,群士多慕省閣,不樂外任。其折衝果毅有材力者,先入為中郎、郎將,次補郡守,其輕也如是。武太后臨朝,垂拱二年,諸州都督刺史,並準京官帶魚。長安四年,納言李嶠、同平章事唐休璟奏曰:「竊以物議重內官而輕外職,凡所出守,多因貶累,非所以澄風俗、安萬人。臣請擇才於臺閤省寺之中,分典大州,共康庶政。臣等請輟近侍,率先具僚。」太后乃令書名採之,中者當行。於是鳳閣侍郎韋嗣立、御史大夫楊再思等二十人中之,皆以本官檢校刺史。後二十人內以政績可稱者,獨常州刺史薛光謙、徐州刺史司馬鍾二人而已。當時復有為員外刺史者。永昌中,成王李千里歷遷襄州員外刺史。神龍初,以譙王重福之妃,張易之甥也,貶重福為濮州員外刺史。皆不領州務。開元中,定天下州府,自京都及都督、都護府之外,以近畿之州為四輔。同、華、岐、蒲四州謂之四輔。八年,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魚袋。按武德令,三萬戶以上為上州。永徽令,二萬戶以上為上州。顯慶元年九月敕,戶滿三萬以上為上州,二萬以上為中州。先以為上州、中州者,仍舊。至開元十八年三月敕,太平時久,戶口日殷,宜以四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五千戶為中州,不漢二萬戶為下州。六千戶以上為上縣,三千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二千戶為下縣。其餘為六雄、鄭、陝、汴、絳、懷、魏六州為六雄。十望、宋、亳、滑、許、汝、晉、洺、虢、衛、相十州為十望。十緊、初有十緊州,後入緊者甚多,不復具列。及上中下之差。凡戶四萬以上為上州,二萬五千以上為中州,不滿二萬為下州。亦有不約戶口以別敕為上州者。又謂近畿者為畿內州,戶雖不滿四萬,亦為上州。其親王任中、下州刺史者,亦為上州。王去任後,即依舊式。天寶中,通計天下凡上州一百九,中州二十九,下州一百八十九,總三百二十七州也。時南海太守劉巨麟,以贓罪,詔杖殺之。自至德之後,州縣凋弊,刺史之任,大為精選。諸州始各有兵鎮,刺史皆加團練使,故其任重矣。
 
《總論郡佐》 
1
總論郡佐: 郡丞 別駕 長史 司馬 錄事參軍 司功 司倉 司戶 司兵 司法 司士 參軍事 經學博士 醫博士 中正 通守 五官掾 督郵 郡尉
 
2
總論郡佐: 郡之佐吏,秦漢有丞、尉,丞以佐守,尉典武職。後漢諸郡各置諸曹掾史,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蔡質漢儀曰:「河南府掾出考,與從事同。」又後漢書曰:「螟蟲不入中牟,河南尹疑不實,使仁恕掾往廉之。」是也。晉宋以下,雖官曹名品互有異同,大抵略如漢制。北齊上郡太守屬官合二百一十二人,以下郡遞減之。隋初以州為郡,無復軍府,則州府之職,參為郡官。故有長史,司馬,錄事參軍,功、戶、兵、法等七曹,稍與今制同。開皇三年,詔佐官以曹為名者,並改為司。十二年,諸州司從事為名者,並改為參軍。又制,刺史二佐每歲暮更入朝上考課。煬帝置通守,贊治,東西曹掾,主簿,司功、倉、戶、兵、法、士等書佐,各因郡之大小而為增減。改行參軍為行書佐。大唐州府佐吏與隋制同,有別駕、長史、司馬一人,大都督府司馬有左右二員。凡別駕、長史、司馬,通謂之上佐。錄事參軍,京府謂之司錄參軍,置二人。餘並為錄事參軍。大府與上都督府亦二人,餘府州一人。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等六參軍。景龍三年,諸州加置司田,開元中省。乾元之後,又分司戶置參軍一員,位在司戶下。諸府則曰田曹,開元中省。乾元之後,又分司戶置焉。以其廢置不恆,故不列於此。在府為曹,在州為司。府曰功曹、倉曹,州曰司功、司倉。大與上府置二員,州置一員,自司功以下,通謂之判司。參軍事各有差,京府參軍事有六員,餘府州或四或三。博士一員,醫博士一員,大凡以州府大小而為增減。
 
3
總論郡佐: 郡丞:秦置之,以佐守。漢因而不改。漢黃霸為河東郡丞。後漢趙溫字子柔,為京兆郡丞,歎曰:「丈夫當雄飛,安能雌伏。」遂棄官去,後官至三公。晉成帝咸康七年,省諸郡丞。唯丹陽丞不省。宋文帝元嘉四年復置。齊、梁有之。至隋開皇三年,改別駕、治中為長史、司馬。至煬帝又罷長史、司馬,置贊治一人,後又改郡贊治為丞,位在通守下。今郡丞廢矣,其職復分為別駕、長史、司馬。說在本篇。自隋為郡府之官,去從事史。隋趙軌為齊州別駕,有能名,在州四年,考績連最。詔徵入朝,父老揮涕隨逐曰:「公清如水,請酌一杯水奉餞。」軌受而飲之。大唐永徽二年,改為長史。前上元年,復置別駕,多以皇族為之。神龍中廢。開元初復置,始通用庶姓。天寶八載,以玄宗由潞州別駕入定內難,遂登大位,乃廢別駕官。至德中復置。諸府州各一人,而大都督府不置,通判其事,以貳都督刺史之職。
 
4
總論郡佐: 長史:秦置郡丞,其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掌兵馬。漢因而不改。古今注曰:「守相病,丞、長史行事,後罷邊郡太守丞,而長史領丞職。」其後長史遂為軍府官。至隋為郡官。大唐初無。永徽二年,改別駕為之。其後二職並置,府州各一人。王府長史理府事,餘府通判而已。
 
5
總論郡佐: 司馬:本主武之官。自魏晉以後,刺史多帶將軍,開府者則置府僚。司馬為軍府之官,理軍事。晉謝奕字無奕,桓溫辟為安西司馬,在溫座,岸幘嘯詠如常。溫曰:「我方外司馬也。」宋制,司馬銅印墨綬,絳朝服,武冠。至隋廢州府之任,無復司馬,而有治中焉。治中,舊州職也,舊謂隋以前。州廢,遂為郡官。說在州佐後治中篇。開皇三年,改治中為司馬。隋房恭懿為澤州司馬,有異績,遷德州司馬,理為天下之最。文帝曰:「此乃上天社稷之所祐,豈朕寡薄能致之乎?」遷海州刺史。煬帝又改司馬及長史,併置贊治一人,尋又改贊治為郡丞。大唐武德初,復為治中。貞觀二十三年,高宗即位,遂改諸州治中並為司馬。長安元年,洛、雍、并、荊、揚、益六州置左右司馬各一員。四年復舊。太極元年又制,四大都督府置左右司馬各一員。所職與長史同。
 
6
總論郡佐: 錄事參軍:晉置。本為公府官,非州郡職也。掌總錄眾曹文簿,舉彈善惡。後代刺史有軍而開府者,並置之。自後漢有郡主簿,官職與州主簿同。後漢王堂字敬伯,為汝南太守,教掾史曰:「古人勞於求賢,逸於任使。其憲章朝右,簡覈才職,委功曹陳蕃。匡政理務,拾遺補闕,任主簿應嗣。」自此不復繆有辭教,郡內稱理。又王允字子師,仕郡為主簿。晉陶侃、丘法祖等並為之。隋初以錄事參軍為郡官,則并州郡主簿之職矣。煬帝又置主簿。大唐武德元年,復為錄事參軍。開元初,改京尹屬官曰司錄參軍,掌付事句稽,省署鈔目,糾彈部內非違,監印、給紙筆之事。乾元元年,加進一品,仍升一資。元年建寅月又制,凡縣令判司與錄事異禮,尊其任也。
 
