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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73634300,3873764127&fm=21&gp=0  喜馬拉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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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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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心說再為她添一把樂器吧,

可這編號的舊樂器還沒被我擁進懷裡,

新樂器是我熱愛的純潔的靈魂嗎?

別跟我說純潔,等浪潮退後,我不知你怎割捨?

春天排在秋天冬天夏天的最後面,妳就什麼都不求嗎?

我已是個過渡導熱的磁鐵,連電腦的磁碟都可導熱,

等散熱後,剩燒焦的皮膚,總摸不到那把凹陷的臉龐,

你說別心疼你了,一把相似你的新樂器也可取代你?

 

我不禁問,你蒼勁的水墨字怎寫的?

你說:夫人~妳這是在懲罰妳自己的小妾命嗎?

若是愛情是一種私刑,小女訂婚期,那肯定找你得心臟科醫生來談談;

我不懂妳給他的模樣要怎隱藏。

 

到了早上9點,心贓科醫生可能會說我控制力不足,

同樣的盆栽,同樣的失控,

同樣他們在玩耍泥土,同樣他們要使喚他人善後泥土,

我不曉得這樣的黑衣服到隔天要改成穿白衣服,

不曉得公公有時候很陰險又有時候很生氣又有時候很可愛,

妳的心要是不是狼心狗肺,怎麼不說昨天在海底又今天在白雲的光線裡?

我不知道那種亮不是黑暗調和的,我不知道那種暗不是光亮調和的,

他對女兒說:這是素鰻魚,妳當爸爸的小護士幫爸爸找個護士媽媽好不好?

我說:為什麼不是找醫生幫你看骨折?。

 

到了中午12點,今天店裡有很多人氣,

可是當官的沒有熱情,一步步對兒子說:

那個垃圾袋要收好,那個紙箱要收好,那個蛋要不要吃,你不去掃就叫她掃,

還記得這樣的夏天都是躲在冷氣房了,到了春天得還是陪孩子一樣得看卡通,

妳不說妳的丹田,誰知道妳心是靠屠宰店多一點?還是靠護膚美容店多一點?

我說我不知道怎麼淹沒於垃圾堆中的,我以為我跟所有女同學都聊一樣就好,

到了下午的話題,不是彩霞,是一片片的恐怖片得電影院,隔天中午就像在吃晚餐;

一步步陪丈夫一起看香草冰淇淋做得黃色花海,我還以為警車的紅藍燈的閃爍是沒有女生喜歡的;

到了今天下午2點,小吃店的兒子炒波菜給小孩吃,有像計程車隊的客人在第11桌吃牛肉餡餅,

今天中午客人說:這小吃店的東西的豬肉水餃或肉絲炒麵都太大份,吃不完的都要外帶,

好像想說:要是小吃店有花束,怎麼不懂女生跟男生的吃法的差別?太太這樣吃完是要逛百貨公司嗎?

她們是說:我不要再跟百貨公司的櫃檯的女兒解釋:我丈夫剛罵完髒話就去妳們那裡買茶葉?

他中年連愛一隻寵物都不會了,年老修剪一棵新盆栽得梅樹或櫻花樹像是不想再跳動得植物;

主要是說看不到原則,連想媽媽的樣子都很難,我以為他真的想要女同事有媽媽的長相?

看樣子他從小都聽說:不用太想媽媽,他很強。

 

到了下午3點和下午4點,小孩去公園前有吵架,

伯母的小女兒騎著姊姊得腳踏車去附近的便利商店買東西,

姐姐以為妹妹先去公園了,而爺爺買給弟弟妹妹得腳踏車比較小輛,姐姐要怎騎?

等妹妹買完東西回來,姐姐跟妹妹在一樓吵架說:誰準妳騎我的腳踏車的?

3樓的爸爸再看電腦小說或打免費網路遊戲得對一樓門口說:妳們吵甚麼吵?都不準去,

媽媽跟爸爸說一聲,爸爸才答應讓小孩去公園玩,

爺爺聽到孫女的吵架聲,覺得很痛苦,最好小孩都從來不吵架,

2個孫女跟弟弟到公園後都繞著別人養的小狗玩,

養小狗的是戴著口罩的約20幾歲的女生的看著手機,

伯母心想:這1大1小的狗,可能是一團20幾歲的女生在顧得,小狗都不想跑遠,很聽話,

可是要是遇到一群小狗吵架的情形?主人會不會生氣?哪有伯母看小孩吵架都不生氣又表現痛苦?

有對約60歲的老先生在公園聊:那個彰化或高雄怎樣?

有對約60歲的老婆婆在公園坐著聊,為什麼伯母的2個女兒吵完後是去看有甚麼寵物好玩的?

姐妹真的有合好嗎?長大了不就散開來?

有男客人是從小跟媽媽一起在第3桌和第11桌吃,這樣單獨用餐的男生會看起來比較獨立嗎?

弟弟回家後一直對媽媽說:媽~就跟妳說走我們家後門的那條巷子比較快,妳一直要走到便利商店那條,

媽媽就滿頭白髮的想:要是跟一群太太種菜得找2個女兒一起種菜會她們感情比較好又不用怕再家不能管女兒吵架?

要是把兒子找個好老師得從小去學技術,會兒子不用每次都說甚麼爸爸說甚麼家裡的高級秘密通道之類的?;

兒子的女友有次回來說:他只懂得像那群小狗那樣的玩,不懂得像爸媽的那種煩惱,他都丟給看手機的主人在煩惱,

我家小犬真的不懂事,還想做甚麼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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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之後 -> 隋唐 -> 通典 -> 禮五十一

《禮五十一》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
1
大功殤服... : 不為殤議附
 
2
大功殤服... : 周制,喪服:「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大功小功皆謂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縗之殤中亦從上,此主謂大夫之為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又曰:「齊縗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齊縗大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五服之中,親者上附,疏者下附。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也。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盧植云:「女年十五笄。」鄭玄曰:「成人也。婦人許嫁而笄。未許嫁,與丈夫同。」公羊傳云:「許嫁則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喪服之。」
 
3
大功殤服... : 齊魯戰於郎,魯哀公十一年,齊師伐我也。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邊界小城曰保。歎曰:「君子不能為謀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則既言矣。」欲敵齊師踐其言。與其鄰童汪踦往,皆死焉。魯人欲勿殤童汪踦,問於仲尼。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雖欲勿殤,不亦可乎。」
 
4
大功殤服... : 凡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妻不殤夫。
 
5
大功殤服... : 漢戴德云:「七歲以下至生三月,殤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於園。既葬,止哭,不飲酒食肉。畢喪各如其日月。此獨謂父母為子與昆弟相為耳。」吳徐整問射慈曰:「八歲以上為殤,有服,未滿八歲為無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歲十二月死,此為七歲,則無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計其日月,適六歲耳。然號為八歲,日月甚少;全七歲者,日月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歲者獨無服,則父母之恩有偏頗。」答曰:「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不以歲也。」問曰:「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於何處?有位無?」答曰:「哭之無位。禮,葬下殤於園中,則無服之殤亦於園也。其哭之就園也。」
 
6
大功殤服... : 晉袁準喪服傳曰:「按孔子家語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此墮齒之大例也。以是而處殤之義,則七歲至九歲宜為下殤,十歲至十二宜為中殤,十三至十五宜為長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十九以下,四歲之差,傳所記言,非經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無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則舜適為得禮矣,奚為稱鰥哉!」
 
7
大功殤服... : 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學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傳之發正於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未成殤,應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過絕,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8
大功殤服... : 范甯與戴逵書,問馬、鄭二義。逵答曰:「夫易者,當使用日則廢月,可得言易耳。鄭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謂之易。且無服之殤,非唯周親七歲以下也,他親長中,降而不服,故傳曰『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也』。如馬義,則以此文悉關諸服降之殤者。若如鄭義,諸降之殤當作何哭邪?若復哭其生月,則緦麻之長殤,決不可二百餘日哭。鄭必推之於不哭,則小功之親,以志學之年,成童而夭,無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難逵曰:「傳云不滿八歲為無服,則八歲已上不當引此也。尋制名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殤小功,猶有緦麻一階,非為五服已盡。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9
大功殤服... : 長史姜輯議安平嗣孫服曰:「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胤嗣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之例。」
 
10
大功殤服... : 宋庾蔚之謂:「漢戴德云『獨謂父母為子昆弟相為』,當不如鄭以周親為斷。周親七歲以下,容有緦麻之服,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禮,故有哭日之差耳。他親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此是服所不及,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雖欲申馬難鄭,而彌覺其躓,范甯難之,可謂當矣。按束皙通論無服之殤云:『禮,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為易月哭,唯齊縗乃備四殤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禮之大斷。至於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鄭玄曰:『殤年為大夫,乃不為殤,為士猶殤之。』今代則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11
大功殤服... : 周制,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馬融曰:「子者男子之已為子及女子子之殤服也。成人服周,長中殤降一等,服大功也。不書男子女子者,男女異長也。男子二十而不為殤,女子十五許嫁笄而不為殤也。其未嫁,如男子二十,乃不為殤。」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孫,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公為嫡子,大夫為嫡子,以上並長殤、中殤,馬融曰:「公謂諸侯也,重嫡也,大夫亦重嫡,故皆不降服大功也。」鄭玄曰:「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嫡殤,重嫡也。天子亦如之。」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馬融曰:「長殤以成人,其絰有纓。中殤賤,禮略,其絰無纓也。」鄭玄曰:「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已下絰無纓。」王肅曰:「大功已上,以繩為絰之纓也。」陳銓曰:「長中殤唯以絰有纓無纓為異耳。」
 
《大功成人九月》
1
大功成人... : 周制,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大功,以出也。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從父昆弟。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為人後者為其昆弟,何以大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馬融曰:「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後為親也。」為庶孫。鄭玄曰:「男女皆是也。」陳銓曰:「自非嫡孫一人,皆為庶孫也。」為嫡婦嫡子之妻大功,不降其嫡也。馬融曰:「重嫡,故不降之為服也。」鄭玄曰:「婦言嫡者,從夫名也。」陳銓曰:「婦為舅姑服周,舅姑為婦宜服大功。而庶婦小功者,以尊降之也。此為婦大功,故傳釋不降。」
 
2
大功成人... : 大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婦,舊服大功,請加為周。」
 
3
大功成人... : 周制,女子子適人者為眾昆弟、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父後者服周也。姪,丈夫婦人報。鄭玄曰:「為姪男女同也。」馬融曰:「適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嫁姑為嫁姪服也,俱出也。」陳銓曰:「此言昆弟,非父後者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也。父叔兩留,服無降周,事無所敦,故謂之兄弟之子而不別制焉。姨母兩出,服加小功,情無出內,故為姊妹之子而名不章焉。言丈夫婦人以明男女皆同也。姪服既明,甥服兼女可知矣,故於甥不復云丈夫婦人也。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大功,從服也。馬融曰:「從夫為之服,降一等也。」陳銓曰:「凡從服,皆降一等。」大夫為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大功,馬融曰:「子謂庶子也。皆周也,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也。馬融曰:「尊同者,亦為大夫,服周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其母、妻、昆弟大功,鄭玄曰:「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馬融曰:「言庶者,謂諸侯異母兄弟也。庶子,大夫妾子也。諸侯貴妾子,父在為母周,父沒伸服三年。大夫貴妾子,父在為母周;賤妾子,父在為母大功,所從大夫而降也。」以先君餘尊之所厭,服不過大功。雷次宗曰:「公羊傳云『國君以國為體』,是以其人雖亡,其國猶存,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人。」大夫之庶子,則從大夫而降之矣。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鄭玄曰:「言從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者,謂嫡也。」陳銓曰:「從乎大夫而降,謂父在者。」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為服也。尊同則不相降矣。其為士者,降在小功。嫡子為之亦如之也。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馬融曰:「在室者周,適人者降大功也。」鄭玄曰:「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也。」陳銓曰:「婦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婦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適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婦人子為一人,此既不辭,且夫昆弟之子婦,復見何許耶。」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馬融曰:「此上四人者,各為其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服也。在室大功,嫁於大夫大功,尊同也。按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嫁大夫尊同,故不復重降。嫁士則小功。」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馬融曰:「君,諸侯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服也。不言諸侯者,關天子元士卿大夫也。上但言君者,欲關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諸侯,皆為大功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馬融曰:「諸侯絕周,姑姊妹在室,無服也。嫁於國君者,尊與己同,故服周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代代祖是人也,不得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代代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謂後代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復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也。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鄭玄謂:「下傳曰『何以大功,妾為君之黨服與女君同』,指謂此也。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為其子周,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周。」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馬融曰:「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同服。」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鄭玄曰:「此不辭。即實為妾自服其私親,此當言『其』以明之。齊縗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其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耳。女子子成人有出道,則可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4
大功成人... : 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以上不服。」
 
5
大功成人... : 晉孫略議以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體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賤,不敢降也。」張祖高難以為:「妻為夫之黨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豈以貴賤之故而異之?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君之為父母三年,妾何以無其制乎?」按孫略云妾賤,不可以恩輕從略,故宜在大功耳。又不敢與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以各其義故也。
 
6
大功成人... : 周制,同母異父昆弟相為服。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鄭玄曰:「親者屬,大功者是。」王肅云:「母嫁則外祖父母無服,所謂絕族無施服也。唯母之身有服,所謂親者屬也。異父同母昆弟不應有服,此謂與繼父同居,為繼父周,故為其子大功也。禮無明文,是以子游疑而答也。」盧植曰:「子游為近是也。」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為之齊縗。』狄儀行齊縗。今之齊縗,狄儀之問也。」盧植曰:「未聞有服也,齊縗非也。游、夏不親問夫子,是以疑也。禮家推之,以為當在小功,以母親極於小功。」
 
7
大功成人... : 魏明帝景初中,尚書祠部問:「同母異父昆弟服,應幾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子游鄭注大功九月。高堂崇云:「聖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殊異外內之明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而已。外兄弟異族無屬,疏於外家遠矣,故於禮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從同爨服,無緣章云大功,乃重於外祖父母,此實先賢之過也。」
 
8
大功成人... : 王肅聖證論云:「孔子但說宜服與不,未說服之輕重,故子游處以大功也。」所執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語曰:「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將為之服,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曰:『繼父同居者,則異父昆弟從為之服;不同居者,繼父且猶不服,況其子乎!』」蜀譙周云:「凡外親正服皆緦,加者不過小功。今異父兄弟,父沒母嫁,所生者皆相報服。」
 