7
總論郡佐: 司功參軍:兩漢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後漢范滂字孟博,汝南太守宗資請為功曹,委任政事,抽拔幽陋,不軌者皆掃跡。滂外甥李頌為鄉曲所棄,中官以頌請資,滂以非其人,不召。資遷怒,捶書佐,佐曰:「寧受笞死,滂不可違。」乃止。郡中中人以下莫不歸怨,乃指滂所用謂之范黨。謠曰:「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陽宗資主畫諾。」又岑晊字公孝,南陽太守成档請為功曹,謠曰:「南陽太守岑公孝,弘農成档但坐嘯。」又許劭字子將,為郡功曹。府中聞子將為吏,莫不改操歸行。子將正機執衡,允齊風俗,所稱如龍之升,所貶如墮於淵。歷代皆同。晉山濤,年四十始為郡功曹,後位至司徒。又劉毅字仲雄,陽平太守杜恕選舉為功曹,月餘,沙汰郡吏百餘人。三魏僉曰:「但聞劉功曹,不聞杜府君。」決錄曰:「孫晨為功曹十月,有卧一束,暮臥其中。」北齊諸州有功曹參軍。隋亦然,及罷郡置州,以曹為名者改曰司。煬帝罷州置郡,改曰司功書佐。大唐改曰司功參軍。開元初,京尹屬官及諸都督府並曰功曹參軍,而列郡則曰司功參軍。令掌官員、祭祀、禮樂、學校、選舉、表疏、醫筮、考課、喪葬之事。
 
8
總論郡佐: 司倉參軍:兩漢有倉曹史,主倉庫。後漢戴就字景成,仕郡為倉曹掾。刺史劾其太守,遣部從事案倉庫簿領,五毒參至,郡事遂釋。北齊以下並同功曹。大唐亦掌倉廩、包廚、財物、廛市之事。
 
9
總論郡佐: 司戶參軍:漢魏以下有戶曹掾,主民戶。後漢陸績、李郃皆仕郡為戶曹史,郃官至司空。北齊以下與功曹同。大唐掌戶口、籍帳、婚嫁、田宅、雜徭、道路之事。
 
10
總論郡佐: 司兵參軍:漢司隸屬官有兵曹從事史,蓋有軍事則置之,以主兵事。至北齊以後,並同功曹。大唐掌軍防、烽驛傳送馬、門禁、田獵、儀仗之事。景龍四年,許州司兵燕欽融上表直諫,詔撲殺之。
 
11
總論郡佐: 司法參軍:兩漢有決曹賊曹掾,主刑法。歷代皆有,或謂之賊曹,或為法曹,或為墨曹。後漢書曰:「周燕,宣帝時為郡決曹掾。太守欲枉殺囚,燕數諫不聽,遂殺囚。囚家詣闕稱冤,詔遣覆考。燕謂太守曰:『願謹定文書,皆署燕名,府君但言時病而已。』使收燕,燕遂死之。燕有五子,皆至刺史、太守。」又黃昌亦為郡決曹史。又郭弘為潁川郡決曹掾,治獄至三十年,用法平正,郡內比之東海于公。隋以後與功曹同。隋陳孝意為東郡司法書佐,太守蘇威欲殺一囚,固諫,不許,乃解衣請先受死,乃止。後至侍御史、汝州刺史。大唐掌律令、定罪、盜賊、贓贖之事。
 
12
總論郡佐: 司士參軍:兩漢無聞。北齊以後與功曹同。大唐掌管河津、營造、橋梁、廨宇之事。
 
13
總論郡佐: 參軍事:後漢靈帝時,陶謙以幽州刺史參司空車騎張溫軍事。獻帝時,孫堅亦為張溫參軍。荀彧參丞相軍事、孫楚參石苞軍事是也。楚輕苞,謂曰:「天子命我參卿軍事」晉時軍府乃置為官員。中軍羊祜置參軍二人。太尉楊濬置參軍六人。歷代皆有。垤隋為郡官,謂之書佐。大唐改為參軍,掌直侍督守,無常職,有事則出使。前代又有行參軍者,晉河閒王顒以太宰輔政,始置之,掌使命。歷代皆有。大唐惟王府有之,餘則無矣。
 
14
總論郡佐: 經學博士:漢郡國皆有文學掾。漢鄭崇為郡文學。後漢光武問功臣曰:「諸卿不遭際會,自度爵祿何所至乎?」鄧禹曰:「臣少嘗學問,可郡文學。」歷代多闕。隋潘徽為州博士。大唐府郡置經學博士各一人,掌以五經教授學生,多寒門鄙儒為之。助教、學生各有差。
 
15
總論郡佐: 醫博士:一人,大唐開元十一年七月制置,階品同錄事。每州寫本草、百一集驗方,與經史同貯。其年九月,御撰廣濟方五卷,頒天下。貞元十二年二月,御撰廣利方五卷,頒天下。「自今以後,諸州府應闕醫博士,宜令長史各自訪求選試,取人藝業優長堪效用者,具以名聞。已出身人及前資官便與正授,其未出身且令權知。四考後,州司奏與正授。餘準恆式,吏部更不須選集」。
 
16
總論郡佐: 中正:魏置。中正之始,已具州中正篇。晉諸中正率一國所推,臺閣取信。後魏孝明正光元年,罷諸郡中正。北齊郡縣皆有之,他史多闕。隋初有,後罷而有州都。大唐並無此官。每歲頁士符書所關及鄉飲酒之禮,則司功參軍主其事。
 
17
總論郡佐: 通守:隋煬帝置,每郡各一人,位次太守,而京兆、河南謂之內史。大唐無。
 
18
總論郡佐: 五官掾:後漢有之,署功曹及諸曹事。後漢諒輔字漢儒,仕郡為五官掾。夏大旱,太守自祈禱,無應。輔乃自曝庭中,祝曰:「輔為股肱,不能進諫納忠,薦賢去惡,和調陰陽,承順天意。」乃積薪以自環,搆火其旁,曰:「若日中不雨,將自焚。」未及中而雨注。今無。
 
19
總論郡佐: 督郵:漢有之,掌監屬縣,有東西南北中部,謂之五部督郵也。故督郵,功曹之極位。漢尹翁歸為河東督郵。時太守田延年分河東二十八縣為兩部,閎孺部汾北,翁歸部汾南,舉法皆得其罪。屬縣長吏雖中傷,莫有怨者。又孫寶為京兆尹,以立秋日,署故吏侯文為東部督郵。敕之曰:「今日鷹隼始擊,當順天氣取姦惡,以成嚴霜之誅。」後漢歐陽歙為汝南太守,汝南舊俗,十月鄉會,百里內縣皆齎牛酒宴飲,臨饗禮畢,歙教曰:「西部督郵繇延,天資忠貞,不嚴而治,宜顯之於朝。」主簿讀教訖,功曹郅惲前曰:「司正舉觥,以君之罪,造謝於天。按延資性貪邪,罔上害人。明府以惡為善,股肱以直從曲。臣惲敢再拜奉觥。」歙慚,不知所言。門下掾鄭敬進曰:「君明臣直,功曹切直,明府德也,可無受觥。」歙曰:「實歙之罪也,敬受觥。」惲免冠謝,遂不宴而罷。又陳球為繁陽令,時魏郡守諷縣求賄,球不與,太守怒,撾督郵令逐球。督郵不肯,曰:「魏郡十五城,獨繁陽有異政,今逐之,將致議於天下。」太守乃止。
 
20
總論郡佐: 郡尉:京輔屬國等都尉附。秦官有郡尉,掌佐守,典武職甲卒。漢凡郡口二十萬,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更名曰都尉。武帝元鼎四年,又置三輔都尉各二人,譏出入。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中興建武七年,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無都試之役。漢舊儀曰:「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馳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今乃罷其役。每有劇賊,郡臨時置都尉,事訖罷。又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宋志曰:「光武省郡尉,後往往置東南西北四部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安帝以西羌盛,三輔有陵園之守,乃復置右扶風都尉於雍,京兆虎牙都尉於長安。自後無聞。至隋煬帝時,別置都尉領兵,與郡不相知。又置京輔都尉,立府於潼關,主兵鎮。大唐無其制。
 