9
大功成人... : 晉淳于睿以:「游、夏,文學之俊也。游習於禮者,曰大功;夏廣學者,曰齊縗。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共胞,豈有絕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齊縗,似近人情矣。」
 
10
大功成人... : 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弟之喪,以訪王肅。肅據子思書曰,言氏之子,達於禮乎。繼父同居服周,則子宜大功也。
 
11
大功成人... : 宋庾蔚之謂:「自以同生成親,繼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來,其禮乖殊。以為因繼父而有服者,失之遠矣。馬昭曰:『異父昆弟,恩繫於母,不於繼父。繼父,絕族者也。母同生,故為親者屬,雖不同居,猶相為服。王肅以為從於繼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遠矣。』子游、狄儀,或言齊縗,或言大功,趨於輕重,不疑於有無也。家語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習禮者也,從之不亦可乎。」
 
12
大功成人... : 齊張融云:「與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肅云從繼父而降,豈人情哉!」
 
《為眾子婦》 
1
為眾子婦: 大唐貞觀十四年,加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

※※※

漢代之後 -> 隋唐 -> 通典 -> 禮五十二

《禮五十二》 

《小功殤服五月》
1
小功殤服... : 周制,為叔父、嫡孫、昆弟、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馬融曰:「本皆周服,下殤降二等,故小功也。」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馬融曰:「成人服大功也。長殤降一等,故小功也。」為夫之叔父之長殤。鄭玄曰:「不見中殤者,明中從下也。」馬融曰:「成人大功,長殤降一等,故服小功也。」為昆弟之子、女子子、為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馬融曰:「伯叔父母為之服也。成人在周,下殤降二等,故服小功也。」陳銓曰:「妻為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與夫同。」為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馬融曰:「適人故還為姪,祖為庶孫,成人大功,長殤降一等,故小功也。言丈夫婦人者,明姑與姪、祖與孫疏遠,故以遠辭言之。」雷次宗曰:「前大功章為姪已言丈夫婦人,今此自指為庶孫言,不在姪。」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馬融曰:「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尊厭,大夫子以父尊厭,各降在大功,長殤復降一等,故復小功也。大夫無昆弟之殤,此言殤者,關有罪若畏厭溺,當殤服之。」鄭玄曰:「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在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母服,無所見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嫡子亦服此殤也。又云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也。」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殤。馬融曰:「除嫡子一人,其餘皆庶子也。男女有成人,同在大功。長殤降一等,故小功也。不言君者,殤賤,見妾亦得子之也。」鄭玄曰:「君之庶子也。」
 
《小功成人服五月》 
1
小功成人... : 周制,為從祖祖父母、馬融曰:「曾祖之子,祖之昆弟也,正服小功。」從祖父母,報。馬融曰:「從祖祖父之子,是父之從父昆弟也。云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為服,故云報。」鄭玄曰:「祖之昆弟之親也。」為從祖昆弟。馬融曰:「俱曾祖孫也,於己為再從昆弟。同出曾祖,故言從祖昆弟。正服小功也。」鄭玄曰:「父之從父昆弟之子。」陳銓曰:「從父祖之子,同出曾祖也。」從父姊妹、馬融曰:「伯叔父之女。」孫適人者。鄭玄曰:「孫者,子之子也。女孫在室,亦大功也。」馬融曰:「祖為女孫適人者降一等,故小功也。」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適人者。馬融曰:「在室者齊縗周,適人大功。以為大宗後,疏之,降二等,故小功也。不言姑者,明降一體,不降姑也。」鄭玄曰:「不言姑,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也。」陳銓曰:「累降也。姑不見者,同可知也。猶為人後者為其昆弟,而不載伯父,同降不嫌。」為外祖父母小功,以尊加也。馬融曰:「母之父母也。本親緦,以母所至尊,加服小功,故曰以尊加。」為從母,丈夫婦人報。馬融曰:「母之姊妹也。言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皆以丈夫婦人成人之名名之也。」小功者,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也。鄭玄曰:「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丈夫婦人,姊妹之子,男女同。」馬融曰:「外祖、從母,其親皆緦也。以尊名加,故小功也。」雷次宗曰:「夫二親恩等,而中表服異。君子類族辨物,本以姓分為判,故外親之服不過於緦。於義雖當,求情未愜,苟微有可因,則加服以伸心。外祖有尊,從母有名,故皆得因此加以小功也。舅情同二人,而名理闕無,因故有心而不獲遂也。然情不止於緦,亦以見於慈母矣。至於餘人,雖有尊名而不得加者,服當其義,情無不足也。」為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爾雅云:「長婦謂稚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鄭玄曰:「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因恩輕,略從降也。」馬融曰:「妻為夫之姊妹服也。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稚自相為服,不言長者,婦人無所專,以夫為長幼,不自以年齒也。妻雖少,猶隨夫為長也。先娣後姒者,明其尊敵也。報者,姑報姪婦也。言婦者,廟見成婦,乃相為服。」王肅曰:「按左氏傳曰,魯之穆姜,晉子容之母,皆有稚婦為娣婦,長婦為姒婦。此婦二義之不同者。今據傳文與左氏正合,宜即而從之。」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為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蜀譙周曰:「父母既歿,兄弟異居,又或改娶,則娣姒有初而異室者矣。若不本夫為論,唯取同室而已,則親娣姒與堂娣姒不應有殊。經殊其服以夫之親疏者,是本夫與為倫也。婦人於夫之昆弟,本有大功之倫;從服其婦,有小功之倫;於夫從父昆弟,有小功之倫;從服其婦,有緦麻之倫也。夫以遠之而不服,故婦從無服而服之。然則初而異室,猶自以其倫服。」
 
2
小功成人... : 晉徐邈答范甯問,以為:「報服在娣姒下,則知姑姊之服,亦是出自恩紀,同非從夫之服,報也所發在於姑姊耳。」
 
3
小功成人... : 宋庾蔚之謂:「傳以同居為義,豈從夫謂之同室,以明親近,非謂常須共居。設夫之從父昆弟,少長異鄉,二婦亦有同室之義,聞而服之緦也。今人謂從父昆弟為同堂,取於此也。婦從夫服,降夫一等,故為夫之伯叔父大功,則知夫姑姊妹皆是從服。夫之昆弟無服,自別有義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紀者。」
 
4
小功成人... : 周制,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鄭玄曰:「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馬融曰:「謂上三人各自為其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服也。從父昆弟、庶孫,正親大功也,以尊降,故服小功。姑姊妹女子適人大功,適士降一等,故服小功也。」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適人者。鄭玄曰:「女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者亦大功。」馬融曰:「嫡夫人庶子也。在室大功,出降一等,故服小功。」王肅曰:「適士降一等,在小功。」庶婦。鄭玄曰:「夫將不受重者。」馬融曰:「庶子婦也,舅姑為之服也。」
 
5
小功成人... : 大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眾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兄弟子婦同為服大功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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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成人... : 周制,君母之父母從母小功,鄭玄曰:「君母,父之嫡妻也。從母,君母姊妹也。」馬融曰:「君母者,母之所君事者。從母者,君母之姊妹也。妾子為之服小功也。自降外祖服緦麻,外無二統者。」從服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鄭玄曰:「不敢不服者,恩輕也。凡庶子為君母,如嫡子。」馬融曰:「從君母為親服也。君母亡,無所復厭,則不為其親服也。自得伸其外祖小功也。」王肅曰:「君母,庶子之嫡母。」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鄭玄曰:「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嫡妻子也。」馬融曰:「為慈養己者服小功。」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為庶母小功,以慈己加也。鄭玄曰:「云君子子則父在也,父卒,不服之。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為庶母緦也。內則曰:『異為孺子室於宮中,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無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此之謂也。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者。其不慈己,則緦可也。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國君嗣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養其子,三年而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也。士妻自養其子也。」馬融曰:「貴人者,嫡夫人也。子以庶母慈養己,加一等小功也。為父賤妾服緦。父歿之後,貴賤妾皆小功也。」陳銓曰:「君子子者,大夫之美稱也。貴人者,謂公卿大夫也。謂貴人之子,父歿之後,得行士禮,為庶母緦也。有慈養己者,乃加服小功。」雷次宗曰:「大夫不服凡妾,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安得為庶母緦哉!大夫雖服姪娣,今所服者,將姪娣之庶母。」
 
7
小功成人... : 漢石渠禮議:「戴聖對曰: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大夫之嫡妻之子,養於貴妾,大夫不服賤妾,慈己則緦服也。其不言大夫之子而稱君子子者,君子猶大夫。」
 
8
小功成人... : 後漢陳鑠問氾閣:「為庶母慈己。鄭注引內則,國君之子有子師、慈母、保母。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此之謂也。內則人君養子之法,禮,人君之庶母尚無服,何以為慈母服乎?若欲施大夫,大夫無此禮,但有食母耳。」氾閣答曰:「內則實總國君及大夫養子之禮。」按內則云:大夫見子之禮,入門,升阼階也,遂左旋授師。師,子師也。喪服有庶母慈己,禮有子師,此明大夫之子有庶母慈己。
 
《嫂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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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叔服: 周制,嫂叔不相為服。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理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道猶行也。言婦人棄姓無常秩,嫁於父行則為母行,嫁於子行則為婦行。弟妻,卑遠之,故謂之婦。兄妻嫂者,尊嚴之,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不可。嫂猶叟,老人之稱也,是為序男女之別爾。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理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是也。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雖無服,猶弔服加麻,袒免,為哭位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妐於弟之妻,則不能。妐音公。
 
2
嫂叔服: 魏太尉蔣濟萬機論以:「禮記嫂叔無服,誤。據小功章娣姒婦,此三字,嫂服之文也。古者有省文互體,言弟及兄并婦矣。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蓋云夫之昆弟、昆弟之妻相與,皆小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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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叔服: 尚書何晏、太常夏侯泰初難曰:「夫嫂叔宜服,誠自有形。然以小功章娣姒婦為嫂叔文,則恐未是也。禮之正名,母婦異義。今取弟於姒婦之句,以為夫之昆弟,雖省文互體,恐未有及此者也。凡男女之相服也,非有骨肉之親,則有尊卑之敬、受重之報。今嫂叔同班並列,無父子之降,則非所謂尊卑也;他族之女,則非所謂骨肉也。是以古人謂之無名者,豈謂其無嫂叔之字,或無所與為體也。夫有名者,皆禮與至尊為體,而交與正名同接也。有其體,有其交,故以其名名之,故服之可也。苟無斯義,其服焉依?夫嫂叔之交,有男女之別,故絕其親授,禁其通問。家人之中,男女宜別,未有若嫂叔之至者也。彼無尊卑之至敬,故交接不可不疏;彼無骨肉之不殊,故交疏而無服:情亦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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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叔服: 蔣答曰:「記云『小功無位,是委巷之禮也』。子思哭嫂有位,蓋謂知禮。制禮者小功當有位也。然則嫂叔服文,統見於經而明之,可謂微而著,婉而成章也。」
 
5
嫂叔服: 中領軍曹羲申蔣濟議,以為:「敵體可服,不必尊卑;緣情制禮,不必同族。兄弟親而伯叔疏,周服者何?以尊服也;伯叔母無有骨肉之親,有緣尊之義,故亦服周;何獨不可緣親而服嫂乎?苟以交報數然後服,則妻母異域,交亦疏矣,緣愛制服,恩亦微矣;豈若嫂叔共在一門之內,同統先人之祀,有相奉養之義,而無服紀之制,豈不詭哉!且防嫌之道,推而遠之,孰與制服,引而重之?推之則同他人,引之則親親者矣。」吳徐整問射慈云:「子思哭嫂為位,在何面加麻袒免為位?不審服此有日數乎?」慈答云:「凡喪位皆西面。服此麻者,謂大殮及殯之時,已畢而釋之。」
 
6
嫂叔服: 晉傅玄云:「先王之制禮也,使疏戚有倫,貴賤有等,上下九代,別為五族。骨肉者,天屬也,正服之所經也。義立者,人紀也,名服之所緯也。正服者本於親親,名服者成於尊尊。名尊者服重,親殺者轉輕,此近遠之理也。尊崇者服厚,尊降者轉薄,此高下之敘也。記曰:『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人紀准之,兄不可以比父,弟不可以為子。嫂之與叔,異族之人,本之天屬,嫂非姊,叔非弟也,則不可以親親理矣。校之人紀,嫂非母也,叔非子也。稽之五服,體無正統;定其名分,不知所附。」
 
7
嫂叔服: 袁準正論云:「或人云:嫂,親者也。長嫂少弟,有生長之恩,而云無服者,近非古也,殆秦燔詩書之所失也。」
 
8
嫂叔服: 太常成粲云:「嫂叔應有服,作傳者橫曰無服。蔣濟引娣姒婦,證非其義。論云:喪服云『夫為兄弟服,妻降一等』,則專服夫之兄弟,固已明矣。尊卑相侔,服無不報。由此論之,嫂叔大功,可得而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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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叔服: 宋庾蔚之云:「蔣濟、成粲,排棄聖賢經傳,而苟虛樹己說,可謂誣於禮矣。」
 
10
嫂叔服: 大唐貞觀十四年,太宗謂侍臣曰:「同爨尚有緦麻之恩,而嫂叔無服。宜集學者詳議。」侍中魏徵等議曰:「嫂叔之不服,蓋推而遠之也。禮『繼父同居則為之周,未嘗同居則不為服』。又『從母之夫,舅之妻,二人不相為服』。或曰『同爨緦』。然則繼父之徒,並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乎異居,故知制服雖繼於名,亦緣恩之厚薄也。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勞鞠養,情若所生,分饑共寒,契闊偕老,譬同居之繼父,方他人之同爨,情義之深淺,寧可同日哉!在其生也,愛之同於骨肉;及其死也,則推而遠之。求之本源,深所未喻。若推而遠之為是,不可生而共居,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義安在?且事嫂見稱載籍非一,鄭仲虞則其見必冠,孔伋則哭之為位。此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行之旨,豈非先覺者歟?但於時上無哲王,禮非下之所議,遂使深情,鬱乎千載,至理藏於萬古。今屬欽明在辰,聖人有作,五禮詳洽,一物無遺,詳求厥中,申明聖旨。謹按嫂叔舊無服,今請小功五月。」報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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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叔服: 開元五年,刑部郎中田再思議:「同爨之服緦,禮經明義。嫂叔遠別,同諸路人。引而進之,觸類而長。猶子咸依苴枲,季父不服緦麻。推遠之情有餘,睦親之義未足。」左常侍元行沖議曰:「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爨之緦,以忘推遠之跡,既乖前聖,亦謂難從。」至二十年,中書令蕭嵩奏依貞觀禮為定。
 
《緦麻殤服三月》
1
緦麻殤服... : 周制,為庶孫之中殤。鄭玄曰:「庶孫者,成人大功也,其殤中從上。此當為下殤,言中者,字之誤耳。諸言中者,皆連上下。」馬融曰:「祖為孫,成人大功,長殤降一等,中下殤降二等,故服緦也。言中則有下,文不備,疏者略耳。」王肅曰:「此見大夫為孫服之異也。士為庶孫大功,則大夫為之小功。降而小功者,則殤中從上,故舉中以見之。」從祖昆弟之長殤。馬融曰:「成人服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也。中下殤無服,故不見也。」鄭玄曰:「不見中殤者,明中從下也。」從父昆弟姪之下殤。馬融曰:「降二等,故服緦也。」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馬融曰:「妻為之服也。成人在大功,中下殤降二等,故服緦也。」鄭玄曰:「言中殤者,明中從下也。」陳銓曰:「本服與從父昆弟同。」從母之長殤,報。馬融曰:「成人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也。」從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孫長殤。馬融曰:「成人小功,長殤降一等,故服緦也。」夫之姑姊妹之長殤。馬融曰:「成人服小功,長殤降一等,故服緦也。中下殤,降一等,無服也。禮三十乃娶,而夫之姊殤者,關有畏厭溺者。」陳銓曰:「夫未二十而娶,故有姊殤然矣,夫雖未二十則成人。」孔倫曰:「蓋以為違禮早娶者制,非施畏厭溺也。」吳徐整問射慈曰:「古者三十而娶,何緣當服得夫之姊殤服?經文特為士作,若說國君,皆別言君若公。」慈答曰:「三十而娶,禮之常制也。古者七十而傳宗事與子,年雖幼,未滿三十,自得少娶。故曾子問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此言宗子已老傳宗事與子,則宜有主婦。」
 
《緦麻成人服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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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麻成人... : 周制,為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鄭玄曰:「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族祖父母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馬融曰:「族祖父,祖之從父昆弟也。族父,從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亦高祖之孫。」為從祖父從祖姑姊妹適人者,報。馬融曰:「從祖姑姊妹,於己再從,在室小功,適人降一等,故緦也。」庶孫之婦。馬融曰:「祖父母為嫡孫之婦小功,庶孫婦降一等,故服緦。」外孫。馬融曰:「女子子之子。」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以其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馬融曰:「承父之體,四時祭祀,不敢申私親服,廢尊者之祭,故服緦也。」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鄭玄曰:「君卒,庶子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眾人。」馬融曰:「緣先人在時,哀傷臣僕有死宮中者,為缺一時不舉祭,因是服緦也。」士為庶母緦,以名服也。大夫以上庶母無服。馬融曰:「以有母名,為之服緦也。」雷次宗曰:「為五服之凡不稱其人者,皆士也。若有天子諸侯下及庶人,則指其稱位,未有言『士為』者。此獨言士何乎?蓋大夫以上庶母無服,庶人無妾則無庶母,為庶母者,唯士而已,故詭常例,以著唯獨一人也。」
 
2
緦麻成人... : 晉賀循云:「庶母,士父之妾也,服緦麻。大夫以上無服。按馬融引喪服云,大夫以上庶母無服。」
 
3
緦麻成人... : 宋袁悠問雷次宗曰:「喪服『大夫為貴臣貴妾緦』,何以便為庶母無服?又按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為之齊縗。有若曰:諸侯為妾齊縗,禮歟?』鄭注云:『妾之貴者,為之緦耳。』左傳云:晉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齊使晏平仲請繼室。叔向對曰『寡君以在縗絰之中』。按此,諸侯為妾,便有服也。」次宗答曰:「大夫為貴妾緦。按注,貴妾,姪娣也。夫姪娣實貴,而大夫尊輕,故不得不服。至於餘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諸侯,一降旁親,豈容媵妾更為服也。鄭注喪服無服是也。又注檀弓哀公為悼公母齊縗云:『妾之貴者,為之緦耳。』此注謂諸侯為貴妾緦,既與所注喪服相連,且諸侯庶子母卒無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服,言諸侯為貴妾緦邪?左傳所言,云少姜之卒,有縗絰之言者,是春秋之時,諸侯淫侈,至於甚者,乃為齊縗。此蓋當時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4
緦麻成人... : 大唐顯慶二年,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奏:「庶母古禮緦麻,新禮無服。謹按庶母之子,即是己之昆弟,為之不杖齊縗,而己與之無服。同氣之內,凶吉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請依典故,為服緦麻。」制從之。具開元禮。
 
5
緦麻成人... : 周制,貴臣貴妾緦,馬融曰:「君為貴臣貴妾服也。天子貴公,諸侯貴卿,大夫貴室老。貴妾謂姪娣也。」陳銓曰:「天子貴臣三公,貴妾三夫人。諸侯貴臣卿大夫,貴妾姪娣。大夫貴臣室老。士貴妾亦為娣姪。然則天子諸侯絕周,於臣妾無服明矣。大夫非其同尊,每降一等,而己為上妾貴者有緦麻三月也。」以其貴也。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為乳母緦,鄭玄曰:「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者也。」馬融曰:「士為乳母服。」以名服也。馬融曰:「以其乳養於己,有母名。」大夫之子有食母。喪服所謂乳母服也。
 
6
緦麻成人... : 漢石渠禮議:「問曰:『大夫降乳母邪?』聞人通漢對曰:『乳母所以不降者,報義之服,故不降也。則始封之君及大夫,皆降乳母。』」
 
7
緦麻成人... : 魏劉德問田瓊曰:「乳母緦。注云:『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今時婢生口,使為乳母,得無甚賤不應服也?」瓊答曰:「婢生口故不服也。」
 
8
緦麻成人... : 晉袁準云:「保母者當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名也。母者,因父得稱。且保傅,婦人輔相,婢之貴者耳。而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為母無服,而服乳母乎?此時俗之名,記者集以為禮,非聖人之制。」賀循云:「為乳母緦三月,士與大夫皆同,不以尊卑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緦者,謂母死莫養,親取乳活之者,故服之報功也。」
 
9
緦麻成人... : 周制,從祖昆弟之子。族父母為之服也。再從兄弟之子者也。為曾孫。孫之子也。為父之姑。謂孫為祖父之姊妹。為從母昆弟,馬融曰:「姊妹子相為服也。」皆緦,以名服也。馬融曰:「以從母有母名,以子有昆弟名。」為婿緦,報之服也。馬融曰:「從女來為己服緦,故報之以緦也。」為妻之父母緦,從服也。馬融曰:「婿從妻而服緦也。」為姑之子緦,外兄弟也。報之也。為舅緦,從服也。從於母而服也。
 
10
緦麻成人... : 晉袁準論曰:「從母小功五月,舅緦麻三月,禮非也。從母緦,時俗所謂姨母者也。舅之與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異服。從母者,從其母而為庶母者也。親益重,故小功也。凡稱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稱父,姨不稱母也。可稱姨,不應稱母。謂姨母為從母者,此時俗之亂名,書之所由誤也。春秋傳蔡哀侯娶於陳,息侯亦娶焉。息媯將歸,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爾雅曰『妻之姊妹同出為姨』,此本名者也。左傳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卒。繼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爾雅言之,穆姜焉得言姨?此緣妻姊妹之姨,因相謂為姨也。姊妹相謂為姨,故其子謂之姨子,其母謂之姨母。從其母而來,故謂之從母。從母、姨母,為親一也,因復謂之從母,此因假轉亂而遂為名者也。又左傳宋景曹卒,季康子使冉有弔且會葬,曰『以肥之得備彌甥』。先儒曰『彌,遠也,姊妹之孫為彌甥』。此臨時說事,而遂可為名乎?亦猶從母轉相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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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麻成人... : 或曰:「按準以經云從母是其母姊妹,從其母來,為己庶母,其親益重,故服小功,非通謂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與,行有同車之道,坐有同席之禮,其情親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觀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別斯異矣。同者親之本,異者疏之源也。」「然則二女之服,何其不重邪?兄妹之服,何其不輕邪?」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與重。」「然則舅何故三月邪?從母何故小功邪?」曰:「故母取其愛,是以外王父之尊,禮無厭降之道。為人子者,順母之情,親乎母之類,斯盡孝之道也,是以從母重而舅輕也。」曰:「姑與父異德異名,叔父與父同德同名,何無輕重之降邪?」曰:「姑與叔父,斯王父愛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與姑所以服同而無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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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麻成人... : 宋庾蔚之謂:「傳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義,故施以此名,尋名則義自見矣。外親以緦斷者,抑異姓以敦己族也。緦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孫之情,故聖人因其有伸之義而許其加也。外祖以尊加、從母以名加者,男女異長,伯季不同,由母於姊妹有相親之近情,故許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氣之懷不異,故其服不得殊。由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而大功以上則不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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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麻成人... : 大唐貞觀十四年,太宗謂侍臣曰:「舅之與姨,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理未為得,集學者詳議。」於是侍中魏徵等議曰:「禮所以決嫌疑,別同異,隨恩以薄厚,稱情以立文。然舅與姨,雖為同氣,論情度義,先後實殊。何則?舅為母族之本,姨乃外成他姓,求之母族,姨不與焉。考之經文,舅誠為重。故周王念齊,稱舅甥之國;秦伯懷晉,切渭陽之詩。在舅服止一時,為姨居喪五月,循名求實,逐末棄本,蓋古人或有未達。謹按舅服緦麻,請與從母同小功。」制可。具開元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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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麻成人... : 周制,為甥。姊妹之子。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緦?報之也。馬融曰:「甥從其母而服己緦,故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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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麻成人... : 大唐貞觀年中,八座議奏:「令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律疏舅報於甥服猶三月。謹按旁尊之服,禮無不報,己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為從母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為舅緦麻,舅亦報甥三月:是其義矣。今甥為舅使同從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指緦麻,於例不通,理須改正。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小功。」制可。具開元禮。
 
16
緦麻成人... : 周制,為舅之子緦,報,馬融曰:「姑之子為舅之子服,今之中外兄弟也。」從服也。馬融曰:「從其母來服舅之子緦。」為夫之諸祖父母,報。馬融曰:「妻為夫之諸祖父母服,所服者四,其報者二。曾祖正小功,故妻服緦,不報也。從祖祖父旁尊,故報也。」鄭玄曰:「夫之諸祖父母者,夫之所為小功,為從祖祖父母,即祖之兄弟也;從祖父母,即父之堂兄弟也;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云報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麻。」於夫皆有名,於己從輕遠,故不復條目,而總言諸祖也。唯曾祖、外祖父母不報。為君母之昆弟緦,馬融曰:「妾子為嫡夫人昆弟服也,君母卒則不服也。」從服也。鄭玄曰:「從於君母而舅服之,君母在則不敢不從,卒則不服。」馬融曰:「從母往為之服。」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緦,賈公彥曰:「此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服緦也。」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馬融曰:「娣姒以同室相親,生以縗緦之服。」
 
《舅之妻及堂姨舅》
1
舅之妻及... : 大唐
 
2
舅之妻及... : 大唐開元二十三年,制曰:「朕以為親姨舅既服小功五月,則舅母於舅有三年之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於舅也,宜服緦麻。堂姨舅,今古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親之,宜服袒免。又鄭玄注禮記云『同爨緦』,若比堂姨舅於同爨親則厚矣。又喪服傳云『外親之服皆緦』,是亦不隔於堂姨舅也。」
 
3
舅之妻及... : 侍中裴耀卿、中書令張九齡等奏曰:「臣等謹按大唐新禮,親舅加至小功,與從母同服。此蓋當時特命,不以輕重遞增,蓋不欲參於本宗,慎於變禮者也。今聖制親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等服,取類新禮,垂示將來,通於物情,自我作則,群儒夙議,徒有稽留,並望准制施行。」制從之。
 
《兩妾相為服》 
1
兩妾相為... : 晉
 
2
兩妾相為... : 晉祕書監謝靖問:「兩妾相為服否?」徐邈答云:「禮無兩妾相為服之文,然妾有從服之制。士妾有子,則為之服緦也,妾可得從服緦麻。又有同室之恩,則有緦服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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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之後 -> 隋唐 -> 通典 -> 職官四