《縣令》 
1
縣令: 周官有縣正,四百里為縣。各掌其縣之政令而賞罰之。春秋時,列國相滅,多以其地為縣,則縣大而郡小。故傳云:「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周書作雒篇曰:「千里百縣,縣有四郡。」縣邑之長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晉謂之大夫,魯、衛謂之宰,楚謂之公、尹。其職一也。孔子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由中都宰為司空。又齊威王即位,召即墨大夫語之曰:「子居即墨,毀日至,然吾使人視即墨,田野闢,民人給,官無留事,東方以寧,是子不事吾左右以求名也。」封之萬家。召阿大夫語曰:「自子之守阿,名日聞,然使視阿,田野不闢,民人貧苦,是子以幣厚吾左右以求名也。」乃烹阿大夫,左右常稱者皆并烹之。遂起兵擊諸侯,諸侯震懼。人人不敢飾非,務盡其誠,齊國大治。又子產理鄭,人不能欺。宓子賤理單父,人不忍欺。西門豹理鄴,人不敢欺。至於戰國,則郡大而縣小矣。故甘茂謂秦武王曰:「宜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
 
2
縣令: 漢制,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凡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侯國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漢因之。漢書曰:「凡縣大率方百里,民稠則減,稀則曠。」成帝綏和元年,長、相墨綬。哀帝建平二年,復黃綬。秋冬集課,上計於屬郡國。胡廣云:「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庭慰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對責,以糾怠慢也。」卓茂為密令,勞心諄諄,視民如子,民不慰欺。光武初即位,詔曰:「前密令卓茂,能為人所不能為。夫名冠天下,當受天下重賞。今以茂為太傅,封褎德侯,食邑二千戶。」以茂長子為太中大夫,次子為郎中。又魯恭字仲康,為中牟令,專以德為治,螟不犯境,雉馴其旁,童子有仁心,此三異也。恭官至司徒。又周榮字平孫,掌竇憲縱暴,榮常排奏之。及竇氏敗,榮自郾令擢為尚書令。又劉昆字桓公,為江陵令,縣連災火,昆輒向火叩頭,降雨止風。又戴封為西華令,大旱,祈禱無獲,乃積薪自焚,火起而大降。又王渙為洛陽令,人為立祠。及桓帝事黃老道,毀諸旁祠,唯特詔密縣留卓茂廟及渙祠也。又漢官曰:「明帝臨觀,見洛陽令車騎,意河南尹,及至而非,尤其泰盛,敕去軒綏。時偃師長治有能名,以事詣臺,因取賜之,下縣遂以為故事。」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土,給均吏。後漢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所在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署吏隨事,不具縣員。
 
3
縣令: 晉制,大縣令有治績,官報以大郡。山公啟事曰:「溫令許奇等,並見能名,雖在職各日淺,宜顯報大郡,以勸天下。」詔曰:「按其資歷,悉自足為郡守,各以在職日淺,則宜盡其政績,不宜速他轉也。」不經宰縣,不得入為臺郎。
 
4
縣令: 宋諸縣署令,銅印墨綬,進賢兩梁冠。自晉宋以後,令、長、國相皆如漢制。齊傅琰字季珪,為山陰令,父僧祐,亦為山陰令。父子並著奇績。世云「諸傅有治縣譜,子孫相傳,不以示人」。梁顧憲之字士思,為建康令。京師飲酒得醇旨者,輒號為顧建康,謂其清且美也。又何遠字義方,自武昌太守除名,後起為武康令,愈勵廉節,除淫祀,武帝聞其能,擢為宣城太守。自縣令為近畿大郡,近代未有。又張稷字公喬,為剡縣令,多為山水遊。及山賊作亂,又保全縣境。又蕭景字子昭,為永寧令。永嘉太守牓郡門曰:「諸縣有疑滯,可就永寧令決之。」
 
5
縣令: 後魏縣置三令長。說在刺史篇。孝文初制,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理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理三縣,三年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三年遷為刺史。太和中,次職令,其祿甚厚。後魏孝文以北中府長史裴聿、中書侍郎崔亮並清貧,欲以俸祿優之,乃以亮帶野王令,聿帶溫縣令,時人榮之。其後令長用人益雜,但選勤舊令史為之,而縉紳之流恥居其位。
 
6
縣令: 北齊制縣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縣至下下縣凡九等。然猶因循後魏,用人濫雜,至於士流恥居之。元文遙遂奏於武成帝,請革之,乃密令搜揚世冑子弟,恐其辭訴,總召集神武門,宣旨慰諭而遣。自此縣令始以士人為之。
 
7
縣令: 隋縣有令,有長。煬帝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並增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閒劇及衝要之處,以為等級。開皇十三年,以臨潁令劉曠治政尤異,擢為莒州刺史。又魏德深為貴鄉長,轉館陶長,貴鄉民吏號泣請留,詔許之。貴鄉民吏歌呼滿道,館陶合境悲哭。
 
8
縣令: 大唐縣有赤、三府共有六縣。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緊、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為赤縣,京之旁邑為畿縣。其餘則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縣,令各一人。天寶四載,柳升為長安令,有贓罪,朝堂杖殺之。
 
《總論縣佐》 
1
總論縣佐: 丞 主簿 尉 五百附
 
2
總論縣佐: 漢縣有丞、尉及諸曹掾。多以本郡人為之,三輔則兼用他郡。及隋氏革選,盡用他郡人。後縣諸曹略如郡員。橋玄為縣功曹,事具部郡從事篇。又升先泥和為縣功曹,縣令遣泥和拜檄謁巴郡太守。又五官為廷掾,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後漢爰延字季平,外黃令牛述禮請延為廷掾。范丹為功曹,濮陽潛為主簿,常共言談而已。晉縣有主簿,功曹,廷掾,法曹、金、倉、賊曹掾,兵曹、賊捕掾等員。隋煬帝改縣尉為縣正,尋改正為戶曹、法曹,分司以承郡之六司。其京四縣,則加置功曹為三司,司各二人。大唐縣有令,而置七司,一如郡制。武德元年詔:京令五品,丞一人七品,正六人八品。畿令六品,丞一人七品,正四人八品。上縣令六品,丞一人八品,正四人九品,中下縣各有差。丞為副貳,如州上佐。主簿上轄,如錄事參軍,其曹謂之錄事司,并司功以下六曹,總之為七司。尉分理諸曹,如州判司。錄事省受符歷,佐史行其簿書。
 
3
總論縣佐: 丞:漢諸縣皆有,有兼主刑獄、囚徒。史記曰:「詔捕淮南太子,淮南相怒壽春丞留太子建不遣。」如淳注曰:「丞主刑獄、囚徒,故責之。」漢書曰:「黃霸為潁川太守,務在成就,全安長吏。許丞老,病聾,督郵白欲逐之,霸曰:「許丞廉吏,雖老,尚能拜起送迎,正頗重聽,何傷,且善助之,毋失賢者意。」如淳曰:「許縣丞也。」後漢令、長、國相各置丞一人,署文書,典知倉獄,署諸曹掾史。凡諸縣署丞,皆銅印黃綬,進賢一梁冠。自晉後無丞。宋時唯建康有獄丞。隋及大唐縣丞各一人,通判縣事。赤縣置二人。
 
4
總論縣佐: 主簿:謂主諸簿目。漢有之。後漢繆肜字豫公,仕縣為主簿。時縣令被章見考,吏皆畏懼自誣,而肜獨證據,掠考苦毒,至乃體生蟲蛆,因轉換五獄,踰涉四年,令卒以自免。又寧陽主簿詣闕,訴其縣令之枉,積六七歲不省,乃復上書曰:「臣為陛下子,陛下為臣父,臣章百上,終不見省,臣豈可北詣單于以告冤乎?」帝大怒,劾以大逆。虞詡駁之曰:「主簿所訟,君父之怨;百上不達,是有司之過。」又仇覽字季智,一名香,初為薄亭長,有陳元者,母告其子不孝,覽為陳慈孝之道,卒成孝子。考城令王渙,政尚嚴猛,聞覽以德化人,署為主簿。謂覽曰:「主簿聞陳元之過而不罪,得無少鷹鸇之志耶?」覽曰:「以為鷹鸇不若鸞鳳。」渙謝曰:「枳棘非鸞鳳所棲,百里非大賢之路。」乃以月俸資遣,令入太學,其名大振。晉亦有之。他史多闕。自漢以來皆令長自調用,至隋始置之。大唐赤縣置二人,他縣各一人,掌付事句稽,省署鈔目,糾正縣內非違,監印,給紙筆。
 
5
總論縣佐: 尉:漢諸縣皆有。長安有四尉,分為左右部。後漢令、長、國相亦皆有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主盜賊,案察姦宄,應劭漢官曰:「大縣丞、左右尉,所謂命卿三人。小縣一丞一尉,命卿二人。」署諸曹掾史。邊縣有障塞尉,掌禁備羌夷犯塞。洛陽有四尉,東南西北四部,曹公為北部尉是也。魏因之。晉洛陽、建康皆置六部尉。宋、齊、梁、陳並因之。餘縣如漢制。諸縣道尉,銅印黃綬,朝服,武冠。江左止單衣介幘。北齊邵縣置三尉。隋改為正,後置尉,又分為戶曹、法曹。說在縣佐篇。大唐初,因隋制。武德元年,萬年縣法曹孫伏伽上表論事,後為尚書右丞。武德中,復改為正。七年三月,復改為尉。赤縣置六員,他縣各有差,分判諸司事。上縣二員,萬戶以上者增一員;中縣一員,四千戶以上者增一員;中下縣一員。佐史以下各有差。
 
6
總論縣佐: 五百。宋志曰:「謂官府至邵各置五百。」又韋曜曰:「五百字本為伍伯也。伍,當也。伯,道也。使之導引,當道陌中以驅除也。」又周禮秋官有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此近之矣。又漢官中有伯使,主為諸侯官驅使避路於道陌中,故言伯使。此其比也。今州縣官有雜職者,掌行鞭撻,每官出,則執楚導引,呵闢行路,殆其職也。
 
《鄉官》 
1
鄉官: 周禮有鄉師、鄉老、鄉大夫之職,其任大矣。鄉老管萬二千五百家。次有州長、二千五百家為州。黨正、五百家為黨。族師、百家為族,凡師者帥也。閭胥、二十五家為閭。凡胥者,有才智之稱。鄙師、五酇為鄙。酇長、四里為酇。里宰、五鄰為里。鄰長、五家為鄰。皆不命之士為之。皆鄉里之官也。大凡各掌其鄉黨州里之政理云。
 
2
鄉官: 秦制,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風俗通曰:「有秩者,言其官裁有秩耳。嗇者,省也。夫,賦也。言當消息百姓,均其賦役。」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盜賊。
 
3
鄉官: 漢鄉、亭及官皆依秦制也。縣大率方百里,其人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特置孝悌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勸厲天下,令敦行務本。後廢。至文帝十二年,又置三老及孝悌、力田,無常員。平帝又置外大、閭師官。
 
4
鄉官: 後漢鄉官與漢同。有秩,郡所署,秩百石,鄉戶五千則置有秩。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後漢爰延字季平,為鄉嗇夫,仁化大行,民但聞嗇夫,不知郡縣也。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亭有亭長,十里一亭,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司姦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亭大舊名亭負,後改為長,或為亭父也。主禁盜賊。後漢陳寔字仲弓,為西門亭長。又仇覽為薄亭長,說在主簿篇。又先賢傳曰:「逄萌字子康,為縣亭長。時尉行過亭,萌候迎拜謁,既而擲盾歎曰:「大丈夫安能為人役哉!」遂去之。至王莽時,萌解冠掛東都門而遁。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惡,以告監官。
 
5
鄉官: 晉縣五百戶以上皆置一鄉,三千戶以上置二鄉,五千戶以上置三鄉,萬戶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縣皆置方略吏四人。
 
6
鄉官: 宋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主之;什十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為鄉,鄉有鄉佐、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所職與秦漢同。
 
7
鄉官: 隋以周齊州郡縣職,自州都、郡正、縣正以下,皆州郡將、縣令所自調,用理時事。至開皇初,不知時事,宜謂之鄉官。官別置品,皆吏部除授,每歲考殿最。開皇十五年,罷州縣鄉官。
 
8
鄉官: 大唐凡百戶為一里,里置正一人;五里為一鄉,鄉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謹者,縣補之,亦曰父老。貞觀九年,每鄉置長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太極元年,初令老人年九十以上板授下州刺史,朱衣執象笏。八十以上板授上州司馬,綠衣執木笏。天寶七載,詔父老六十板授本縣丞,七十以上授縣令。三十里置一驛,其非通途大路則曰館。驛各有將,以州里富強之家主之,以待行李。自至德之後,民貧不堪命,遂以官司掌焉。凡天下水陸驛一千五百八十七。
 
《鎮戍關市官》
1
鎮戍關市... : 隋鎮置將、副,戍置主、副,關市置令、丞。大唐因之,各有上中下三等。關令,古官。戍主,晉宋之顯職。鎮將,後周之通班。今以其卑賤與隋制同,故舉隋而已。
 
《致仕官》 
1
致仕官: 周制,大年七十致仕。
 
2
致仕官: 大唐令,諸職事官,七十聽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聞。諸文武選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務、有勞考及勳績情願結階授散官者,依。其五品以上,籍年雖少,形容衰老者,亦聽致仕。開元五年十月敕,致仕官三品以上,並聽朝朔望。二十五年正月制,曾任五品以上清資官,以理去職者,所司具錄名奏;老病不堪釐務者,與致仕官。天寶九載三月敕,如聞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載之後,準格並停。念其衰老,必藉安存,豈限高卑,而恩有差降。應六品以下致仕官,並終其餘年,仍永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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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六十二》 

《改葬服議》
1
改葬服議: 周 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2
改葬服議: 周制,喪服曰:「改葬緦。」馬融曰:「棺有弛壞,將亡尸柩,故制改葬。棺物敗者,設之如初,其奠如大斂時。不制斬者,禮已終也。從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唯三年者服緦,周以下無服。」鄭玄曰:「云服緦者,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不可無服,服緦三月而除之。」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春秋穀梁傳:魯莊公三年,葬桓王。傳曰:「改葬也。范甯曰:「改葬,當言改以明之,猶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范甯曰:「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江熙曰:「薨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之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邈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之。禮以其為交神明者也,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所以釋緦。」
 
3
改葬服議: 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也。無遣奠之禮。其餘親皆弔服。」陳鑠問趙商云:「親見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為乎三月?」商答曰:「經云『改葬緦』,三月而除。三月一時,無他變易。今既緦,無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順緦之數。」
 
4
改葬服議: 魏王肅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肅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吳徐整問射慈云:「改葬緦,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至墓,禮宜同也。又此大斂,謂如始死之大斂邪?從廟悉謂何廟?牲物何用?」慈答:「奠如大斂奠,士大斂特豚。從禰廟朝祖廟,從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禮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牲,天子太牢,諸侯少牢。」
 
5
改葬服議: 晉袁準正論云:「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6
改葬服議: 東晉賀循答傅純云:「鄭玄云三月者,以親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餘懷。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
 
7
改葬服議: 殷仲堪問范甯曰:「從兄道林營遷改事,先儒並不疑緦服,代所多用,且當依行。至於釋除,王鄭不同,何者為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遲者自當以畢事為斷,亦猶久喪服踰三年。」又云:「父喪未葬,主喪者不除。當其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8
改葬服議: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齊縗。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謨以為改葬斬縗,禮言緦者,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
 
9
改葬服議: 范汪與江惇書曰:「孝子重睹靈櫬,哀心慟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今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縗,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縗絰迎於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孟陋難放曰:「未嘗有斬服旬月而除者。」放答曰:「禮亦有積年而無變,久喪是也。或再以表哀,親屬臨壙是也。或旬月而除,訖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齊縗三月是也。」
 