《職官四》 

《尚書省》 
1
尚書省: 并總論尚書
 
2
尚書省: 昔堯試舜於大麓,領錄天下事,似其任也。周之司會,又其職焉。鄭玄注周禮云:「司會,若今尚書。」秦時,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謂之尚書。尚猶主也。漢承秦置。及武帝遊宴後庭,始用宦者主中書,以司馬遷為之。中間遂罷其官以為中書之職。至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書五人,一人為僕射,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祕記、章奏之事及封奏,宣示內外而已,其任猶輕。至後漢則為優重,出納王命,敷奏萬機,蓋政令之所由宣,選舉之所由定,罪賞之所由正。斯乃文昌天府,眾務淵藪,內外所折衷,遠近所稟仰。故李固云:「陛下之有尚書,猶天之有北斗。斗為天喉舌,尚書亦為陛下喉舌。斗斟酌元氣,運平四時;尚書出納王命,賦政四海。」賦,布也。令及左丞,總領綱紀,無所不統。僕射及右丞,分掌廩假錢穀。隋志曰:「令總統之,僕射副令,又與尚書分領諸曹。」漢初,尚書雖有曹名,不以為號。及靈帝以侍中梁鵠為選部尚書,於是始見曹名,總謂之尚書臺,亦謂之中臺。吳諸葛恪既定山越,孫權使尚書僕射薛綜勞軍,曰:「故遣中臺近官,迎致犒賜之。」大事八座連名,而有不合,得建異議。自順帝永建元年,初令三公、尚書入奏事。其八座,具歷代尚書中。二漢皆屬少府。蔡質漢儀曰:「凡三公、列卿、將、大夫、五營校尉行複道中,遇尚書令、僕射、左右丞郎、御史中丞、侍御史,皆辟車先相迴避。衛士傳不得迕臺官,臺官過,乃得去。」至晉宋以來,尚書官上朝及下,禁斷行人,猶其制也。魏置中書省,有監、令,遂掌機衡之任,而尚書之權漸減矣。晉以後,所掌略同,八座丞郎初拜,並集都省交禮,遷職又解交,本漢制也。至於晉、宋,唯八座解交,丞郎不復解交也。梁陸杲遷尚書殿中曹郎,拜日,八座丞郎並到上省交禮。而杲至晚,不及時刻,坐免官。宋曰尚書寺,居建禮門內,亦曰尚書省,令若闕,則左僕射為省主。亦謂之內臺。每八座以下入寺,門生隨入者各有差,不得雜以人士。凡尚書官,大罪則免,小罪遣出。遣出者百日無代人,聽還本職。宋顧琛為庫部郎,以顧碩頭寄尚書張茂度門名,而碩頭與同席坐,琛坐此遣出。又宋志曰:「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僕射,尚書丞郎並門外下車履,度門閾,乃納履也。」其令及二僕射出行分道之制,與中丞同。令、僕各給威儀十八人。說在御史大夫篇。自晉以後,八座及郎中多不奏事。梁天監元年,詔曰:「自禮闈陵替,歷茲永久,郎署備員,無取職事。糠弌文案,貴尚虛閑。空有趨墀之名,了無握蘭之實。曹郎可依昔奏事。」自是始奏事矣。又詔:「尚書中有疑事,先於朝堂參議,然後啟聞。」舊尚書官不以為贈,唯朱懴卒,特贈右僕射,武帝寵之故也。故周捨問劉杳:「尚書官著紫荷橐,相傳云『挈囊』,竟何所出?」答曰:「張安世傳云:『持橐簪筆,事武帝數十年。』注云:『橐,囊也。近臣簪筆,以待顧問。』」自魏晉重中書之官,居喉舌之任,則尚書之職,稍以疏遠。至梁陳,舉國機要,悉在中書,獻納之任,又歸門下,而尚書但聽命受事而已。後魏天興元年,置八部大夫於皇城四方四維,面置一人,以擬八座,謂之八國常侍,各有屬官。分尚書三十六曹及諸外署,令大夫主之。崔玄伯通署三十六曹,如令僕統事。四年,又復尚書三十六曹。天賜元年,復罷尚書三十六曹,別置武歸、脩勤二職,分主省務。武歸比郎中,脩勤比令史。至神谠元年,始置僕射、左右丞及諸曹尚書十餘人,各居別寺。舊例,尚書簿,諸曹須,即出借。任城王澄為尚書時,公車署以理冤事重,奏請真案。澄執奏,以為「尚書政本,特宜遠慎,故凡所奏事,閣道通之,蓋以祕要之切,防其宣露。寧有古制所重,今反輕之?宜盡寫其事意,以付公車。」詔從之。北齊尚書省亦有錄、令、僕射,總理六尚書事,謂之都省,亦謂之北省。後濟南王以太子監國,立大都督府,與尚書省分理眾事,仍開府置佐。顯祖特崇此官,以趙郡王守侍中,攝大都督府長史。後周無尚書。隋及大唐皆有,其制略同,凡尚書省事無不總。龍朔二年,改尚書省為中臺,咸亨初復舊。光宅元年,改為文昌臺。垂拱元年,又改為都臺,長安三年又改為中臺,神龍初復為尚書省。亦謂之南省。都堂居中,左右分司。舊尚書令有大廳,當省之中,今謂之都堂。都堂之東,有吏部、戶部、禮部三行,每行四司,左司統之。都堂之西,有兵部、刑部、工部三行,每行四司,右司統之。凡二十四司,分曹共理,而天下之事盡矣。故事,叔父兄弟不許同省為郎官,格令不載,亦無正飭。貞觀二年十一月,韋叔謙除刑部員外郎;三年四月,韋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韋叔諧除庫部郎中。太宗謂曰:「知卿兄弟並在尚書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無辭,稍屈階資。」其後同省者甚多。近日非特恩除拜,即須相迴避,當以准令同司曹叛及勾檢之官,不得用大功以上親。若制飭授者,即申所司,從早改擬,遂同別省亦罷也。左右僕射各一人,總統省事。左丞一人,掌轄吏部、戶部、禮部十二司事。右丞一人,掌轄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事。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各一人,各掌付左右丞所管諸司事。尚書六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一人。侍郎九人,吏部、戶部、兵部各二人,餘各一人。郎中二十八人,吏部、戶部、兵部、刑部各二人,餘各一人,并左右司,則三十人。員外郎二十九人,吏、戶、兵、刑四部及司勳各二人,餘司各一人,并左右司,共三十一人。都事六人。以下各有差。
 
《錄尚書》
1
錄尚書: 漢武帝時,左右曹諸吏分平尚書奏事,知樞要者始領尚書事。張安世以車騎將軍、霍光以大將軍、王鳳以大司馬、師丹以左將軍,並領尚書事。張安世領尚書事,職典樞機,以謹慎周密自著。每言大政,已決,輒移病出。聞有詔令,乃驚,使吏之丞相府問焉。自朝廷大臣,莫知與議也。又,孔光字子夏,領尚書事,凡典樞機十餘年,守法度,修故事,不希指苟合。問「溫室省中樹皆何木也」?光答以他語,其謹密如此。後漢章帝以太傅趙熹、太尉牟融並錄尚書事。尚書有錄名,蓋自熹、融始,亦西京領尚書之任,猶唐虞大麓之職也。和帝時,太尉鄧彪為太傅,錄尚書事,位在三公上,漢制遂以為常。每少帝立,則置太傅錄尚書事,猶古冢宰總己之義,薨輒罷之。鄧彪錄尚書事,後以老病,上還樞機職。又,李固、張禹、張防並錄尚書事。自魏晉以後,亦公卿權重者為之,職無不總。蜀蔣琬字公琰,為錄尚書事。時新喪諸葛亮,遠近悚懼。琬出類拔萃,處群寮之右,既無戚容,又無喜色,神守舉止,有如平日,由是眾情漸服。晉宗室會稽王道子及世子元顯,並錄尚書事,時道子為「東錄」,元顯為「西錄」。晉康帝時,何充讓錄表曰:「咸康中分置三錄,王導錄其一,荀崧、陸曄各錄一條事。」晉江右有四錄,則四人參錄也。江右張華,江左庾亮,並經闕上書七條。凡重號將軍刺史,皆得命曹授用,唯不得施陳及加節。宋孝武孝建中,不欲威權外假,省錄。大明末復置,此後或置或省。齊世錄尚書及尚書令,並總領尚書臺二十曹,為內臺主,行遇諸王以下皆禁駐,號為「錄公」。齊明帝為宣成王,錄尚書。廢帝昭業思蒸魚,太官以無「錄公」命,不與。高帝崩,遺詔以褚彥回錄尚書事。江左以來,無單為錄者,有司擬立優策,王儉議宜有策書,乃從之。王儉議以為:「見居本官,別拜錄,推理應有策書,而舊事不載。中朝以來,三公王侯,則優策並設,官品第二,策而不優。優者褒美,策者兼明委寄。尚書職居天官,政化之本。故尚書令品雖第三,拜必有策。錄尚書品秩不見,而總任彌重,前代多與本官同拜,故不別有策。即事緣情,不容均之凡僚。宜有策書,用申重寄,既異王侯,不假優文。」從之。北齊錄尚書一人,位在令上,掌與令同,俱不糾察。自隋而無。
 
《尚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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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令: 殷湯制官有冢宰,伊尹制官,以三公攝冢宰。君薨,則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周之冢宰為天官,掌邦之理,六卿之職總屬焉,於百官無所不主。至秦,置尚書令。尚,主也。漢因之,銅印青綬。武帝用宦者,更為中書謁者令。成帝去中書謁者令官,更以士人為尚書令。時弘恭、石顯相繼為中書令,專權邪僻。前將軍蕭望之領尚書事,建言以為「尚書百官之本,國家樞機,宜以通明公正處之。武帝遊宴後庭,故用宦者,非古制也。宜罷中書宦官。」後漢眾務,悉歸尚書,三公但受成事而已。尚書令主贊奏事,總領紀綱,無所不統。與司隸校尉、御史中丞朝會皆專席而坐,京師號曰「三獨坐」。故公為令、僕射者,朝會不陛奏事。天子封禪,則尚書令奉玉牒檢兼藏封之禮。後漢光武以侯霸為尚書令,每春常下寬大之詔,奉四時之命,皆霸所建也。郭伋遷尚書令,處職機密,數納忠諫。陳忠為尚書令,前後所奏,悉條於南宮閣上,以為故事。鄭弘為尚書令,亦著於南宮,以為故事。郭賀字喬卿,為尚書令,百姓歌之曰:「厥德仁明郭喬卿,忠正朝廷上下平。」又,左雄字伯豪,為尚書令。自雄在尚書,天下不敢謬選,十餘年間,稱為得人。自雄掌納言,多所正肅。沈勳字異徵,詣南宮,賜酒,拜尚書令,持節臨辟雍,名冠百僚。荀彧字文若,為尚書令,居中持重,焚毀故案,奇策密謀,不得盡聞。又舉荀攸可以代己。後攸為尚書令,亦推賢進士。魏武帝曰:「二荀令之論人,久而益信,沒世不忘。」魏晉印綬與漢同,冠進賢兩梁,納言幘,五時朝服,佩水蒼玉。受拜則策命之,以在端右故也。薨,於朝堂發哀。陳矯字季弼,為尚書令。魏明帝卒至尚書門,矯跪問曰:「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案行文書耳。」矯曰:「此臣職分,非陛下所宜臨也。若臣不稱職,則請就黜。」帝慚,迴車。晉樂廣為尚書令,無當時稱,為後人所思。又太熙元年,詔曰:「夫總百揆之得失,管王政之開塞者,端右之職也。是以自漢代以來,慎選其人。議郎王戎可為尚書令。」又,衛瓘字伯玉,拜尚書令,性嚴憚,以法御下,視尚書若參佐,尚書郎若掾屬。又熊遠啟曰:「伏見吏部以太尉荀組為尚書令,復領荊州牧。自三代以來,未聞以納言之官而出領牧伯者。」王彪之字叔虎,為尚書令,與謝安共掌朝政。安每稱曰:「朝之大事,眾不能決者,諮之王公,無不得判之。」魏晉以下,任總機衡,事無大小,咸歸令僕。宋孝建元年,詔曰:「尚書,百官之元本,庶績之樞機。丞郎、列曹,局司有任。自頃事無巨細,悉歸令僕,非所以群能濟業也。可更明體制,責厥成也。」齊梁舊用左僕射,美遷司空。謝朏字敬沖,徵為司徒、尚書令。朏辭腳疾,不堪朝謁,乃角巾肩輿,詣雲龍門謝。既見,乘小車就席。梁陳並有之。後魏、北齊掌彈糾見事,與御史中丞更相廉察。隋亦總領眾務。大唐尚書令朝服鷩冕,八旒七章,三梁冠。武德初,太宗為秦王時,嘗居之,其後人臣莫敢當。故自龍朔三年,制廢尚書令。至廣德中,郭子儀勳業既盛,乃特拜焉。子儀以文皇帝故,讓不敢受。
 