10
改葬服議: 何琦云:「皇祖恩遠,猶不敢以輕服服之,況以緦臨父母之葬乎!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則為二斬,於禮亦違順。鄭玄三月之義,則進退有疑。從王肅虞除之文,則就吉倉卒。從蔡謨,則關於二斬。且喪服齊縗三月之例,而緦無異條也。」
 
11
改葬服議: 王濛曰:「改葬緦,奪之以斬可也。今若極重制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漸,於禮有疑。」于濟答曰:「蔡謨云:傳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喪正服耳。且斬縗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輕於緦麻,然猶以服至尊矣。」
 
12
改葬服議: 范宣曰:「斬縗,既葬則布同於齊縗,既練則同大功,大祥之後,略如緦麻,禮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從其變?又改葬緦,服三月者非也,直訖葬為斷矣。若改葬不過一旬,安可便脫乎。禮云一時,時踰思變,故取節焉。若道遠艱故,不得時畢,則猶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可待葬訖而除。」
 
13
改葬服議: 元帝建武初,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腰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詳議。」於是太宰、西陽王羕等議:「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書,依禮久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固從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14
改葬服議: 宋庾蔚之謂:「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當以送亡有已,復生有節。若用始亡之服,則是死其親,故制緦以示變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則當如鄭玄說,卒緦之限,三月而除。若葬過三月者,須葬畢釋服,服為葬設故也。」
 
15
改葬服議: 後魏明帝神龜元年,侍中、國子祭酒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按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竊謂鄭玄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服緦,既葬為除。』實以為允。」詔可。
 
《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1
嫡孫有父... : 晉
 
2
嫡孫有父... : 晉段疑問:「嫡孫居父喪未練而改葬祖,當何服?又出養子居所生父喪齊縗,改葬合當何服?」荀訥云:「禮,父母喪偕,葬先輕後重。謂便當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臨葬,則為人後者亦當著齊縗耳。禮無的文,此意決耳。」
 
3
嫡孫有父... : 步熊問:「改葬但言臣、子、妻為君父夫三者,而孫為祖後亦宜緦,不審受重於祖,父亡後,祖墓崩,不知云何?」許猛云:「按經文以謂諸有三年者皆當緦,如注意舉此三者,明唯斬者耳。今父卒,孫為祖後而葬祖,雖不受重於祖,據為主,雖不為祖斬,亦制緦以葬也。」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1
有小功喪... : 魏 晉
 
2
有小功喪... : 魏荀俁云:「有小功喪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輕,宜便服小功。」王肅以為宜服改葬緦,卒事反故服。
 
3
有小功喪... : 晉蔡謨答或問:「改葬服緦。今甲當遷葬,而先有兄喪在殯,為當何服?謨答:『亦應服緦。禮,三年之喪既練,而遭緦麻之喪,則服其服往哭之。凡喪相易,皆以重易輕。至於此事,則以輕易重。所以然者,臨其喪故也。卑者猶然,況至尊乎!謂甲臨葬,應改服緦麻。』」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 
1
改葬父母... : 晉
 
2
改葬父母... : 晉庾龢問:「女子適人,今改葬,兒既服緦,女子當有服不?」王翼答云:「按禮改葬緦,鄭氏以為臣、子、妻。以例推之,女子雖降父母,即亦子也。今男女皆緦,於義自通。」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1
改葬前母... : 晉
 
2
改葬前母... : 晉胡濟改葬前母服議云:「今禮無其章,不復特為之法。故取繼母以準事目下,得申孝養之情。推此所奉,前繼一也。以為前母改葬,宜從眾子之制。」
 
3
改葬前母... : 又劉鎮之問:「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應有服不?」徐廣答云:「改葬服緦,唯施極重。此既出嫁,未聞兒有服之文。然緣情立禮,令制服奉臨,就從重之義,合即心之理,亦當無疑於不允也。」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1
母非罪被... : 晉
 
2
母非罪被... : 晉王澹、王沈與其叔征南將軍昶書曰:「亡母少修婦道,事慈姑二十餘年,不幸久寢篤疾,會東郡君按東郡君,沈父。初到官而李夫人亡。按李夫人,沈祖母。是時亡母所苦困劇,不任臨喪。東郡君自痛遠不得嘗藥,而婦宜親侍疾而不得臨終,手書責遣,載病大歸,按大歸謂被遣還本也。遂至殞亡。東郡君後深悼恨之。慈妣存無過行,沒荷出名。春秋之義,原心定罪。乞迎亡母神柩,改葬墓田。上當先姑慈愛之恩,次釋先君既往之恨,下蠲亡靈無負之恥。」
 
3
母非罪被... : 博士薛諝議以為:「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稱父有諍子,然則論罪不可以不原心,為子不可以不義諍。來書云尊親以不幸遘疾,不任理喪。禮,疾則飲酒食肉,蓋急於性命而權正禮也。夫厚養忘哀,禮之所許,況尊親嬰沉篤疾而被七出之罰乎!向使曩時家有壯子,明證本末,直道而爭,豈令慈母以非罪受不義哉!考諸典禮,稽之原情,其昭告先靈,先靈,東郡君。還安兆域,使嚴父無違理之舉,慈母雪沒代之恥,不亦可乎!」沈重與叔昶書述薛議,其叔答許之。
 
4
母非罪被... : 沈祭先考東郡君文云:「孝子沈敢昭告烈考東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婦道,齊孝之節,克順於先姑。天降氛氣,鴈門太夫人遘疾歷旬,郭時又遇篤疾,弗獲嘗禱,夫人不幸,遂至殞沒。烈考卒承大變,憂慟荒迷,未詳聽察,謂郭供養有闕,遂載病大歸,尋便殞亡,烈考深用悼恨。澹及沈仰惟烈考舊心,鑒亡妣素行,不迎之議,考禮度哀,未及施行,澹不幸夭沒。沈敢述澹意,謀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為亡妣宜時改葬。沈輒受命於征南君,按謂叔王昶。謹詣鄴迎郭靈柩,以某月日安厝,庶順烈考之舊心,全祖親之慈愛者也。」
 
《改葬反虞議》
1
改葬反虞... : 晉 宋
 
2
改葬反虞... : 晉尚書下問改葬應虞與不。按王肅喪服記云:「改葬緦,既虞而除之。」傅純難曰:「夫葬以藏形,廟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廟久矣,安得退之於寢而虞之乎?若虞之於寢,則當復還祔於廟,不得但虞而已。」國子祭酒荀訥以為:「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廟,改葬不應復虞,虞則有主。訥謂純言為當。」
 
3
改葬反虞... : 韓虯問賀循曰:「按傅純曰問鄭氏改葬三月,又譏王氏以既虞為節,云『改葬之神在廟久矣,不應復虞』。見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謂王氏為短,鄭為長,而不答應虞之義,此為應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設祭告墓而開拨,從墓至墓皆設奠,如將葬朝廟之禮。意亦有疑。既設奠於墓,所以終其事,必爾者,雖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還祭殯宮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許其便除。然禮無正文,是以不明言也。」
 
4
改葬反虞... : 殷仲堪問范甯曰:「荀訥議太后改葬,既據言不虞,朝廷所用,賀要記云三月便止,何也?」甯答曰:「賀無此文,或好事者為之邪?不見馬、鄭、賀、范說改葬有虞。神已在廟,虞何為哉!」吳射慈答徐整問改葬虞曰:「不在殯宮,又不為位,何反虞之有。」
 
5
改葬反虞... : 宋庾蔚之謂:「神已在廟,無所復虞。但先祭而開墓,將窆而奠,事畢而祭靈,遂毀靈座。若棺毀更斂,則宜有大斂之奠。若移喪遠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父母墓毀服議》 
1
父母墓毀... : 曾祖從祖墓毀附○東晉 宋 梁
 