《僕射》 
1
僕射: 左右丞 左右司郎中 員外郎附
 
2
僕射: 僕射:秦官。漢因之,自侍中、尚書、博士、郎皆有之。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課。古者重武官,以善射者掌事,故曰僕射。僕射者,僕役於射也。一云,僕,主也。軍屯吏、騶、宰、永巷宮人皆有,取其領事之號。凡此諸官,皆有僕射,隨所領之事以為號也。若軍屯吏則曰軍屯僕射,永巷則曰永巷僕射。成帝建始元年,初置尚書五人,以一人為僕射,主封門,掌授廩假錢穀。鄭崇字子游,為尚書僕射,數直諫諍。每見,曳革履,上笑曰:「我識鄭尚書履聲。」後為人所譖,上責崇曰:「君門如市,何欲禁切主上?」崇曰:「臣門如市,臣心如水。」上怒,下獄窮治,死獄中。後漢尚書僕射一人,署尚書事。令不在,則奏下眾事,印綬與令同。自漢以下,章服並與令同。獻帝建安四年,以執金吾榮邵為左僕射,衛臻為右僕射。僕射分置左右,蓋自此始。鍾離意字子游,拜尚書僕射。嘗賜胡侍子,當五十疋,尚書郎受詔,誤以三十疋。上怒,召郎,欲鞭之。意入曰:「臣位大罪重,郎位小罪輕,臣當先坐,然後及郎。」遂解衣當鞭。上釋之曰:「非鍾離尚書,幾誤降威於此郎。」又明帝作北宮,意諫止之,出為魯相。及德陽殿成,百官大會。上笑曰:「鍾離尚書在,朕不得成此殿。」鮑永字君長,拜僕射,將兵案河東。永好文德,雖行大將軍事,常白襜,路稱「白衣尚書」。經魏至晉,迄於江左,省置無恆。魏徐宣字寶堅,為左僕射,加侍中。車駕幸許昌,宣統留事。帝還,主者奏呈文書。詔曰:「吾省與僕射何異?」竟不視。又,時欲以賈詡為僕射,詡辭曰:「尚書僕射,官之師長,天下所屬,其柰於國朝何?」置二,則為左右僕射;或不兩置,但曰尚書僕射。荀顗字景倩,其外生陳泰,啟顗代己。泰薨,代泰為僕射,領吏部,四辭而受。顗承泰後,加之淑慎,綜覈名實,風俗澄一。又武帝詔曰:「中軍將軍羊祜,秉德清劭,經緯文武,雖處腹心之任,不處樞機之重,非垂拱無為之意也。其以祜為尚書左僕射。」又司馬珪為尚書右僕射,時年四十九,眾以為美。又周顗為左僕射,風德雖重,過江積年,恆飲酒,三日醒,時人謂為「三日僕射」。謝安亦為僕射。令闕,則左為省主。若左右並闕,則置尚書僕射以主左事,置祠部尚書以掌右事,則尚書僕射、祠部尚書不恆置矣。若無令,則左僕射為省主,與令同。若左右並闕,則直置僕射,在其中閒,總左右事。宋尚書僕射勝右減左,右居二者之閒。僕射職為執法,置二則為左右執法。王敬弘為僕射,關署文案。初不省讀,嘗陪聽訟,文帝問以疑獄,敬弘不對。帝變色,問左右:「何故不以訊牒副僕射?」敬弘曰:「臣乃得訊牒,正自不解。」帝不悅,後遷尚書令。又與尚書分領諸曹,兼掌彈舉。王弘為僕射,奏彈康樂縣公謝靈運:「力人桂興淫其嬖妾,殺興江涘,請免官削爵,付大理。內臺舊體,不得用風聲舉彈。此事彰赫,暴之朝野,不敢拱默。」武帝令免官而已。齊左右僕射行則分道,左僕射領殿中、主客二曹,掌諸曹郊廟園陵、車駕行幸、朝儀臺內非違、文官舉補滿敘疾假事。其諸吉慶、瑞應、眾賀、災異、賊發、眾變、臨軒策命,改號格制,蒞官銓選,凡諸除署、功論、封爵、貶黜、八議、疑讞通關案,則左僕射主,右僕射次經之。右僕射領祠部、儀曹。掌諸曹庫藏穀帛,文武廩給,諸軍資差量人役百工,死病亡叛討捕,考剔非違,租布稅調,理船車兵器。其祠部郊廟喪贈,儀曹儀典禮學,武官除署,移井城邑,人戶復除,家宅田地興工創架運寫,拘慮刑獄聽訟,百工免遣,通關及案奏事,則右僕射主,左僕射次經之。黃案,左僕射上署,右僕射次署。凡僕射掌朝軌,尚書掌讞奏,都丞任在彈違。諸詳讞事,應須命議相值者,皆郎先立意,應奏黃案及關事,以立意官為議主。凡辭訴有慢命者,曹掾咨如舊。若命有咨,則以立意者為議主。齊梁舊制,右僕射遷左僕射,左僕射美遷令,其僕射處於中。陳亦然。後魏二僕射,左居上,右居下。令、僕、中丞騶唱而入宮門,至於馬道。及郭祚為僕射,以為非盡敬之宜,乃奏請:御在太極,騶唱至止車門;御在朝堂,止司馬門。騶唱不入宮,自此始也。又尒朱仲遠為行臺僕射,請准朝式,在軍鳴騶,廢帝笑而許之,其肆情若此。北齊僕射,職為執法,置二則為左右僕射,皆與令同,左糾彈而右不糾彈。隋文帝開皇三年,詔左右僕射從二品,左掌判吏部、禮部、兵部三尚書,御史糾不當者,兼糾彈之。右掌判都官、度支、工部三尚書,又知用度。餘並依舊。楊素為右僕射,與高熲專掌朝政。後文帝漸疏忌素,詔曰:「僕射,國之宰輔,不可躬親細務,但三五日一度向省,評論大事。」外示崇重,實奪其權也。終仁壽之末,不復通判省事。大唐左右二僕射因前代,本副尚書令。自尚書令廢闕,二僕射則為宰相。故太宗謂房玄齡、杜如晦曰:「公為僕射,當洞開耳目,訪求才賢,是為宰相弘益之道。今以決辭聽訟不暇,豈助朕求賢之意?」乃令尚書細務悉委於兩丞。其冤濫大故,當奏聞者,則關於僕射。及貞觀末,除拜僕射,必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機務」等名,方為宰相,不然則否。然為僕射者,亦無不加焉。至開元以來,則罕有加者。自開元以來,始有單為僕射,不兼宰相者。初,龍朔二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匡政,咸亨元年復舊,官品第四。上元三年閏五月,制尚書省頒下諸州府,並宜用黃紙。武太后改二僕射為文昌左右相,進階為從三品,尋復本階。神龍初,復為左右僕射。二年九月,飭門下及都省,宜日別錄制飭,每三月一進。開元元年,改為左右丞相,從二品,統理眾務,舉持綱目,總判省事。二年四月,飭在京有訴冤者,並於尚書省陳牒,所司為理。若稽延致有屈滯者,委左右丞及御史臺訪察聞奏。如未經尚書省,不得輒於三司越訴。御史糾不當者,兼得彈之。至天寶元年復舊。
 
3
僕射: 議曰:按僕射秦官,其名則微,其職甚細。東漢以後,雖委任漸重,職司會府,而非百寮師長之職也。又按,丞相亦秦官,秦氏每群臣上表,皆云「丞相臣某」為首。漢之宗臣蕭何為丞相。漢儀:丞相進,天子御座為起,在輿為下;有疾,法駕至第問。得戮二千石,申屠嘉欲斬內史晁錯是也。霍光受顧託之重,當伊周之地,廢昌邑王,上表太后:「丞相臣敞」為首,「大司馬、大將軍臣光」次之,其尊崇如此。中閒嘗置左右丞相,亦嘗改為相國,亦為大司徒。大抵漢之丞相,是為三公,於天下無所不統。後漢亦以三公為宰相,則司徒本西漢丞相也。後或為丞相,或為相國,或為大丞相,雖互為之名,其實一也。曹公、司馬師、昭、趙王倫、王敦、王導、劉義宣、齊高帝、梁武帝、爾朱榮、侯景、陳武帝、齊獻武、隋文帝皆為之。歷代多非尋常人臣之職,亦多為贈官。然自秦以降,實居百寮之長。今尚書令總領眾務,舉持綱目,僕射貳之,誠為崇重,且非統國政,宰天下之任,宜侍中、中書令,如直以尊崇則太師,不然上公、太尉始可師長命百寮也。龍朔中,天寶初,嘗改侍中、中書令為左右相,遠協伊尹、仲虺為左右相,周公、召公相成王為左右之義,斯誠允當。或謂尚書令、僕射、錄尚書之職,是官之師長。按前代錄尚書霍光、張安世、王鳳、趙熹、牟融、鄧彪、張禹、李固、王導、褚彥回、齊明帝之徒,或是丞相,或是三公,或是大將軍、大司馬兼之,皆秉朝政,猶古冢宰,百官總己,實宰輔也,其時別自有令僕。今僕射雖嘗改為丞相,名同而職異,品秩又未崇極,上有三師、三公、尚書令七人,豈得比前代丞相受任也?其襲舊名無實者,若今刺史皆云使持節,按前代使持節,得戮二千石;其王公以下封國,皆南面臣人,分茅建社;其開府儀同三司,則禮數班秩皆如三公,置府辟吏:今並豈有其實乎?此例甚眾,不能遍舉。安有僕射因改丞相之名,都無丞相之實,而為百寮師長也?又與丞郎絕禮,若不隔品致敬,則諸司長官與隔品寮屬,其可絕禮乎?斯不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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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射: 左右丞:秦置尚書丞二人,屬少府。漢因之。至成帝建始四年,置丞四人。及後漢光武,始減其二,唯置左、右丞,佐令、僕之事,臺中紀綱,無所不總。左丞主吏民章報及騶伯史,黃香字文彊,拜左丞,功滿當遷,和帝留,增秩。後拜尚書,遷僕射。右丞與僕射皆掌授廩假錢穀,又假署印綬及紙筆墨諸財用庫藏。楊喬為右丞,行值太常辛柔,柔不避車,喬奏柔不敬,下廷尉。左、右丞闕,以次夕郎補之,三歲為刺史。漢御史中丞、侍御史行複道中,遇尚書及丞、郎,避車執版揖,丞、郎坐車,舉手禮之,車過遠,乃去。尚書言左、右丞,敢告知如詔書律令。郎見左、右丞,對揖無敬,稱曰左、右君。丞、郎見尚書,執版揖,稱曰「明時」。郎見令、僕,執版拜,朝賀對揖。魏晉左、右丞銅印,青黑綬,進賢一梁冠,介幘,絳朝服。左丞主臺內禁令,寢廟祠祀,朝儀禮制,選用署吏,急假兼糾彈之事;傅咸答辛曠詩序曰:「尚書左丞,彈八座以下,居萬機之會,乃皇朝之司直,天臺之管轄。」又郤詵為左丞,奏推吏部尚書崔洪。洪曰:「我舉郤丞,而還奏我,此挽弓自射之謂也。」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用之物及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宋因之,而右丞亦主錢穀。虞玩之字茂瑤,宋元徽中為右丞。齊高帝參政,與玩之書曰:「今漕藏有闕,吾賢居右丞,已覺金粟可積矣。」皆銅印黃綬。齊左丞掌寢廟郊祠、吉慶瑞應、災異、立作格制、諸案彈、選用除置、吏補滿除遣注職。任遐為左丞,奏御史中丞陸澄不糾事,請免澄官。又建康令與秣陵令同乘行車,前導四卒。左丞沈昭略奏,凡有鹵簿官共乘,不得兼列騶道,請免其官。視中書郎遷黃門郎。右丞掌兵士百工補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內外諸庫藏穀帛,刑罪創業諍訟,田地船乘,稟拘兵工死叛,考剔討捕,差分百役,兵器諸營署人領,州郡租布,民戶移徙,州郡縣併帖,城邑人戶割屬,刺史二千石令長丞尉被收及免贈,文武諸犯削官事。白案則右丞上署,左丞次署。黃案則左丞上署,右丞次署。諸立格制及詳讞大事,郊廟朝廷儀體,亦左丞上署,右丞次署。梁皆銅印黃綬,一梁冠。左丞掌臺內分職儀、禁令、報人章,督錄近道文書章表奏事,糾諸不法。凡諸尚書文書詣中書省者,密事皆以契刀囊盛之,封以丞相印。劉洽字義瓘,為左丞,準繩不避貴戚,尚書省賄賂莫敢通。右丞掌臺內藏及廬舍,凡諸器用之物,督錄遠道文書章表之事。陳因之。後魏、北齊左丞為上階,右丞為下階。北齊左丞掌吏部等十七曹,吏部、考功、主爵、殿中、儀曹、三公、祠部、主客、左右中兵、左右外兵、都官、二千石、度支、左右戶。并糾彈見事,又主管轄臺中違失,並糾駁之。崔昂除左丞,兼度支尚書。左丞兼尚書,近代未有,唯昂為冠首,朝野榮之。又酷吏宋遊道為左丞,始依故事,於尚書省立門名,以記出入早晚,令僕以下皆側目。右丞掌駕部等十一曹,駕部、虞曹、屯田、起部、兵部、比部、水部、膳部、倉部、金部、庫部。亦管轄臺中,唯不彈糾,餘悉與左同。隋左右丞掌分尚書諸司糾駁。元壽字長壽,為尚書左丞。蕭摩訶妻患將死,奏令其子向江南收家產。壽奏劾之曰:「摩訶遠念資財,近忘匹好,令其子捨危惙之母,為聚斂之行。御史韓微之等見而不彈,請付大理。臣忝居左轄,無容寢默。」大唐因隋制。龍朔二年,改為左、右肅機,其年有宇文化及子孫論資廕,所司理之,至於勾當,右肅機楊昉未詳案狀,訴者自以道理已成,無復疑滯,绗而逼昉。昉謂曰:「適退朝,未食,食畢詳之。」訴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羈旅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弒隋主,子訴隋資,生者猶配遠方,死者無宜更敘。」咸亨元年復舊。儀鳳四年,韋仁約除尚書左丞。約奏曰:「陛下為官擇人,無其人則闕。今不惜美錦,令臣製之,此陛下知之深矣,微臣盡命之日矣。」仁約遂振舉綱目,略無留事,群曹肅然。左丞掌管轄諸司,糾正省內,勾吏部、戶部、禮部等十二司,通判都省事。右丞掌管兵部、刑部、工部等十二司,餘與左丞同。
 
5
僕射: 左、右司郎中:隋煬帝三年,於尚書都省初置左、右司郎二人,品同諸曹郎,從五品,掌都省之職。大唐貞觀二年,改為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左、右丞務,咸亨元年復舊。令掌副左右丞所管諸司事,省署鈔目,勘稽失,知省內宿直,判都省事。若右司不在,則左併行之;左司不在,右亦如之。
 
6
僕射: 員外郎:武太后永昌元年置,與郎中分掌曹務。神龍元年省,二年復置。
 
《歷代尚書》
1
歷代尚書: 八座附
 
2
歷代尚書: 秦尚書四人。不分曹名。漢成帝初置尚書五人,其一人為僕射,四人分為四曹:尚書曹名,自此而有。常侍曹,主公卿。二千石曹,主郡國二千石。民曹,主凡吏民上書。以人字改焉。自後歷代曹部皆同。客曹。主外國夷狄。後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後漢尚書五曹,六人,其三公曹尚書二人。掌天下歲盡集課州郡。吏曹、掌選舉、齊祠。後漢志謂之常侍曹,亦謂之選部。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法,亦謂之賊曹。民曹、掌繕理、功作、鹽池、苑囿。客曹,掌羌胡朝賀。法駕出,則護駕。後漢光武分二千石曹及客曹為南主客、北主客二曹。兩梁冠,納言幘。或說有六曹。按後志云「分客曹為二」,是六天曹也。又晉志云:「以前漢五曹,更加中都官曹,為六曹也。」按應劭漢官云:「二千石曹,主中都官事。」則不應更有中都官曹也。今依劭說,為五曹,六人。魏朗字少英,入為尚書,再升紫微,謇諤禁省,為百僚所服。又張陵字處沖,為尚書。歲朝,梁冀帶劍入省,陵叱令奪劍,劾冀,詔以歲俸贖罪。又鄭均字仲虞,為尚書,淡泊無為,以病罷還第,賜尚書祿,號為「白衣尚書」。魏有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尚書。晉初有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無五兵。太康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為六曹尚書。無駕部、三公、客曹。及渡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皆銅印墨綬,進賢兩梁冠,納言幘,絳朝服,佩水蒼玉。乘軺車,皂輪,執笏負荷。加侍官者,武官左貂金蟬。宋有吏部、祠部、度支、左民、左民尚書統左民及駕部二曹。都官、五兵六尚書。尚書納言幘,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齊梁與宋同,侯景改梁五兵為七兵尚書。又職官錄曰:「齊尚書品服悉與令同。」亦別有起部,而不常置也。梁何胤字子季,為左民尚書。後辭官,隱於若耶山雲門寺,飭給白衣尚書祿,胤固辭。又到洽為御史中丞,兄溉為左民尚書。舊中丞不得入尚書下舍。洽引服親不應有礙,刺省詳決。乃許入溉省,亦以其兄弟素篤,不能相別。陳與梁同。後魏初有殿中、掌殿內兵馬倉庫。樂部、掌伎樂及角使伍伯。駕部、掌牛馬驢騾。南部、掌南邊州郡。北部掌北邊州郡。五尚書。其後亦有吏部、初曰選部。兵部、都官、度支、七兵、祠部、民曹等尚書。又有金部、庫部、虞曹、儀曹、右民、宰官、元禔為宰官尚書。都牧、元禎為都牧尚書。牧曹、右曹、太倉、太官、祈曹、神都、儀同曹等尚書。自金部以下,但有尚書之名,而不詳職事。北齊有吏部、殿中、殿中統殿中曹,主駕行百官留守名帳、宮殿禁衛,及儀曹、三公、駕部四曹。祠部、五兵、都官、度支六尚書。後周無尚書。隋有吏、禮、兵、刑、戶、工六部尚書。大唐尚書與隋同。龍朔二年,改尚書為太常伯。咸亨初復舊。歷代吏部尚書及侍郎,品秩悉高於諸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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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尚書: 八座:後漢以六曹尚書并令、僕二人,謂之八座。魏以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宋齊八座與魏同。晉梁陳不言八座之數。隋以六尚書、左右僕射及令為八座,大唐與隋同。凡歷代尚書,有五曹則兼以二僕射、一令為八座;有六曹則以左右僕射為一座,兼令共為八座;若有六曹而左右僕射並闕,則以尚書僕射及令為八座;若尚書唯有五曹,又無左右僕射,則不備矣。
 
4
歷代尚書: 歷代郎官:尚書郎,漢置四人,分掌尚書事,一人主匈奴單于營部,一人主羌夷吏民,一人主戶口墾田,一人主財帛委輸。後漢尚書侍郎三十六人,後漢志曰:「尚書六曹,侍郎三十六人,一曹六人也。」又,漢官儀「尚書侍郎三十五人」。又晉志曰:「光武分尚書為六曹之後,合置三十四人。」並未詳孰是。主作文書起草,取孝廉年未五十,先試牋奏,選有吏能者為之。更直五日於建禮門內。尚書郎初從三署詣臺試,初上臺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歲稱侍郎,五歲遷大縣。其遷為縣令,縣令秩滿自占縣,詔書賜錢三萬,與三臺租錢,餘官則否。吏部典劇,多超遷者。鄭弘為僕射,奏以臺職任尊而賞薄,人無樂者,請使郎補二千石,自此始也。八座受成事,決於郎,下筆為詔策,出言為詔命。後漢尚書陳忠上疏曰:「尚書出納帝命,為王喉舌之官。臣等既愚闇,諸郎多文俗吏,鮮有雅才,每為詔文,宣示內外,轉相求請。」其入直,官供青縑白綾被,或以錦惞為之。惞,私列反。惞,繫也。給帳帷、茵褥、通中枕。太官供食物,湯官供餅餌及五熟果實之屬,五日一美食,下天子一等。給尚書郎伯史一人,女侍史二人,皆選端正妖麗,執香爐,護衣服。奏事明光殿,因得侍省中,省中皆以胡粉塗壁,畫古賢烈士。以丹朱漆地,故謂之丹墀。尚書郎口含雞舌香,以其奏事答對,欲使氣息芬芳也。奏事則與黃門侍郎對揖。黃門侍郎稱已聞,乃出。丞、郎月賜赤管大筆一雙,隃麋墨一丸。後漢王譯為尚書侍郎,臺閣議奏,常依義據法,為三臺之表。又馮豹字仲文,為尚書郎。每奏事未報,常俯伏省閣下,或從昏至明。天子默使持被覆之,不驚也。日暮,諸郎下,豹每獨在後,帝嘉之。又三輔決錄曰:「陳重與其友雷義俱拜尚書郎,義以左黜,重見義去官,亦以病免。又徐防為尚書郎,職典樞機,周密畏慎。隃麋,今汧陽縣,出墨。魏自黃初,改祕書為中書,置通事郎,掌詔草。即今中書舍人之任。而尚書郎有二十三人,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非復漢時職任。青龍二年,尚書令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郎缺,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者五人,謹封奏其姓名以補之。魏韓宣為尚書郎,嘗以職事當受罰,已縛,束杖未行,文帝輦過,聞而解之。晉尚書郎選極清美,號為大臣之副。武帝時,有三十四曹。加魏直事、屯田、起部、左士、右士。其民曹、中兵、外兵分為左右,主客又分為左右南北。無農部、定課、考功。凡三十四曹。後又置運曹,為三十五曹。置郎中二十三人,更相統攝。晉魏舒字陽元,,為尚書郎。時欲沙汰郎官,非其才者罷之。舒曰:「吾即其人也。」襆被而出,同寮無清論者,咸有媿色。又解參兄弟少連、叔連、稚連,俱歷太子洗馬、舍人、尚書郎,州里榮之。又賈充改定律令,以裴楷為定科郎。或為三十六曹。晉裴秀以尚書三十六曹統事,准例不明,宜使諸卿任職,未及奏而薨。當五王之難,其都官、中騎、三曹郎晝出督戰,夜還理事。嵇含言於長沙王乂曰:「昔魏武每有軍事,增置掾屬。尚書令陳矯以有軍事,亦奏增郎。況今都官、中騎、三曹,晝出督戰,夜還理事,一人兩役,內外廢乏。含謂各有主帥,委之大將軍,不宜復令臺寮雜與其閒。」乂從之,乃增郎及令史。東晉有十五曹,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金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倉部、庫部、中兵、外兵。自過江之後,官資小減。王坦之字文度,選曹將擬為尚書郎,坦之聞曰:「自過江,尚書郎正用第二人,何得以此見擬?」其子國寶好傾側,婦父謝安惡之,除尚書郎。國寶以為中興膏腴之族,唯作吏部,不作餘曹郎,怨之,辭不拜。又宋江智淵改尚書庫部郎。時高流官序,不為臺郎,智淵門孤援寡,獨有此選,意甚不悅,固辭不拜。梁王筠除尚書殿中郎。王氏過江以來,未有居郎署者。或勸不就,筠曰:「陸平原東南之秀,王文度獨步江東,吾得比蹤昔人,何所多恨。」乃忻然就職。桓玄僭位,改都官郎為賊曹。宋高祖時,有十九曹。元嘉以後,有二十曹郎。三公、比部主法制,度支主算,都官主軍事、刑獄。其餘曹所掌各如其名。宋武帝初,加置騎兵、主客、起部、水部四曹,并東晉舊十五曹,合為十九曹。元嘉十八年,增刪定曹郎,即魏世之定科郎也。三十年,又置功論郎,後又省騎兵,故為二十曹。齊依元嘉制,其拜吏部郎,亦有表讓之禮。齊謝朓遷尚書吏部郎,上表三讓。中書疑朓官未及讓,以問沈約。約曰:「宋元嘉中,范曄讓吏部,朱循之讓黃門,蔡興宗讓中書,並三表詔答,其事宛然。近代小官不讓,遂成常俗,恐此有乖讓意。王藍田、劉安西並貴重,初自不讓,今豈可慕此不讓耶?孫興公、孔顗並讓記室,今豈可三署皆讓耶?謝吏部今授超階,讓別有意,豈關官之大小?」梁加三曹,為二十三曹。加殿中、虞曹、屯田。其郎中舊用員外郎、正主簿、正佐有才地者為之,遷通直郎。天監三年,復置侍郎,視通直郎,郎中遷為之。梁到洽為尚書殿中郎。洽兄弟群從,遞居此職,時人榮之。又殿中郎闕,武帝曰:「此曹舊用文學,且居鴈行之首,宜詳擇其人。」乃以張緬為之。陳有二十一曹。省梁二曹,不知何曹。後魏三十六曹。史闕其文。至西魏十二年,改為十二部。後周既改為部,遂以柳慶為計部郎中。又柳靖為尚書度支郎,遷正員郎。今人或謂前代正員郎即今尚書郎中。按歷代所稱正員郎者,即散騎侍郎耳,謂非員外通直者,故謂之正員郎,則非尚書之職。自魏晉以後,尚書省自有郎中官,不應更置正員郎。北齊有二十八曹。吏部、考功、主爵、殿中、儀曹、三公、駕部、祠部、主客、虞曹、屯田、起部、左中兵、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都兵、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度支、倉部、左民、右民、金部、庫部。其吏部、三公各二人,餘並一人,凡三十郎中。後魏、北齊唯置郎中。隋初尚書有六曹、二十四司,凡領三十六侍郎,吏部、司勳、主客、膳部、兵部、職方、都官、司門、度支、戶部、比部、刑部等侍郎各二人,主爵、考功、禮部、祠部、駕部、庫部、金部、倉部、工部、屯田、虞部、水部侍郎各一人。分司官曹務,直禁省,如漢之制。至開皇六年,二十四司又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郎闕,則釐其曹事。今尚書員外郎,其置自此始。以前歷代皆謂之尚書郎,各以曹名為稱首,或謂之侍郎,皆無員外之號。前代史傳及職官要錄或有言員外郎者,蓋謂員外散騎侍郎耳,非尚書之職,說在散騎篇。前代所言郎官,上應列宿,蓋謂三署郎,非謂今尚書郎中也,具三署郎敘篇中。煬帝即位,以尚書六曹各置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今之侍郎,其置自此始也。或有曹加二人者。夫侍郎之名舊矣。漢凡諸郎皆掌更直,執戟宿衛諸殿門,以侍衛之故,通謂之侍郎。故武帝時拜東方朔為郎,當時謂之「官不過侍郎,位不過執戟」是也。歷代尚書,亦有侍郎。隋初,尚書諸曹二十四司,諸郎皆謂之侍郎,通若今之郎官耳,非今六部侍郎之任。自漢以來,尚書侍郎悉然。改諸司侍郎但曰郎,則今郎中之職。又改吏部為選部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曹郎,工部為起曹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司增置一曹郎,各為二員。都司置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品同諸曹郎,掌都省之職。尋又每減一郎,置承務郎一人,同開皇員外郎之職。大唐改隋諸司郎為郎中,每曹又復置員外郎。武德六年,廢六司侍郎,貞觀二年復舊。今尚書省有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各一人,分管尚書六曹事。其諸曹諸司郎中總三十人,員外郎總三十一人,通謂之郎官,尤重其選。凡郎中章服,皆玄冕五旒,衣無章,裳刺黻一章,兩梁冠;凡員外郎章服,並爵弁玄纓簪,尊者衣纁裳,一梁冠。其職任名數,各列在六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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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尚書: 歷代都事主事令史:都事:晉有尚書都令史八人,秩二百石,與左右丞總知都臺事。宋、齊八人,梁五人,謂之五都令史,職與晉同。舊用人常輕,武帝詔曰:「尚書五都,職參政要,非但總領眾局,亦乃方軌二丞。頃雖求才,未臻妙簡。可革用士流,以盡時彥。」乃以都令史視奉朝請。其時,以太學博士劉訥兼殿中都,司空法曹參軍劉顯兼吏部都,太學博士孔虔孫兼金部都,司空法曹參軍蕭軌兼左民都,宣毅墨曹參軍王顒兼中兵都。五人並以才地兼美,歷茲選矣。隋開皇初,改都令史為都事,置八人。煬帝分隸六尚書,置六人,領六曹事。大唐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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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尚書: 主事:二漢有之。漢光祿勳有南北庭主事、三署主事,於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為之。後漢范滂字孟博,自光祿四行遷光祿主事。時陳蕃為光祿勳,滂執公儀詣蕃,蕃亦不止,滂懷恨,投板棄官而去。郭泰聞之曰:「若范孟博者,豈宜以公禮格之。」蕃乃謝。又胡伯蕃、公沙穆並為之。後魏於尚書諸司置主事令史。隋於諸省又各置主事令史員。煬帝三年,並去令史之名,但曰主事,隨曹閑劇,而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者亦一人,雜用士人。顏癏楚者,文學名流,為內史主事。大唐並用流外。
 
《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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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史: 漢官也。後漢尚書令史十八人,曹有三人主書,後增劇曹三人,合二十一人,皆選於蘭臺符節簡練有吏能者為之。漢官儀云:「能通蒼頡史籀篇,補蘭臺令史,滿歲,補尚書令史;滿歲,為尚書郎。」後漢韋彪字孟達,上疏曰:「往時楚獄大起,故置令史以助郎職,而類多小人,好名姦利。今者務簡,可皆停省。」其尚書郎初與令史皆主文簿,其職一也。郎缺,以令史久次者補之。光武始革用孝廉,孝廉恥焉。時故事,尚書郎缺,以令史久次補之。光武始改用孝廉為郎,而孝廉丁邯稱病不就。詔問:「實病,羞為郎乎?」對曰:「臣實不病,恥以孝廉為令史職耳。」帝怒,杖之數十。詔問:「欲為郎否?」邯曰:「能殺臣者陛下,不能為郎者臣也。」中詔遣出,竟不能為郎。又郎中袁著詣闕上書,訟梁冀驕暴,冀陰殺之。學生劉常,當代名儒,素善於著,冀召常補令史,以此辱之。舊制,尚書郎限滿補縣長,令史補丞尉。尚書令鄭弘奏曰:「職尊賞薄,多無樂者,請郎補千石,令史為長。」帝從之。蜀志:董厥為府令史,諸葛亮稱之曰:「董令史,良士也。」後遷至尚書令,平臺事。西晉令史朝晡詣都座朝,江左唯早朝而已。又賈充為尚書令,以目疾,表置省事吏四人。尚書置省事,自此始也。其品職與諸曹令史同。姚萇圍苻堅,遣僕射尹緯詣堅問事。堅見其瑰傑,問曰:「卿於朕代為何官?」緯答曰:「尚書令史。」堅曰:「卿宰相才,王景略之儔也,而朕失之。今日之亡,不亦宜乎!」晉、宋蘭臺寺正書令史雖行文書,皆有品秩,朱衣執板,給書僮。孔顗為御史中丞,坐鞭令史,為有司所糾。孔顗性素儉,蘭臺令史皆三吳富人,輕顗故也。梁、陳與晉、宋同。後魏令史亦朱衣執笏,然謂之流外勳品。北齊尚書郎判事,正令史側坐,書令史過事,令史皆平揖郎,無拜。自隋以來,令史之任,文案煩屑,漸為卑冗,不參官品。開皇十五年詔:「州縣佐史,三年一代,不得重任。」煬帝以四省、三臺皆曰令史,九寺、五監、諸衛府則皆曰府史,於時令史得官者甚少,年限亦賒。隋牛弘嘗問於騎尉劉炫曰:「按周禮士多而府史少。今令史百倍於前,制官減則不濟,其故何也?」炫曰:「古人委任責成,歲終考其殿最,案不重校,文不繁悉,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已。今之文簿,恆慮覆理,鍜鍊苦辛甚密,萬里追證百年舊案。故諺曰『老吏抱案死』。今古不同,若此之相懸也。」弘又曰:「後魏、北齊之時,令史從容而已,今則不遑寧舍,其事何也?」炫曰:「齊氏立州不過數十,三府行臺,遞相統領,文書行下,不過十條。今州二百,其繁一也。往者州唯置綱紀,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其所具寮,則長官自辟。受詔赴任,每州不過數十。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跡,皆屬考功,其繁二也。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官事不省而欲從容,其可得乎!」弘甚善其言而不能用。大唐武德中,天下初定,京師穀糴貴,遠人不相願仕流外,始於諸州調佐史及朝集典充選,不獲已而為之,遂促年限,優以敘次,六七年有至本司主事及上縣尉者。自此之後,遂為官途。總章中,詔諸司令史考滿合選者,限試一經,時人嗟異,著於謠頌。時閻立本為右相,姜恪為左相。立本無他才識,時以善畫稱之。恪嘗累為將軍,立功塞外。是歲京師饑旱,弘文、崇賢、司成三館學生並放歸本貫。當時為之語曰:「左相宣威沙漠,右相馳譽丹青。三館學生放散,五臺令史明經。」
 