2
父母墓毀... : 東晉大興二年,司徒荀組表言:「王路漸通,士人得視拨墓,多聞凶問,朝野所行不同,或有制重斬杖者,復有制齊縗三月、緦麻三月者,直素服盡哀者。人生不同,性有厚薄,是以聖人制禮居中,使賢者俯就,不肖者企及。臣謂墓毀之制,改葬緦麻,當包之矣。鄭康成、王子雍皆云棺毀見屍,痛之極也。今遇賊見毀,理無輕重也。以禮無明文,行者致異。臣以為宜使明禮大臣議為正制。」詔:「司徒表,禮雖無墳墓毀廢正文,然依附名例,不為無準。吾謂改葬緦,通制也。已修復,不臨尸柩,素服可也。而士大夫率意輕重不同,其下太常議定。」國子祭酒杜夷議:「墓既脩復而後聞問,宜依春秋新宮之災,哭而不服。」博士江淵議:「凡所以改葬者,必由丘墓崩壞露殯,其痛一也。愚以為發墓依改葬,服緦三月。漢時有盜高廟寶器者,達理之士以為其罪輕於長陵之土。雖同至於敬,事實有異。愚以為墓毀更復不應比廟災而不行服也。」侍中黃門侍郎江啟表:「按鄭玄云:『親見尸柩,不可無服。』如鄭義以見而服,不見不服也。司徒臨潁前表改葬之緦,不以吉臨凶。今聽其墳墓毀發,依改葬服緦麻,不得奔赴。及已修復者,唯心喪縞素,深衣白幘,哭臨三月。」
 
3
父母墓毀... : 孔仰墓毀論曰:「按禮,聖人制殯葬之意,蓋以死者不可復存,而孝子不忍棄其親,故為棺槨葬埋。推其本心,固在棄之,棄之中為禮節以順孝子情耳。原聖人之意,蓋以無知處之形骸,故以幽閉長久為安;以有知為神靈,故以清陽博廟尊嚴為顯。尊嚴故可修,潛隱故不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發露,可以補復其外,而不可改內。哭泣之日,以事訖為節。故廟災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毀無制哭之日。篤推大理,恐不加異於廟災也。苟以無知處之,則雖加開發,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見聞。見聞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日,過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貶,故聖人不為之禮。」
 
4
父母墓毀... : 永和十二年,修復峻平四陵。大使開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緦。尚書符問:皇太后應何服。博士曹耽、胡訥議:「為人後者為之子,元帝繼武帝,於康帝為曾祖。禮,為曾祖後斬縗三年,小記與諸侯為兄弟者斬縗,則無齊。皇太后宜正服斬縗,改葬當緦。鄭注止於臣、子、妻,王氏通謂三年者。王氏近情,則宜緦。」領國子博士荀訥議:「如鄭玄注,則皇太后不應有服緦。謂今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宜有變禮,不得準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學博士荀訥、曹耽等議如右,臣雖與之同議,議各有辭。太后臨朝稱制,體同皇極,則亦宜服緦,議有二君之嫌。」尚書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臨朝,君禮有何不盡,而君何疑於服?」遂上皇太后緦服。
 
5
父母墓毀... : 或問曰:「曾祖墓、從祖墓毀發,哭制云何?」范宣曰:「禮不見在遠,直聞墓發,制唯經見改葬緦。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當依此禮。非嫡有降,但三日哭,從祖一日哭可也。」
 
6
父母墓毀... : 宋庾蔚之謂:「人子之情無可輟,聖人以禮斷之,故改葬所服,不過於緦。緦服雖輕,而用情甚重。意謂聞其親屍柩毀露,及更葬,便應制服奔往。縱已修復,亦應臨赴。苟途路阻礙,猶宜制服緦,依三月而除。豈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7
父母墓毀... :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咨禮官何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土墳,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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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之後 -> 隋唐 -> 通典 -> 禮六十三

《禮六十三》 

《假葬牆壁閒三年除服議》 
1
假葬牆壁... : 晉
 
2
假葬牆壁... : 晉武帝太康中,尚書令衛瓘表:「前太子洗馬濟陰郤詵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餘年,母亡不致喪歸,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謂之假葬。三年即吉,詔用為征東參軍。或以為城寺之內,屋壁之閒無葬處,不成葬,則不應除服。主者連欲明用權不過其舉,下司徒部博士評議。」詵表自理曰:「臣生三月而孤,隨母依外祖,舅為縣悉將家。以咸寧二年母亡,家自祖以下十四墳在緱氏,而墓地數有水,規悉遷改,常多疾病,遂便留此。此方下濕,唯城中高,故遂葬於所居之宅,祭於所養之堂,不知其不可也。」詔問山濤,濤答言:「詵前喪母,得疾不得葬送,於壁後假葬,服終,為平輿長史。論者以為不正合禮,是以臣前疑之。詵文義可稱,又甚貧儉,訪其邑黨,亦無有他。」詔問應清議與否。濤云:「自為不與常同,便令人非,恐負其孝慕之心,宜詳極盡同異之論。」兗州大中正魏舒與濤書:「郤詵至孝,中閒去郎,正為母耳。居喪毀瘁,殆不自全。其父喪在緱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過時不葬。後於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時閉,服欲闋乃閉。葬後經年乃見用,作平輿監軍長史。任意傷俗,以葬不時閉,常為作口語。其事灼然,無所為疑。」瓘書云:「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輕以相貶也。」
 
《三年而後葬變除議》 
1
三年而後... : 周 晉 宋
 
2
三年而後... : 周制,喪服小記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盧植曰:「謂逢變三年後乃葬者,虞祔後必行小祥大祥祭也。」鄭玄云:「再祭,練祥也。」其祭之閒不同時而除喪。」王肅曰:「不同者,異月也,謂葬後一月練,後一月大祥也。除重服宜有漸,閒一月若異時矣,故言不同時者,但不同月耳。」鄭玄同。
 
3
三年而後... : 晉杜元凱云:「自天子諸侯以下,若赴時速葬則赴虞,至於平坐,必須其哀殺也。若過時不葬,則以麻終喪而除,至葬復修服,既祔,明一月練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當再歲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則便祥除不復練也。」
 
4
三年而後... : 束皙問步熊曰:「三年喪不葬,五年後復葬,當練否?」熊答曰:「禮云練祥之閒必異月,與此同也。」
 
5
三年而後... : 袁準正論曰:「先儒以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喪者已祥則除,大祥不應復禫。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喪終,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6
三年而後... : 虞喜釋疑曰:「若如鄭意,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此則葬至祥,合為三月,適足為一時,何得言不同時而除?練祥皆周之正數,再祭當為練祥,不得闕而用禫。又按:袁準云『有練無祥』,失之矣。鄭玄言練祥是也。余謂喪服既終,葬已踰月,然猶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蓋同日而異時,時謂日也,非三月之時。禮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7
三年而後... : 王薈問范甯曰:「人有父在遭母喪,十七月乃得葬,便當頓除,更復練祥邪?」答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練祥之祭也。主喪不除,未葬不變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8
三年而後... : 宋庾蔚之問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復有虞祔之禮。便用晦祥,於理為速,此與久喪復異。取後月祥練,於情允否?』答曰:『三年後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為絕久,祥理取後月也。』又問曰:『葬與練祥三事各月,猶未足申漸殺之情,況乃練祥三變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盧、鄭、王皆以此不同時日,良有由也。言各有當,亦不嫌同辭。春夏秋冬既各為一時,一日有十二時,然十二月何為不得各為一時之言也!』」
 
《久喪不葬服議》 
1
久喪不葬... : 周 漢 晉 東晉 梁
 
2
久喪不葬... : 周制,禮記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鄭玄曰:「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盧植云:「子孫皆不除,以喪主為正身。其餘旁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
 
3
久喪不葬... : 漢石渠禮議:「蕭太傅云:『以麻終月數者,以其未葬,除無文節,故不變其服為稍輕也。已除喪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庶人為國君亦如之。』宣帝制曰:『會葬服喪衣是也。』或問蕭太傅:『久而不葬,唯主喪者不除。今則或十年不葬,主喪者除否?』答云:『所謂主喪者,獨謂子耳。雖過期不葬,子義不可以除。』」
 