《行臺省》 
1
行臺省: 行臺省,魏晉有之。昔魏末晉文帝討諸葛誕,散騎常侍裴秀、尚書僕射陳泰、黃門侍郎鍾會等以行臺從。至晉永嘉四年,東海王越帥眾許昌,以行臺自隨,是也。越請討石勒,表以行臺隨軍。及後魏,謂之尚書大行臺,別置官屬。後魏道武帝置中山行臺,以秦王儀為尚書令以鎮之。孝武永熙三年,以宇文泰為大行臺,以蘇綽為行臺度支尚書。北齊行臺兼統民事,自辛術始焉。武定八年,辛術為東南道行臺。東徐州刺史郭志殺郡守。文宣聞之,飭術曰:「江淮初附,百姓難向京師,留卿為行臺,亦欲理邊民冤枉,監理牧守。自今以後,所統十餘州地諸有犯法者,刺史先啟聽報,以下先理後表。」齊代行臺兼總民事,自術始也。其官置令、僕射,其尚書丞郎皆隨時權制。江左無行臺,唯梁末以侯景為河南王大行臺,承制如鄧禹故事。隋謂之行臺省,有尚書令、僕射左右任置各一人,主事四人。有考功、兼吏部、主爵、司勳。禮部、兼祠部、主客。膳部、兵部、兼職方。駕部、庫部、刑部、兼都官、司門。度支、兼倉部。金部、工部、屯田兼水部、虞部。侍郎各一人。每行臺置食貨、農圃、武器、百工監、副監,各置丞、食貨四人,農圃一人,武器二人,百工四人。錄事等員。食貨、農圃、百工各二人,武器一人。蓋隨其所管之道,置於外州,以行尚書事。大唐初,亦置行臺,貞觀以後廢。其後諸道各置採訪等使,每使有判官二人,兼判尚書六行事,亦行臺之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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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之後 -> 隋唐 -> 通典 -> 刑法三

《刑法三》 

《刑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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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制下: 大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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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制下: 大唐高祖起義至京師,約法十二條,唯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及受禪,又制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武德七年頒行之。
 
3
刑制下: 至太宗即位,制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斷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駮律令不便者四十餘事,太宗遂令刪改之。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據有司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於隋代舊律,減大辟入流九十二條,減入徒者七十一條。具寬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貞觀十一年正月,頒行之。又刪武德、貞觀以來飭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十八卷。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纂錄不可悉載,取其朝夕要切,簡易精詳,則臨事不惑耳。他皆類此。七年十二月,詔:「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問日不須追身。」
 
4
刑制下: 高宗永徽初,又令長孫無忌等撰定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有無刪改。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四年,有司又撰律疏三十卷,頒天下。麟德二年,重定格式行之。儀鳳二年,又刪緝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四月,飭:「律令格式,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令,書於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貞觀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韓回奏:「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並無為諸司尋檢格式文。比年諸司每有予奪,悉出檢頭,下吏得以生姦,法直因之輕重。又先有飭:當司格令並書於廳事之壁。此則百司皆合自有程式,不惟刑部獨有典章。訛弊日深,事須改正。」飭旨:「宜委諸曹,各以本司雜錢,置所要律令格式。其中要節,仍准舊例,錄郎官廳壁。左右丞勾當事畢,日奏其所請,諸司於刑部檢事,待本司寫格令等了日停。」
 
5
刑制下: 武太后臨朝,又令有司刪定格式,加計帳及勾帳式,通舊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來、垂拱以前詔飭便於時者,編為新格二卷,太后自製序。其二卷之外,別編六卷,堪為當司行用,為垂拱留司格。時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事咸陽尉王守慎,又有經治之才,故垂拱格、式,識者稱為詳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條。
 
6
刑制下: 神龍中,又刪定垂拱格及神龍元年以來制飭,為散頒格七卷。又刪補舊式為二十卷,頒於天下。景龍三年八月飭:「應酬功賞,須依格式,格式無文,然始比例。其制飭不言自今以後及永為常式者,不得舉引為例。」
 
7
刑制下: 景雲初,又飭刪定格式令。太極元年二月奏上,名太極格。
 
8
刑制下: 開元初,玄宗又令刪定格式令,名為開元格。六年,又令刪定律令格式,名為開元後格。至二十五年,又令刪緝舊格式律令及飭,總七千四百八十條。其千三百四條於事非要,並刪除之。二千一百五十條隨文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以類相從,便於省覽。二十五年九月奏上之,飭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使散於天下。略件文要節如後:開元十四年九月飭:「如聞用例破飭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後,不得更然。」二十五年九月,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制飭,不入新格式者,望並不在行用。」
 
9
刑制下: 名例律曰:笞刑五。自十至五十。贖銅從一斤至五斤。杖刑五。自六十至百。其贖銅從六斤至十斤。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其贖從二十斤至六十斤。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其贖從八十斤至百斤。
 
10
刑制下: 十惡: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11
刑制下: 八議:一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二曰議故。謂故舊。三曰議賢。謂有大德行。四曰議能。謂有大才藝。五曰議功。謂有大功勳。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12
刑制下: 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13
刑制下: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餘條婦人應緣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即雖謀反,辭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若自述休徵,假託靈異,謬稱兵馬,虛說反由,傳惑眾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妖法。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資財不在沒限。其謀大逆者,絞。
 
14
刑制下: 諸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者,流二千里。
 
15
刑制下: 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謂協同謀計乃坐,被驅率者,非。餘條被驅率,准此。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人以上論。害,為有所攻擊、擄掠之者。即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其抗拒將吏者,以已上道論。
 
16
刑制下: 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斬。犯姦而姦人殺其夫,所姦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即尊長謀殺卑幼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17
刑制下: 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周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
 
18
刑制下: 諸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部曲、奴婢謀殺舊主者,罪亦同。故夫,謂夫亡改嫁。舊主,謂主放為良者。餘條故夫、舊主准此。」
 
19
刑制下: 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謂非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條准此。即嫡、繼、慈母殺其父,及所養者殺其本生,並聽告。
 
20
刑制下: 諸告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犯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告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即非相容隱,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下條准此。
 
21
刑制下: 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等。誣告重者,周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論。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論。
 
22
刑制下: 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23
刑制下: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周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誣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加一等。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減一等。
 
24
刑制下: 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摘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不用此律。
 
25
刑制下: 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
 
26
刑制下: 諸放部曲為良,已給放書而壓為賤者,徒二年。若壓為部曲及放奴婢為良而壓為賤者,各減一等。各還正之。
 
27
刑制下: 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
 
28
刑制下: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
 
29
刑制下: 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30
刑制下: 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雖不行,仍為首。僱人殺者,亦同。即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餘條不行,皆准此。
 
31
刑制下: 諸以毒藥藥人及賣者,絞。謂堪以殺人者。雖毒藥可以療病,買者將與毒人。賣者不知情,不坐。即賣買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
 
32
刑制下: 諸有所憎惡,而造厭魅及造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減二等。於周親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減。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疾苦人者,又減二等。即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減。即於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愛媚而厭祝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輿者,皆斬。
 
33
刑制下: 諸殘害死屍謂焚燒、支解之類。及棄屍水中者,各減鬥殺罪一等。緦麻以上尊長,不減。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又減一等。即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減。皆謂意在於惡者。
 
34
刑制下: 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於塚墓燻狐狸而燒棺槨者,徒二年。燒屍者,徒三年。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塚墓燻狐狸者,徒二年。燒棺槨者,流三千里。燒屍者,絞。
 
35
刑制下: 諸強盜,謂以威若力而取其財。先強後盜,先盜後強等。若與人藥酒及食,使狂亂取財,亦是。即得闌遺之物,毆擊財主而不還,及竊盜發覺,棄財逃走,財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類,事有因緣者,非強盜。不得財,徒二年。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殺傷奴婢亦同。雖非財主,但因盜殺傷者,皆是。其持杖者,雖不得財,流三千里。五疋者,絞。傷人者,斬。
 
36
刑制下: 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諸監臨主守自盜及盜所監臨財物者,若親王財物而監守自盜,,亦同。加凡盜二等,三十疋絞。本條已有加者,累加之。
 
37
刑制下: 諸盜經斷後,仍更行盜,前後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三盜,止數赦後為坐。其於親屬相盜者,不用此律。
 
38
刑制下: 諸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坐贓論;不枉法者,減二等。即同事共與者,首則併贓論,從者依已分法。
 
39
刑制下: 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無祿者,各減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40
刑制下: 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與者,減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強乞取者,准枉法論。
 
41
刑制下: 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糾彈之官不減。即強乞取者,各與監臨罪同。
 
42
刑制下: 諸貸所監臨財物者,坐贓論。授訖未上,亦同。餘條取受及相犯者,准此。若百日不還,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強者,各加二等。餘條強者,准此。若賣買有賸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強市者,笞五十;有賸利者,計利准枉法論。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即借衣服、器玩之屬,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一年。
 
43
刑制下: 諸監臨之官,私役所監臨及借奴婢、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各計庸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謂流外官及雜任應供官事者。計庸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其應供己驅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供己求輸庸直者,不坐。若有吉凶,借使所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不得過五日。其於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皆勿論。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餘條親屬,准此。營公廨借使者,計庸賃,坐贓論減二等。即因市易賸利及懸欠者,亦如之。
 
44
刑制下: 諸監臨之官,受豬羊供饋,謂非生者。坐贓論。強者,依強取監臨財物法。
 
45
刑制下: 諸率斂所監臨財物,饋遺人,雖不入己,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46
刑制下: 諸監臨之官家人,於所部有受乞、借貸、役使、賣買有賸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各減監臨及監臨家人一等。
 
47
刑制下: 諸去官而受舊官屬、士庶饋與,若乞取、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謂家口未離本任所者。
 
48
刑制下: 諸因官挾勢及豪強之人乞索者,坐贓論減一等。將送者為從。親故相與,勿論。
 
49
刑制下: 諸監臨主守,以官物私自貸若貸人及貸之者,無文記,以盜論。有文記,准盜論。文記,謂取抄署之類。立判案,減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減一等坐之。雖貸亦同。餘條公廨,准此。即主守私貸,無文記者,依盜法。所貸之人,不能備償者,徵判署之官。下條私借,亦准此。
 
50
刑制下: 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罪止徒三年。謂非監臨主司而因事受財者。與者,減五等。
 
51
刑制下: 諸於他人地內得宿藏物,隱而不送者,計合還主之分,坐贓論減三等。若得古器,形制異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52
刑制下: 諸鬥毆人者,笞四十。謂以手足擊人者。傷及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傷及拔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內損吐血者,各加二等。
 
53
刑制下: 諸鬥毆人,折齒、毀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謂虧損其明,而猶見物。若破骨及湯火傷人者,徒一年。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髡髮者,徒一年半。
 
54
刑制下: 諸鬥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謂弓箭、刀桕、矛綤之屬。即毆罪重者,從毆法。若刃傷,刃謂金鐵,無大小之限,堪以殺人者。及折人肋,眇其兩目,墮人胎,徒二年。●胎者,謂辜內子死乃坐。諸鬥毆,折跌人支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體者,骨蹉跌,失其常處。辜內平復者,各減二等。餘條折跌平復,准此。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舌及毀敗人陰陽者,流三千里。
 
55
刑制下: 諸鬥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雖因鬥而用兵刃殺人者,與故殺同。謂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依鬥法。餘條用兵刃,准此。不因鬥,故毆傷人者,加鬥毆傷罪一等。雖因鬥,但絕時而殺傷者,從故殺傷法。謂忿競之後,各已分散,聲不相接,去而復來,是名絕時。
 
56
刑制下: 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餘毆傷及殺傷,各准此。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者。
 
57
刑制下: 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若元謀下手重者,餘各減二等。至死者,隨所因為重罪。其不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論。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為重罪。若亂毀傷,不知先後輕重者,以謀首及初鬥者為重罪,餘各減二等。
 
58
刑制下: 諸毆制使若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徒三年。傷者,流二千里。折傷者,絞。折傷,謂折齒以上。若毆六品以下官長,各減三等;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死者,斬。詈者,各減毆罪三等。須親自聞之,乃成詈。即毆佐職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鬥傷一等。死者,斬。
 
59
刑制下: 諸造妖書及妖言者,絞。造,謂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說吉凶,涉於不順。傳用以惑眾者,亦如之。傳,謂傳言。用,謂用書。其不滿眾者,流三千里。言理無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書,雖不行用,徒二年。言理無害者,杖六十。
 
60
刑制下: 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格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鬥殺傷二等。其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鬥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
 
61
刑制下: 諸盜官文書印者,徒二年;餘印,杖一百。謂貪利之而非行用者。餘印,謂印物及畜產者。
 
62
刑制下: 諸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者,不以官當、除免。犯十惡及五流者,不用此律。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餘罪,論如律。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蔭犯罪,無蔭事發;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
 
63
刑制下: 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各加一年當。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同為一官,勳官為一官。先以高者當,若去官未敘,亦准此。次以勳官當。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見任。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聽以歷任之官當。歷任,謂降所不至者。其流內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內官當及贖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64
刑制下: 諸流配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原。謂從上道日總計,行程有違者。有故者,不用此律。若程內逃亡,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隨家口仍准上法聽還。
 
65
刑制下: 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及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有官爵者,各從官當、除免法。餘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緣坐應配沒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罪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
 