4
久喪不葬... : 鄭志:「趙商問:『主喪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者有反舊土之意,三年闋矣,可得除否?明為改葬緦之例乎?為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送亡之終,假葬法後代巧偽,反可以難禮乎!』」吳徐整問射慈曰:「久喪不除,小祥練可知耳。有故未得葬,遂至二十八月,服制已過,可得變否?豈服十年五年至葬乃止乎?」答云:「主雖不得變,其餘旁親亦不除,日月竟,自釋之耳。」
 
5
久喪不葬... : 晉陳氏問劉世明曰:「其餘以麻終月數者,注云謂旁親,不指言眾子當除也。然人皆分斷之於意否耳?」劉答云:「父謂眾子為庶子,庶子不謂父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於親,體同服等,非旁親之謂也。喪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謂此旁親。而經無降父之文,明眾子及女雖不承嫡,猶非旁親也。故記云『兄弟之喪內除,親喪外除』。外除者,謂由外設飾以散其哀也。故靈柩未安則服不變,服不變則哀未衰,未衰之喪,不可卒除也。然則未葬而除,自謂旁親得以麻終者耳。」又問:「久而不葬,葬後幾月日便可除?世人有踰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猶三月乃除,情為不輕於改葬也。若應三月乃除者,廬帳亦當三月乃毀,復有先後邪?」答曰:「記云『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注云:『謂練祥也。葬月虞,明月練,又明月祥。』計此亦得三月,不為輕於改葬也。禮,虞而柱楣翦屏,練而毀廬,居堊室,祥而席,禫而床。今此虞及練祥雖為局促,猶追償其事。若在異月,以其本異歲也。練祥之服,變除之宜,宜如其節也。」又問云:「三年而後葬,及父在為母過期乃葬,亦當復日中反虞安神位與否?」答云:「凡久而不葬,則包諸過葬節者也。為母既周,亦為久而不葬矣。夫虞,所以安神也。葬者動棺舉柩,新離常處,懼鬼神無所依歸,所以將窆之閒,奠於墓左,成壙而歸,虞於殯宮,不忍一日末有歸也。今久而不葬,棺槨動移,鬼神不安,無以為異。練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記云『葬日虞』,是明文也。毀除之節,在士虞禮。練而後遷廟,不復在殯。今此既葬,明月練,亦當以其月遷廟。」
 
6
久喪不葬... : 東晉徐靈期問張憑云:「親喪未葬,出適女應除否?」答曰:「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無緣獨施男子正嫡一人,故當總謂男女眾子耳。又無明文別言已出之女猶應除也。今論者據已服周,故謂宜從除例,然緣情處意,猶有所疑。女隨外出,降從周制,至於居喪之例,同於重者,誠以天性難可盡奪,本重不得頓輕,何必既降盡與周同。禮者人情而已,疑則從重。若當釋縗絰以處殯宮,襲吉服以對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
 
7
久喪不葬... : 梁劉昭難劉世明云:「喪無二孤,廟無二主,受弔之禮,唯喪主拜稽顙,餘人哭踊而已。諸言喪主,唯謂一人,不斥眾子。」世明答云:「若屍柩無所葬者,則為後者與眾子同除矣。」
 
《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 
1
父母死亡... : 後漢 晉
 
2
父母死亡... : 後漢桓翱問氾閣云:「久喪不除者,為當眾子盡然邪?故質焉爾。」答云:「昔嘗送鄭君到代陵。代陵有人其父死,不得其屍,其子行喪,隨制降殺。閣與亡者相知而往弔之。還問鄭君所駁異義之事,不孝莫大於無後,終身不除,此為絕先人之統,無乃重乎?鄭君答云:『庶子自可攝祭。』閣覆云:『無庶子,當何以?』又云:『族人可以其倫代之。』閣又覆言云:『無族人云何?』則不復相答。推此而詳,但使一嫡子不除耳。」
 
3
父母死亡... : 晉劉智釋疑云:「問者曰:『久而不葬,喪主不除。若其父遠征,軍敗死於戰場,亡失骸骨,無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禮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禮使為主者不除,不謂眾子獨可無哀。誠以既變,人情必殺,喪雖在殯,不為主者可以無服。然則為主者之服,可以哀獨多也。以喪柩在,不可無凶事之主故也。今無所葬,是無屍柩也,凶服無施,則為後者宜與眾子同除矣。訖葬而變者,喪之大事畢也,若無屍柩,則不宜有葬變。寒暑一周,正服之終也,是以除首絰而練冠也。亡失親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練乃服變縗絰。雖無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婦喪久不葬服議》 
1
婦喪久不... : 晉 宋
 
2
婦喪久不... : 晉夏侯盛議曰:「婦喪既周而未葬,服當除否?答云:凡婦喪,夫為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也。主喪不變,禮有明文,然子亦不除。」魏孟叔難盛曰:「嫡子婦死,舅亦為喪主,家貧,經年不葬,舅及子孫並不得除邪?豈可為一嫡婦使三代累載不釋服乎?」盛答:「仲由傷貧之言,啜菽飲水盡其懽,還葬而無槨,豈有非之者哉!若知禮者,自當不淹久。」魏又難曰:「舊時夫為妻杖,居倚廬,服並如三年之制。今人通所不行,即自宜隨時而除,何應以喪主為斷。」盛答曰:「棄先王之教而令隨俗,意所未可。今人不禫不杖,蓋失禮耳。」
 
3
婦喪久不... : 顧氏問王廙云:「從外弟婦亡未葬。今服訖,又無子,其夫便是喪主,當時除服否?」答曰:「禮云『主喪者不除』,其文不別喪之輕重。須俟葬訖。不知世人有妻喪用此禮否。」
 
4
婦喪久不... : 杜挹問徐邈曰:「亡婦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無別喪主,多云未應得除,今定云何?」答曰:「無子為主,按禮夫不應除,即於下流,多不能備禮。今且宜變,至葬反服,亦無不可之理也。」
 
5
婦喪久不... : 宋蔡廓問雷次宗云:「禮稱唯主喪不除,恐此正施於嫡傳重者耳。按漢蕭太傅云『主喪獨謂子也』。又按王肅云斬縗之喪未葬,直云主喪不除。而王舉重為言,明正謂孝子不變,餘皆除也。今世人為妻亦不除主喪,將宜除邪?」雷次宗曰:「不言三年而云主喪,是不必唯施子孫也。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殯柩尚在,豈可弁冕臨奠。夫主妻喪,以本重故也。謂不宜除。」
 
6
婦喪久不... : 庾蔚之曰:「喪服小記云:『為兄弟既除喪,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漢宣帝何故復為祥制。集禮論者不記至葬反服之禮,而載諸變除以明之,可謂棄本逐末。雜記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不為主。夫若無族,則東西家。若又無,則里尹主之。』喪大記云:『喪有無後,無無主。』此皆謂喪事之主也。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婦。』此謂君雖尊統一家,但為嫡者主喪耳。而小記又云『久喪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喪也。若女子適人及男子為人後者,皆隨其服而釋除,緣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喪,以至過葬。但今世輕於下流之喪,妻猶去其杖禫,不容復有未葬不除也。議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廢祖禰之烝嘗。且未葬亦可十年五歲,嘗試言之。夫子許貧者便葬而無槨,是明亡者急於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遲過於服限,亦不得停殯在宮,而響樂在廟,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心所不忍也。」
 
《禁遷葬議》 
1
禁遷葬議: 周 魏
 
2
禁遷葬議: 周禮地官媒氏:「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鄭玄曰:「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鄭眾云:「嫁殤者謂嫁死人,今時娶會是也。」則俗謂之冥婚也。
 
3
禁遷葬議: 魏武帝愛子倉舒歿,司空掾邴原女早亡,時帝欲求合葬,原辭曰:「合葬,非禮也。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訓典而不易也。若聽明公之命,則是凡庸也,明公焉以為哉!」帝乃止。
 