66
刑制下: 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亦如之。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
 
67
刑制下: 諸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轉易得他物及生產蕃育,皆為見在。已費用者,死及配流勿徵,別犯流及身死者,亦同。餘皆徵之。盜者倍備。若計庸賃為贓者,亦勿徵。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平功庸者,計人日為絹三尺。牛、馬、駝、騾、驢、車亦同。其船及碾磑、邸店之類,亦依犯時價值。庸賃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
 
68
刑制下: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徵如法。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周親雖捕告,俱同自首例。其聞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謂止坐不赴者身。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亦同。其於人損傷,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應過失者,聽從本。於物不可備償,本物見在,首者聽同免法。即事發逃亡,雖不得首所犯之罪,得減逃亡之坐。若越度關及姦,私度亦同。姦,謂犯良人。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例。
 
69
刑制下: 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即共監臨主守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凡人以常從論。
 
70
刑制下: 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等者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即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法不等者,以重贓併滿輕贓。各倍論。累,謂止累見發之贓。倍,謂二尺為一尺。不等,謂以強盜、枉法等贓,併從竊盜、受所監臨之類。即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同事共與,若一事頻受及於所監守頻盜者,累而不倍。其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罪法不等,則以重法併滿輕法。罪法等者,謂若貿易官物,計其等准盜論,計其利以盜論之類。罪法不等者,謂若請官器仗,以亡失併從毀傷,以考校不實併從失不實,之類。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論。其應除免、倍、沒、備償、罪止者,各盡本法。
 
71
刑制下: 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謂一戶俱不附貫。若不由家長,罪其所由。即見在使任者,雖脫戶及計口多者,各從漏口法。脫口及增減年狀,謂疾、老、中、小之類。以免課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減非免課役及漏無課役口者,四口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滿四口,杖六十。部曲、奴婢亦同。
 
72
刑制下: 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別籍、異財不相須。下條准此。若祖父母、父母令別籍及以子孫妄繼人後者,徒二年,子孫不坐。
 
73
刑制下: 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二百人加一等,千人絞。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雖即言上,而不待報,猶為擅。施文書未行,即不坐。給與者,隨所給人數,減擅發一等。亦謂不先言上待報者。告令發遣即坐。其寇賊卒來,欲有攻襲,即城屯反叛,若賊有內應,急須兵者,得便調發。雖非所屬,比部官司亦得調發給與,並即言上。各謂急須兵,不容得先言上者。若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者,准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發人數,減罪一等。若有逃亡、盜賊,權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74
刑制下: 諸主將守城,為賊所攻,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覆者,斬。若連接寇賊,被遣斥候不覺賊來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敗者,亦斬。
 
75
刑制下: 諸主將以下,臨陣先退,若寇賊對陣,捨仗投軍,及棄賊來降而輒殺者,斬。即違犯軍令,軍還以後,在律有條者,依律斷;無條者,勿論。
 
76
刑制下: 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造未成者,減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餘非全成者,勿論。
 
77
刑制下: 諸言告人罪,非叛以上者,皆令三審。應受辭牒,官司並具曉示,並得叛坐之情。每審皆別日受辭,若使人在路,不得留待別日受辭者,聽當日三審。官人於審後判記審訖,然後付司。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切害,謂殺人、賊盜、逃亡若強姦良人,並及更有急速之類。不解書者,典為書之。前人合禁,告人亦禁,辨定放之。即鄰伍告者有死罪,留告人散禁;流以下,責保參對。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決者,聽減一等。其本應加杖及贖者,止依杖贖法。即誣官人及有蔭者,依常律。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實,及數事等,但一事實,除其罪。重事虛,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誣雖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雖實者多,猶以虛者反坐。謂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實,罪雖輕猶,反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經聞奏,事有不實,反坐罪輕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78
刑制下: 諸誣告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者,加所誣罪二等。
 
79
刑制下: 諸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謂絕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告者。棄置、懸之,俱是。得書者,皆即焚之。若將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輒上聞者,徒三年。
 
80
刑制下: 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為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須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應改正、徵收及追見贓之類。
 
81
刑制下: 諸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酷己者,聽之。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逆、叛、子孫不孝及同居之內為人侵犯者。餘並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
 
82
刑制下: 上元元年十二月,刑部奏:「准名例律注云:『獄成,謂贓狀露驗及尚書省斷訖未奏。』疏云:『贓,謂所犯之贓,見獲本物;狀,謂殺人之類,得狀為驗。雖在州縣,並為獄成。尚書省斷訖未奏者,謂刑部覆訖未奏,亦為獄成。』今法官商量,若款自承伏,已經聞奏,及有飭付法,刑名更無可移者,謂同獄成。臣今與法官審加詳議,仍永為恆式。」飭旨依。二年六月,刑部奏:「謹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今准飭除削絞死罪,唯有四刑。每有思慮,須降死刑,不免還許斬絞。飭律互用,法理難明。又應決重杖之人,令式先無分析,京城知是蠹害,決殺者多死;外州見流嶺南,決不至死。決有兩種,法開二門。」飭旨:「斬、絞刑宜依格律處分。」
 
83
刑制下: 寶應元年九月,刑部、大理奏:「准式,制飭處分與一頓杖者,決四十;至到與一頓及重杖一頓,並決六十。無文至死者,謂准式處分。又制飭或有令決痛杖一頓者,式文既不載杖數,請准至到與一頓決六十,並不至死。」飭旨依。
 
84
刑制下: 建中三年八月,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惡中,惡逆以上四等罪,請准律用刑;其餘及犯別罪,應合處斬刑,自今以後,並請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重杖既是死刑,諸司使不在奏請決重杖限。」飭旨依。
 
85
刑制下: 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於愛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朴淳,事簡刑省。唐、虞及於三代刑制,其略可知。令王則輕,虐后遂重。於善也,則云「罰不及嗣」;其不善也,乃云「罪人以族」。斯則前賢臧否之辨歟?秦法苛峻,天下潰叛。漢祖蠲除,約定三章,大辟之罪猶誅三族。孝文雖罷肉刑,新垣亦罹斯酷。其後顏異陷反唇棄市,楊惲坐諷議腰斬。洎乎曹、馬經綸之際,忤者三族皆夷。後魏有門房之誅。歷代蓋治時少,罕遇輕刑;亂時久,多遭刑重。國家子育萬姓,輕簡刑章,徵之前代,未有其比。所以幽陵之盜西軼,犬戎之寇東侵,京師傾陷,皇輿巡狩,億兆戮力,大憝旋殲。自海內興戎,今以累紀,征繕未減,杼軸屢空,蒸庶無離怨心者,寔由刑輕之故。或曰:「荀卿有言,代治則刑重,代亂則刑輕。所以治者,乃刑重。所以亂者,乃刑輕。欲求于治,必用重典。」斯乃一端偏見,諒非適時通論也。夫刑之輕重利害,已粗言之矣。夫「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謂之「君子」,則曰賢人;欲求賢人,固不易得。矧天下數百千郡縣,豈得眾多君子乎?佑以為條章嚴繁,雖決斷必中,似不及條章輕簡,而決斷時漏。故老氏云:「其政悶悶,其人淳淳;政教寬大悶昧,似若不明,則人淳淳然而質朴。其政察察,其人缺缺。」政教苛察,人則應之缺缺然而凋弊。」又語曰:「寧失不經。」仁惻之旨也。

http://ctext.org/tongdian/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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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平 - 一生癡戀

作曲:林東松  編曲:洪敬堯  作詞:許聰明 

製作:周治平/林東松

*停停走走的愛太傷人誰是你注定中的人
有緣無份的認真 到最後還是空留餘恨
最愛你的人 總是在靠你最近的地方等
 偏偏你不是個掏心人而我卻愛你那麼深

#愛你一生不後悔 一輩子守在你身邊
 不要錯過你的愛 它不能分給任何人
 愛你一生不後悔 兩顆心永遠不離分
 只要你輕輕的一個吻我願意用一生去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qowbkh_qRA

 

林晏如-月娘島有我在等你

作詞:葉佳修 作曲:葉佳修

鬥陣彼時甜蜜 可比牛郎甲織女
無疑你來離開 親像嫦娥飛上天
思念珠淚點點 化做茫茫湘江水
心愛的你在天邊 甘知阮有多想你

月娘島上的月光暝 猶原這呢美 可惜身邊無你通相隨
將阮滿腹內的情絲 拜託乎向天的水杉箭
希望你有時陣 也會來想起 月娘島有我在等你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KneQKCEKh8

 

李宗盛 - 問

作詞:李宗盛
作曲:李宗盛

誰讓你心動 誰讓你心痛 誰會讓你偶爾想要擁他在懷中
誰又在乎你的夢 誰說你的心思他會懂 誰為你感動

如果女人 總是等到夜深 無悔付出青春 他就會對你真
是否女人 永遠不要多問 她最好永遠天真 為她所愛的人

誰讓你心動 誰讓你心痛 誰會讓你偶爾想要擁他在懷中
誰又在乎你的夢 誰說你的心思他會懂 誰為你感動
只是女人 容易一往情深 總是為情所困 終於越陷越深
可是女人 愛是她的靈魂 她可以奉獻一生 為她所愛的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hEJ9XyE9Lg


趙傳 我的心好亂

作詞:李宗盛
作曲:Jimlee
編曲:Jim Lee/Kid/Noordin(Search)

當愛情由濃轉淡 再說什麼已太晚
不管心裡多遺憾 就讓你離開別阻攔

若是愛讓你有負擔 說明白吧別隱瞞
你心不在了怎麼辦 為何不就在這裡散

當愛已不再溫暖 它只是牽絆
又何苦讓它再糾纏 喔!再糾纏

天空為何那麼暗 愛情為何那麼難
誰能告訴我答案(現在)我的心好亂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7-PhwtxeKs

 

張學友 - 情網

作詞:劉虞瑞
作曲:伍思凱
編曲:孫崇偉

請你再為我點上一盞燭光 因為我早已迷失了方向
我掩飾不住的慌張 在迫不及待地張望
深怕這一路是好夢一場

而你是一張無邊無際的網 輕易就把我困在網中央
我愈陷愈深愈迷惘 路愈走愈遠愈漫長
如何我才能捉住你眼光

情願就這樣守在你身旁 情願就這樣一輩子不忘
我打開愛情這扇窗 卻看見長夜日淒涼
問你是否會捨得我心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ADrRgWWlNk

 

惡作劇之吻(柏原崇×佐藤藍子)靠近一點點-lara(飯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GxO5AhKt_E


于立成 -離人

作詞:厲曼婷
作曲:何家文
編曲:洪敬堯

*銀色小船搖搖晃晃彎彎 懸在絨絨的天上
妳的心事三三兩兩藍藍 停在我幽幽心上
妳說情到深處人怎能不孤獨 愛到濃時就牽腸掛肚
我的行李孤孤單單散散惹惆悵

#離人放逐到邊界 彷彿走入第五個季節
晝夜亂了和諧 潮泛任性漲退 字典裡沒春天

△離人揮霍著眼淚 迴避迫在眼前的離別
你不肯說再見 我不敢想明天
有人說 一次告別天上就會有顆星又熄滅

Repeat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A3p4RThNjo


王瑞瑜-往事只能回味+街燈下+我找到自己+溫暖的秋天

作詞:林煌坤
作曲:劉家昌

*時光一逝永不回 往事只能回味
 憶童年時竹馬青梅 兩小無猜日夜相隨

#春風又吹紅了花蕊 你已經也添了新歲
你就要變心像時光難倒回 我只有在夢裡相依偎

Repeat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AypTVmgPrs

 

葉承勳 - 鋼琴獨奏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j6-vVq6i9w


謝昀倫 -鋼琴獨奏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EY81vQrLqY


馬揚威鋼琴獨奏會 北藝大音樂廳 11.09.23 Part3左手/貝多芬月光奏鳴曲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nYtQKGMw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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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代言酒真該慎思」 地方意見領袖挺賴清德

作者記者陳俊廷∕台南報導 | 民報 – 2015年2月2日 下午9:01

台南市長賴清德指知名藝人,應審慎考慮不宜代言酒品,引發外界正反議論,藝人歌手蕭敬騰、吳宗憲均不以為然,惟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核心秘書、曾任媒體記者的陳逸民(山)則力挺賴清德,他說,賴清德只是說出一般人的心聲,年輕人心智較薄弱,易受大傳、偶像等的影響,而決定購買行為,他主跑這麼多年社會新聞,誰不知道年輕人酒駕肇事的可怕!

賴清德昨2月1日(日)視察禽流感檢疫站時,因接受媒體詢問時說,盼五月天、蔡依林、江蕙、伍佰、張菲等曾經代言酒類商品的巨星級藝人「不宜接酒品廣告,代言應慎思」等語,賴清德今解釋是希望藝人能站在社會責任的角度思考,並推崇周杰倫,不只推辭台灣啤酒的代言,甚至在他的《牛仔很忙》歌詞中還寫到「為什麼不喝啤酒,因為啤酒傷身體」!

網友對於賴清德的說法反應兩極, 而藝人反應也不一,曾代言高粱酒的張菲表示「理解賴希望藝人起示範效果」,但他認為重點應放在酒駕防制。而代言台灣啤酒的歌手蕭敬騰與吳宗憲均對賴清德說法不以為然。

 
台南縣長蘇煥智核心秘書、前國大陳森茂長子陳逸民(山)因曾任媒體主跑南市社會新聞,他為力挺賴清德並為其抱屈說,年輕人容意受到聲光影音、酷炫喧鬧的環境所影響;而影歌星就是年輕人心中偶像巨星,年輕人會因崇拜偶像,進而接受藝人所代言的產品;而不是很認真考量到相關產品對人體或對年輕人有什麼正面或負面的效益,加上大眾傳媒的催化效力,也就很容易讓青年人形成幾乎是催眠的效應,一頭栽進去這個藝人代言產品裡頭。

陳逸民強調,大多數家庭父母都不會要自己的子女喝酒的,他跑過這麼多社會新聞,年輕人心智都比較薄弱,真的酒駕肇事很可怕!知名藝人代言酒產品真的要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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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親子真人秀 兒女比明星老爸紅

2013-10-24楊世旭、戴菉/北京報導

大陸真人秀「爸爸去那兒」的節目中,小朋友的萌樣,讓他們比明星老爸們還要紅,昨天晚上在北京的一場紅毯時尚秀,就有明星爸爸自我調侃說,他現在變成了兒子的新聞發言人。

※※※

2015年2月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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