《招魂葬議》 
1
招魂葬議: 東晉 宋
 
2
招魂葬議: 東晉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禁招魂葬表云:「故尚書僕射曹馥歿於寇亂,嫡孫胤不得葬屍,招魂殯葬。伏惟聖人制禮,因情作教,故槨周於棺,棺周於身,然則非身無棺,非棺無槨也。胤無喪而葬,招幽魂氣,於德為愆義,於禮為不物。監軍王崇、太傅司馬劉洽皆招魂葬。請臺下禁斷。」博士阮放、傅純、張亮等議如瑰表。大興元年,詔書下太常詳處。賀循:「今啟辭宜如瑰所上,自今以後禁絕,犯者依禮法。」
 
3
招魂葬議: 荀組非招魂葬議,據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或引漢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末代所行,豈禮也。」又引周易載鬼以為證,答曰:「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橋山有黃帝之拨,是葬神也,答曰:「時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王裳同組意。裳引墓中靈座為證,以形神本相依,而設座不謂靈可藏也。今無形可依,則當唯存於廟耳。組子奕附組意云:「夫葬既下柩,將闔戶還迎神反虞,則墓中之座無神可知。」
 
4
招魂葬議: 干寶駁招魂葬議云:「時有招魂葬,考之經傳,則無聞焉。近太傅公既屬寇亂,屍柩不反,時奕議招魂葬,東海國學官令魯國周生以為宜爾,盛陳其議,皆多無證。寶以為人死神浮歸天,形沉歸地,故為宗廟以賓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於衣,槨周於棺。今失形於彼,穿拨於此,知亡者不可以假存,而無者獨可以偽有哉!未若之遭禍之地,備迎神之禮,宗廟以安之,哀敬以盡之。周生議云:『魂堂几筵設於窆寢,豈唯斂屍,亦以寧神也。』答者曰:『古人有言,夫禮者,其事可陳也,其義難知也。是以君子重於儀禮。夫別嫌明疑,原情得旨者,不亦微乎!故其為制,有以順鬼神之性,有以達生者之情。然則拨壙之閒有饋席,本施骸骨,未有為魂神也。若乃釘魂於棺,閉神於槨,居浮精於沉魄之域,匿遊氣於壅塞之室,豈順鬼神之性而合聖人之意乎!則葬魂之名,亦幾於逆矣。』周生又云:『昔黃帝體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斂其衣冠,殯而葬焉,則其證也。』答曰:『孔子論黃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百年。」此黃帝亦死,言仙,謬也。就使必仙,何議於葬?』」
 
5
招魂葬議: 孔衍禁招魂葬議云:「時有歿在寇賊,失亡屍喪,皆招魂而葬。吾以為出於鄙陋之心,委巷之禮,非聖人之制,而為愚淺所安,遂行於時,王者所宜禁也。何則?聖人制殯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為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離也。況乃招其魂而葬之,反於人情而失其理,虛造斯事以亂聖典,宜可禁也。」李瑋宜招魂葬論難孔衍,引「禮祖祭是送神也。既葬三日,又祭於墓中,有靈座几筵飲燕之物,非唯藏形也」。引「周武尚祭於畢,季子復命於墓,成公夢康叔相奪余饗。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離其親耳。且宗廟是烝嘗之常宇,非為先靈常止此廟也;猶圓丘是郊祀之常處,非為天神常居此丘也。詩曰『祖考來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歸』,歸其幽冥也。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火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皆其證也。宋玉先賢,光武明主,伏恭、范逡並通義理,亦主招魂葬,豈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壇,不可謂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則成周雒邑之廟,皆虛設也。又帝丘及詩『來格』『聿歸』,皆所以明魂無不從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猶飯含不忍其虛耳。恭姬之焚,以明窮而彌正,不必灰燼也。就復灰燼,骨肉雖灰,灰則其實;何緣舍埋灰之實而反當葬魂乎!此皆末代失禮之舉,非合聖人之舊也。」
 
6
招魂葬議: 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論云:「神靈止則依形,出則依主,墓中之座,廟中之主,皆所綴意髣彿耳。若俱歸形於地,歸神於天,則上古之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質,宮不重仞,墓不封樹,則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龍旂重旒,事存送終,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處禮,則近代之數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乎,蓋孝子竭心盡哀耳。」
 
7
招魂葬議: 陳舒武陵王招魂葬議云:「先太保生沒虜場,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禮無招魂葬之文,時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宜以禮裁,不應聽遂。」
 
8
招魂葬議: 張憑新蔡王招魂葬議云:「新蔡王所繼先王,昔永嘉之難,覆歿寇虜,靈柩未返,今求招魂靈安厝。謹按禮典,無招靈之文。若藏虛棺以奉終,則非原形之實,埋靈爽於九泉,則失事神之道,懼非古人之情,禮所未安也。」
 
9
招魂葬議: 博士江淵議:「凡葬之言藏,所以閉藏屍柩,非為魂也。今招魂而葬,無屍而殯,或無殯而窆,各任近情以長虛事,非禮所許。宜如司徒所上,以明永制。」蜀譙周論:「或曰:『有人死而亡其屍者,為招魂葬,何如?』曰:『夫葬所以藏屍柩也。若魂氣則無不之焉,得與藏諸?』」
 
10
招魂葬議: 宋庾蔚之論:「葬以藏形,廟以饗神。季子所云『魂氣無不之』,寧可得招而葬乎!」
 
《疑墓議》 
1
疑墓議: 修墓附○周 魏 晉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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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墓議: 周制,檀弓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之父鄹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生孔子。後叔梁紇亡,徵在恥焉,不告。殯於五父之衢。母徵在亡,欲有所就而問也。孔子亦為隱焉,殯於家,則知之者無由怪己欲發問諯也。五父,衢名,蓋鄹曼父之鄰。人之見者,皆以為葬也。見柩行於路。其慎也,蓋殯也。慎當為引,聲之誤也。殯引飾棺以輤,葬引飾棺以柳翣。孔子是時以殯引,不以葬引。時人見者謂不知禮也。引,以刃反。問於鄹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防。曼父之母與徵在為鄰,相善也。曰:『吾聞之古者墓而不墳。墓謂兆域也。今時封塋也。古,殷時也。土之高者曰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不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東西南北,言居無常也。聚土曰封。封之,周禮也。周禮曰『以爵等為丘封之度』。崇,高也。高四尺,蓋周之士制也。識音志,孔子先反。當修虞事。門人後,雨甚至。後,待封也。孔子問焉曰:『爾來何遲?』曰:『防墓崩。』言所以遲者,修之而來也。孔子不應。以其非禮。三,三言之,以孔子不聞。孔子泫然流涕曰:『吾聞之,古不修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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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墓議: 魏王肅聖證論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肅解曰:聖人而不知其父死之與生,生不求養,死不奉祭,斯不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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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墓議: 晉賀循論以為:「防是舊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墳,故謂之修,非墓崩後之言也。墳新雨甚故頹毀,頹毀故悵怛不應耳。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己修之,故倒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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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墓議: 又蔡謨論曰:「學者疑此久矣,王氏又以為不然。謨以為聖人雖鑒照,至於訓世言行,皆不聖之事也。故咨四岳,訪箕子,考蓍龜,每事問,皆其類也。不知墓者,謂兆域之閒耳。防墓崩者,謂墳土耳。言古不修墓者,謂本不崩,無所修,非崩而不修也。今崩而後修,故譏焉。此自譏崩,非譏修也。夫子言此者,稱古以責躬也。」
 
6
疑墓議: 又范宣禮二墓論曰:「史記及孔安國說,皆為實錄。未生之前,不可以逆責夫子也。既長謁墓,固以識其外矣。但母不告其內,義無強請。然祔葬宜詳,是以問焉。記但言不知其墓,非都不知也。所以不應者,欲言非禮,則弟子有忘敬之情;欲言是禮,則墓不須防而固。然言及宅兆,是以流涕耳。防亦防虞,此豈地名。猶傳言『文公之入也無衛』,非無康叔之國也。」
 
7
疑墓議: 齊張融評:「孔子既得合葬於防,言『既得』,明未葬時未知墓處也。雖仲由之言,亦孔子不知其墓。若徵在見娉,則當言墓以告,孔子何得不知其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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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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